市法院称,其伪造证据的行为严重妨碍了法院审案的正常秩序 发表于:2008年7月23日《中山日报》 为向与其撞车的某装饰公司索取更高的赔偿金,陈某竟伪造了一系列证据,近日,市人民法院对陈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陈某是东莞市石碣某机械经营部的经营者,他将我市某装饰公司告上法庭,诉称其于2006年12月20日与联合鞋业公司(化名)签订了一份设备买卖合同,后在交付该设备的途中,其雇请的车辆与装饰公司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事故中该设备因受损而被联合鞋业公司拒收,他不但赔偿了对方经济损失4万元,还双倍返还定金2.4万元。陈某为此要求法院判令装饰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7.9万元。 承办法官到联合鞋业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并查明陈某确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购买某设备的买卖合同,该设备也在交通事故中受损,但事故发生后陈某重新为该公司更换了一台设备,并未发生赔偿所谓经济损失和返还订金的事实。另外,法官还查明陈某在法庭上出示的买卖合同、解除合同协议书,以及联合鞋业有限公司的公章均系其伪造的虚假材料。 市法院认为,陈某伪造证据的行为已严重妨碍了法院审理案件的正常秩序,影响恶劣。法院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陈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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