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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故意纵火获刑3年

少年故意纵火获刑3年

作者:专栏用户 发布日期:2008-08-22 【收藏本文

家人称因其智力较差精神不正常所致,被法院驳回
发表于:2008年7月9日《中山日报》

    来自广西贺州的少年杨浦(化名)故意纵火焚烧工厂仓库,价值近16万的泡沫塑料成品被付之一炬。近日,市人民法院以犯放火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去年12月31日上午7时许,杨浦窜至南区某泡沫厂仓库,持竹杆将该处的监控电视摄像头捅到一旁。此后,他点燃仓库内的塑料包装纸,导致该厂仓库存放的包装用EPS泡沫塑料成品一批(共价值158280元)被烧毁。当天下午4时许,公安人员将杨浦抓获归案。
    在审讯中,杨浦反复强调是受贵州人“阿坚”指使所为,并说对方称如果他把闭路电视摄像头捅到一旁,就给他50元;如果把仓库里的泡沫烧掉,就给他300元;如果不听对方的话,“就要干掉我。”经公安人员多方调查,杨浦的这番话被证实为捏造。
    杨浦的亲人提出,杨浦年幼时体弱多病,智力较差,精神经常出现不正常现象,请求法院对他判处缓刑。不过,通过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检查鉴定,杨浦作案时无精神病,当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而经了解,杨浦出生在较为封闭的山区,只受过小学教育,其无缘无故纵火焚烧公司财物,危害公共安全
,与其文化素质低下,辨别是非能力差,毫无法律意识有关。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鉴定结论证实,杨浦作案时无精神病,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其是否他人指使,也不影响其犯罪的认定。其犯罪行为已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鉴于杨浦在作案时未满18周岁,法院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近日,市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杨浦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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