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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被狗咬伤索3万精神赔偿

女童被狗咬伤索3万精神赔偿

作者:专栏用户 发布日期:2008-08-22 【收藏本文

发表于:2008年8月20日《中山日报》

漫画/陈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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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学后在自家门口玩耍,却不幸遭邻家狗咬,面部、四肢等多处被咬伤,9龄女童精神萎靡,见人躲闪。近日,在市法院坦洲法庭法官的主持下,该案调解结案,邻里言和。
    ■女童家门口被狗咬伤
    小雯是我市坦洲镇某小学的一名三年级女生。2007年12月15日下午,她放学回家便跑到家门口与自家拴养的狗玩耍。不料没玩一会儿,身后突然窜出一条大黄狗。据小雯说,她看见后起身大喊:“大黄狗,快走开!”喊声未落,大黄狗已离地跃起向她扑咬过来。
    待小雯家人赶至时,小雯面部、右侧手臂和腿等多处已被咬伤,经医院急诊科的紧急治疗和处置,小雯两周后出院。由于脸部被狗的抓痕和咬印仍在,出院后的小雯已不愿上学且拒绝与任何人亲近,晚上更害怕得不敢睡觉。小雯家人心急,找大黄狗的主人—— —邻居魏斌(化名)论理,双方争执未果,小雯家人无奈之下决定通过法律讨个公道,一纸诉状将魏斌告上法庭。
    ■女童索赔3万元精神损害金
    “小雯作为一个年仅9岁健康活泼的小女孩,被魏斌的狗无端咬伤多处,尤其是脸部的咬伤抓伤,使小雯的幼小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小雯家长说女儿变得不敢与亲友户外活动,而且更不敢去上学,一家人的生活也因此受到极大影响。
    小雯家长认为,魏斌作为该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未尽法定义务给狗办证挂牌和打防疫针,肆意放养,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和根本的原因。
    他们提出,鉴于狗咬事件给小雯的精神造成的严重损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魏斌支付医疗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金等3.2万元,其中精神损害金3万元。
    ■法院调解,狗主人愿赔8000元
    “自家狗性情一向温顺,我自己清楚!”魏斌在法庭上称,肯定是小雯逗耍追赶狗才导致被狗咬伤,责任应由小雯自负。魏斌认为,小雯是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对其疏于监管也是导致此事故的重要原因,责任应由其监护人负责。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悉心向双方讲法释理。魏斌认识到了自己的责任,于是表达了庭外和解的意愿,而小雯及家长也表示同意。主审法官抓住有利时机进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
    协议约定,魏斌一次性支付动物致人损害赔偿金8000元给小雯。当日,小雯悉数拿到了魏斌的赔偿款,邻里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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