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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商一房两卖赔了24万

房产商一房两卖赔了24万

作者:专栏用户 发布日期:2009-01-15 【收藏本文

来源于:中山日报 2008年12月3日

漫画/陈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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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以为交足了购房款房子就归自己所有,不料某房产公司却将本属于自己的房子卖给他人,甚至房子还成了他人的抵债之物。无奈之下,市民赵炜(化名)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房产公司返还赵炜购房款24万元并赔偿其损失24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房产商 “一房两卖”惹官司
    2003年10月9日,赵炜花了24万元购买了我市江南房地产公司(化名)位于石岐区繁华地段的一套办公用房。
    由于工作的需要,赵炜交了首付简单装修就搬了进去。半年后,赵炜按合同约定悉数交足了购房款,江南公司还出具了收据和证明。此后,赵炜要求办理房产证,江南公司却以“等等看”为由搪塞,迟迟未能协助赵炜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让赵炜万万没有想到的是,2005年8月25日,市法院在执行某银行与骆民(化名)欠款纠纷一案时,竟然查封了赵炜从江南公司购买的这套办公用房。赵炜不解,后经多方打探,才得知他购买的这套办公用房早在他入手前一年,也就是2002年9月30日,就被江南公司卖给了骆民并为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同年11月4日,骆民以该房作抵押物向银行借款38.9万元,后骆民未按约定向银行清还借款,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赵炜不服,找到江南公司讨要说法,却被拒绝。今年6月10日,赵炜将江南公司告上了法庭。
    ■失房者要房产商返还并赔偿房款
    赵炜非常生气,在庭审时表示,江南公司明明将房子卖出,且知道房子在抵押中,还出售给他,这是明显的欺诈行为。
    赵炜认为,房产商的欺诈行为直接导致了购房合同的无效,致使他到手的房子不翼而飞。“现在房价涨了不少,我没有能力再购买其它房子了。”赵炜要求江南公司返还其已支付的购房款24万,并赔偿一倍购房款即24万元。
    江南公司不但对于赵炜的多次上门讨说法不予理会,而且市第一人民法院合法传唤其到庭,该公司也拒不到庭。
    据法院审理查明,江南公司是我市一家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和销售的企业。此外,法院也查明赵炜的确向江南公司全额交齐了房款,房地产公司为赵炜出具了收据和证明。
    ■房产商失诚信被判赔一倍房款
    近日,市第一人民法院对这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江南公司在该房地产买卖中,故意隐瞒事实将不具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的房屋出售给赵炜,有失诚信,致使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根本目的不能实现,导致合同关系无效,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江南公司返还赵炜购房款24万元及利息,并赔偿赵炜一倍房款的损失24万元。判决后,江南公司服判,未提起上诉。



□法律链接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一房数卖房产商担责

    一房数卖为一物数卖的一种形式,也称二重买卖,是指出卖人就同一个房屋订立数个买卖合同,分别出售给数个买受人的行为。
    一房数卖具有恶意违约和蓄意侵权的双重性。该欺诈行为如其他商家将一物数卖一样,影响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的安定。由于房屋属于标的巨大的财产,且关系到民生,因此一房两卖的危害性更大。
    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恶意违约和实施欺诈行为的开发商,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成为解决此类争议的直接适用的法律。其功能不仅表现为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而且主要在于惩罚和制裁严重过错行为,其主要考虑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动机、赔偿能力等多种因素。有利于准确有效地制裁和遏制欺诈、恶意毁约等摒弃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市场交易安全的行为,维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制度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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