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后合同义务”你注意了吗?

“后合同义务”你注意了吗?

作者:专栏用户 发布日期:2006-12-30 【收藏本文
  广东中山市的手机消费者郑先生因为无法在市面上买到手机原装电池,又被厂商告知不再供应,而以厂商有供应原装电池的义务为由,将厂商告上法庭。
  起因: 买不到新电池手机停用起诉厂商
  2004年,律师郑先生以1400元购买了某国外著名品牌手机一台。2005年11月,郑律师发现原随机电池正常失效,于是根据《用户手册》和《售后服务指南》的提示,联系到了该手机客户服务网点,被告之:由于该型号手机已停产,因此适用于该手机的同一品牌正品配件电池已没有了,并建议他直接与厂家联络购买。
  郑律师于是电话联络了该手机生产商总部,得到的是同样的回答:没有该款正品电池供应。虽然市面上其他商家声称可提供该款手机电池,但郑先生发现这些电池均非正品配件。郑律师是个颇为较真的人。他在《用户手册》上发现多处条款标明:“仅可使用经手机生产商明确认可的正品电池,请勿连接不配套的产品”等。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为尝试寻求一个合理的司法结论,2006年3月28日郑律师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该品牌手机生产商侵犯消费者权益,请求法院判令生产商履行恢复供应该型号手机正品电池的义务;如该生产商不能履行,则请求判令其赔偿原告损失共35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郑律师指出,350元的损失费是这样计算的:以该手机正常使用寿命为5年计算,以使用第一年后50%、第二年后25%、第三年后12.5%、第四年后6.25%、第五年后失效的急加速折旧方式计算,原告使用两年后该手机残值为原购价的25%,原购机价为1400元,即因被告不履行正品电池供应义务导致原告损失为1400元×25%=350元。
  依据: 厂商应履行后合同义务
  郑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是民法中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所谓的“后合同义务”,作为买卖合同双方的消费者与手机厂商均应遵守。
  郑律师说,根据相关电子元器件性能推算,手机本体的正常使用寿命应在五六年以上,而电池的使用寿命却只有一两年,生产商既然明确规定必须采用正品或其认可的电池,那么在卖给消费者手机后,仍对维系手机的正常使用负有一定的协助义务,应该在原装电池失效之后且在手机正常使用寿命未满之前,继续履行向消费者提供“正品或其认可的电池”的义务,藉以保障该手机能达到其应当具有的使用寿命。否则便构成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犯。
  结果: 厂商认错双方和解
  这起诉讼引起了该品牌手机生产商的高度重视,在临近开庭审理的前几天,手机生产商的北京总部人员联络郑律师表示:愿免费赠送两块正品电池给其使用,并附送一些品牌礼品,希望其撤回起诉。
  郑律师考虑到,通过此次诉讼能够让手机生产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应诉解决纠纷,也让众多手机生产商意识到要对此做相应的调整和防范,自己诉讼的主要目的已达到,于是选择了和解的解决方式,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到法院办理了撤诉手续。
  后 记
  通过网上搜索和与业内人士探讨,笔者发现,国内暂时未发现相似案件的记载。一方面,可能是因为许多中国消费者更换手机的周期很短,又或者因为消费者在购买新电池时也不会想到一定要买正品电池,而是能用就行,并没有考虑自身权利有无受损。这反映出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漠视。笔者认为,只要消费者有理,坚持自己的立场,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事事较真,那么不仅自身权益可避免受损,而且厂商的服务也会因此变得越来越规范,社会才会越来越进步。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因为厂商无法供应正品电池引发的纠纷在审判实践中十分罕见,消费者能够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提起诉讼是维权意识提高的一个表现,同时也提醒广大厂商,应信守承诺,履行后合同义务,将售后服务做得更到家。
责任编辑:专栏用户 来源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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