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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廊妹醉酒摔下楼梯致死

发廊妹醉酒摔下楼梯致死

作者:专栏用户 发布日期:2007-08-01 【收藏本文
作者:李世寅、蔡燕华    发布时间:2007年5月29日
 
    年仅20岁的湖南姑娘阿艳,失恋后喝酒买醉,不料酒后失足掉下楼梯,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因楼梯太陡峭,存在安全隐患。近日我院一审判决,发廊老板夫妇赔偿死者阿艳父母6万多元。
凌晨2点喝醉失足摔楼
    我院在审理中查明,阿艳在连某的火炬区张家边四村东一发廊内从事洗头工作。2006年3月23日零时许,阿艳购买了啤酒及炒粉回到发廊,与老板连某以及三位同事吃消夜。由于阿艳因失恋心情不好,借酒消愁,很快便有醉意。凌晨2时许,阿艳上楼睡觉,上到二楼后,阿艳躺在其休息处的地面上大声哭闹,诉说其失恋的事,并说还想喝酒。连某和一位同事赵某对其进行劝解,阿艳休息了一会后,称要上厕所,连某和赵某便扶住其去厕所,但行近楼梯口时,阿艳用力将连某和赵某甩开,独自走下楼梯,港走了数级楼梯便因失去平衡而摔下楼梯。连某等人立即为其擦药油,其间阿艳有呕吐症状,连某先后两次拨打“120”叫急救车。23日3时41分,“120”急救车将阿艳接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医院。23日上午9时44分,阿艳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楼梯太陡发廊要赔6万多元
    案发后不久,阿艳父母将发廊老板告到了我院,诉称由于被告发廊楼梯无安全措施,致使阿艳从二楼坠下。被告将其送往医院后,又隐瞒了病情,又不缴纳医药费,导致阿艳因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种损失合计333417.4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连某辩称,导致死者死亡的原因是死者酗酒过度而无法自制,而从楼梯上坠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院认为,阿艳在饮酒过量的情况下甩开扶其的连某和赵某,从而在下楼时失足摔下楼梯,致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对此其应对自己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而连某为节省费用而要求各员工、学徒在发廊居住,且其自行搭建的楼梯狭窄、陡峭,一侧没有扶手,明显不符合安全标准,对此连某显然有过错。鉴于此,我院认定,由阿艳自行承担80%的责任,被告连某应承担20%的责任为宜。依据有关法律,我院认定本案财产损失金额合计314142.55元,其中连某应承担的部分共计62828.51元。
责任编辑:专栏用户 来源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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