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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栏杆“不长眼”砸伤女职员

电动栏杆“不长眼”砸伤女职员

作者:专栏用户 发布日期:2007-08-01 【收藏本文
因当事人贪图便捷从出口外逆行冲入停车场,法院判决自负八成损失
作者:朱仕宏  发布时间:2007年7月4日
 
栏杆砸人 陈晓刚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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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电动栏杆自动升降过程中,行人冲禁被砸伤,谁之过?一起行人状告物管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我院石岐法庭审结,并由当事人自动履行而尘埃落定。
    
  事发经过:女职员自撞栏杆受伤
  中山市家宜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西区某写字楼的物业管理工作。2006年8月10日上午8时30分,保安员邹鑫见一辆货车由里往外行驶,便按下电动栏杆的上升键,验票后放行。该货车驶离后,邹鑫见无机动车驶出,便按下电动栏杆的下降键,哪知突然“呯”的一声,邹鑫转头一看,一个女孩骑着电动自行车由外往里行驶,不偏不倚正好与电动栏杆迎头相撞。
  此人为在写字楼办公的某公司职员贺小艳。贺小艳被栏杆击中后,左脸被划出了一道大口,顿时鲜血直流。她对伤口做简单处理后,立刻报了警。派出所民警赶来后,分别对贺小艳、邹鑫等人作了询问。后贺小艳自行到市中医院进行治疗,伤口处被缝七针。拆线后,左脸留下了一道疤痕。面对受损的容颜,颇感冤屈的贺小艳决定向物管公司讨个公道。
  同年8月22日,双方在派出所的主持下进行调解,但物管公司坚持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不肯作出任何赔偿。贺小艳一纸诉状将物管公司告上我院石岐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994元。
    法庭审理:行人、物管各执一词
  孰是孰非,过错大小,双方代理人在法庭上展开了唇枪舌剑。原告贺小艳认为,被告物管公司保安员操作不当,未尽注意义务,对电动栏杆致其受伤有重大过错,理应作出相应赔偿。
  被告物管公司则称,事发时,保安员放行驶出的机动车后按键降下栏杆,操作程序无误。原告之所以受到伤害,是因其贪图便捷,骑电动自行车强行从出口外逆行冲入停车场,撞向正在降下的栏杆,被告不存在过错。另外原告所任职的电脑公司签署的《物业管理公约》定有“进入本停车场的所有车辆不允许任何原因冲栏”的条款,被告派发给写字楼各租户的通知亦载有“所有进入本大厦的车辆必须遵循‘东进西出,单向行驶’的行车规定”,但原告仍冒险冲禁,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本人承担。
    法院判决:行人自负八成损失
  经过法庭质证,我院对原告贺小艳月薪5000元及其支付了医疗费580元、交通费248元的事实予以认定,但对后续治疗费1000元因无市级以上医院证明而不予采信。
  石岐法庭认为,原告在该公司任职多年,应知悉《物业管理公约》以及被告派发的通知、装贴的禁行标志所载明的通行规定,但原告贪图便捷,违反上述规定,被正在下降的电动栏杆击伤,属于“自甘冒险”的行为。因此,原告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同时被告的保安员邹鑫在货车驶离后,见无机动车驶出,便按下电动栏杆的下降键,而不是在无机动车驶出及无人员由外往里冲的情形下才按下电动栏杆的下降键,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有过失,但过失程度较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保安员为物管公司的雇员,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由雇主物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脸部受伤后留下疤痕,该后遗症确实给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法院对原告给付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最后,石岐法庭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的大小,确定原告贺小艳自己承担80%的财产损失份额,判决被告物管公司担责20%即399元,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据悉,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物管公司并已按判决自动履行。(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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