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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因迟到被酒店罚款10元——服务生盗走房客万元电脑

不满因迟到被酒店罚款10元——服务生盗走房客万元电脑

作者:专栏用户 发布日期:2008-02-04 【收藏本文

 

作者:柳凌  发表于:《中山日报》2008-1-16 

    因开会未到,被部门经理罚款10元,服务生杨某遂起盗窃财物以报复酒店之念,偷走客人两台手提电脑后走人。
    2007年3月6日下午,上海某证券公司经理张某和部下黎某来中山办事,两人入住石岐区某酒店601房。当晚,两人外出几个小时后回房休息,次日中午,却发现自己的手提电脑不翼而飞,张某马上报了警。
    经查,该酒店管家部服务生杨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同年5月30日晚,警方将杨某抓获,对自己的盗窃行为杨某供认不讳。据杨某交待,当晚,他刚接班,同事胡英告诉他,因上午部门开会他未到,被罚款10元。他听后
冒三丈,于是就想偷点酒店的东西后走人,让经理去难受!
    借推服务车从客房门口经过之机,杨某注意到601房没人,于是立即拿出酒店配发的客房磁卡,进入该房,将客人的两部索尼牌笔记本电脑偷走,并离开酒店。
    杨某从酒店出来后,打车到了沙朗汽车站,想快速逃离中山,但时已夜半,车站无车,杨某只好在马路边的
加油站待了一宿。天快亮时,他将两台电脑以4800元卖给一个骑摩托车的人,随即坐上回湖南老家的长途车。两个多月后,杨某再次回到中山,未曾想在其女友的出租屋里被警方抓获。
    据张某提供的购置电脑发票,经中山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两台被盗电脑价值总额为1.7万元。中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在给受害人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的同时也影响了酒店的声誉,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杨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点评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采取不易被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他人发觉的方法将公私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采取的虽不是大家平时了解的诸如撬锁入室或在公共场所割包等手段盗窃公私财物,但其作为酒店住房部服务员,趁住客不在时秘密将其财物窃走,占为己有,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且本案被盗财物价值17000元,已超过盗窃罪“数额较大”的起点,综上所述,市法院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点评法官:陈绮乔


    简介:任中山市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国家二级法官,2002年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本科。先后从事民商事、刑事审判工作,多次受到嘉奖及被评为“办案能手”、中山市“先进工作者”等称号,荣立个人三等功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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