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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妈妈为女讨要抚养费

未婚妈妈为女讨要抚养费

作者:专栏用户 发布日期:2008-05-14 【收藏本文

——《中山日报》2008年4月16日

陈丹 画


    未婚先孕,22岁的秦雯(化名)生下了女儿,并与男友签订了一份女儿抚养协议书。后来由于两人婚事告吹,秦雯将男友告上法庭,为女儿讨要20万元抚养费。日前,经市法院黄圃法庭法官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非婚生女女子要男友签抚养协议
    1999年7月,不满17岁的秦雯在南头镇某制衣厂打工时,与同龄的阿飞(化名)相识,两人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
    随着两人感情的发展,阿飞让秦雯住进了父母为自己购买的新房。阿飞还时常带秦雯回父母家吃饭。但由于饮食起居等生活习惯的迥异,秦雯又缺乏与老人家的沟通,双方便常常发生口角。
    2005年,秦雯怀孕,于是催阿飞赶紧结婚,但阿飞却一直不见行动。女儿出生后,阿飞虽欣喜,但对“结婚”二字仍只字不提。
    2007年7月15日,阿飞去看望将1岁半的女儿时,秦雯拿出事先拟好的抚养协议书让他签字。看着协议书的内容,阿飞一时犹豫不决,但想到年幼的女儿,最终在协议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抚养协议书约定:在2007年8月15日之前,要么阿飞娶秦雯为妻,要么女儿归秦雯抚养,但阿飞要一次性给秦雯包括女儿抚养费等在内的费用共计20万元。婚事告吹未婚妈妈为女讨抚养费
    协议内容遭到父母痛骂,阿飞只好开始躲避秦雯母女。2007年9月底,见结婚无望,又获悉阿飞有了新女友,秦雯一气之下将阿飞告上法庭,要求男友阿飞支付女儿20万元抚养费。
    针对秦雯为女追讨20万元抚养费的诉求,阿飞称,秦雯对老人有失礼貌的言行是导致双方矛盾加大而不能结婚的主要原因,对此秦雯应承担责任。
    关于抚养费,阿飞称在抚养权未定的情况下,抚养费无从谈起,再加之20万元抚养费远超中山市的抚养费标准。
    阿飞还称自己签抚养协议时有被要挟的感觉,签字是实属无奈。
    秦雯则称,自己为了女儿已辞去工作,早已失去生活来源,签订该协议是为了让阿飞的非婚生女儿生活有保障。另外,她与阿飞从相识到恋爱已达8年之久,现在阿飞抛弃她,从道义上讲应该给予补偿。
    秦雯同时还否定了阿飞称抚养协议是在受胁迫之时所签的说法。法官调解非婚生女抚养费有保障
    市人民法院黄圃法庭法官刘旭桂尝试用调解方法来处理该案。他先用背对背的方式,找双方分别谈话并留取时间让他们协商解决,一方面打消了秦雯担心非婚生女无钱抚养的顾虑,另一方面耐心细致地向阿飞进行了讲理释法。
    期间,阿飞意识到他应负担的法律责任,不过提出如果自己一次性给付秦雯20万元,秦雯是否都能用在女儿身上?付了20万元后,自己对女儿永久的探视权能否得到保障?
    刘旭桂法官看到案情有了新转机,立即组织双方面对面再协商,解决各自担心的问题。
    最后,双方以“各让一步”的姿态达成一致协议:阿飞先一次性支付女儿5万元抚养费,随后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满18岁为止。秦雯对女儿有抚养权,但要保证阿飞对女儿的探视权。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离婚子女同等的权利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清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原告是被告阿飞的非婚生子女,其与离婚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其与父母的亲属关系不因父母解除同居关系而消失。本案经法院调解而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原告法定代理人秦雯(原告之母)与被告阿飞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影响日后原告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上述调解协议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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