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学生逃课溺亡学校赔4.7万

学生逃课溺亡学校赔4.7万

作者:专栏用户 发布日期:2008-05-14 【收藏本文

法院认为,学校对缺课学生未清点、未查找,应承担30%的责任
——《中山日报》2008年4月30日

陈丹画

    下午3点,正是学校上课的时间,12岁的阿文和两名同学却在学校附近的河涌边游泳,不识水性的阿文贸然跳入河中,当即溺水身亡。
    痛失爱子,阿文父母一纸诉状将儿子就读的学校告上法庭。日前,中山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事件:学生逃课游水溺亡
    2007年6月4日下午1点左右,在古镇某小学就读的阿文,一吃过午饭就和同学小武结伴去上学。中途走近海洲公园时,他们碰见了同学阿力和小伟,阿文即刻提出“下午不去上课,到海洲公园玩”的主意,小武当即不同意。阿文就让小武假称他们中一人肚子痛、两人头痛代他们向老师请假,小武生气,没有应允,一人独自走向学校。
    这时,阿文忽然看见不远处河中有人游泳,立即提出到河边去看人游泳,阿力和小伟紧随其后到了河边。
    阿文称自己会游水,不顾阿力和小伟的劝阻,脱了衣服就跳入河中,几秒钟后,只见阿文在水里用手拼命打水,头忽上忽下,小伟感觉不妙,立即跳入河中救阿文,阿力见状在岸上大声疾呼救命。
    由于小伟力不够,未能拉住阿文的胳膊,阿文身体沉入水中。闻声赶到的一位男青年救起了小伟,待这个男青年再返回水中寻救阿文时,已不见阿文踪影。
    家长:状告学校索赔10万
    当日下午3点,学校第二节课下课,阿文的班主任老师才发现阿文等同学不在课堂,她问同学,有同学说,阿文他们去上网了。班主任老师不放心,遂打电话给阿文父母,电话未打通。她即打电话给小伟家人,小伟的叔叔接了电话,班主任老师将小伟未到校上课之事告诉了他。半小时后,校方被警方告知阿文溺水身亡。
    痛失爱子,阿文父母悲痛万分。在办妥阿文后事后,阿文的父母以原告身份,将学校告到市人民法院小榄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学校赔偿10万余元,其中死亡赔偿金3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
    阿文父母认为,学校下午1点40分上课,上课时间到了之后,学校就应清楚每位学生的在堂情况,切实担起对学生的管理职责,而学生阿文溺水的时间是下午3点,从1点40分至3点,近一个半小时,阿文无故缺课,学校没有查找,更未及时通知原告,致使阿文下水溺亡的事实没有及时得到控制。
    阿文父母称,校方在上课时间缺失对学生的严格监督和管理,是导致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校方应为此严重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则认为,该校对学生已尽到教育管理的义务,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更与阿文的溺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首先,阿文出事的地点是学校无法控制的校外环境,况且阿文是学校的自由往返生,其父母已与学校签订
安全
责任书,其中已明确:学生在往返途中在校外发生的任何安全意外事故均由家长负责。阿文事故发生的地点是校外的上学途中,家长的安全监管责任推脱不掉。
    其次,对阿文的无故缺课,校方在发现之后,也有查问和通知。
    最后,校方还称,在被告知阿文溺水身亡时,校方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出于人道主义为阿文交付了3600元的打捞费。
    判决:学校担责三成
    中山市人民法院小榄法庭经审理后认为,阿文在上课时间未请假而缺课,原告作为阿文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的职责,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有疏于监督的过失。
    被告作为未成年人的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对缺课学生未清点、未查找,更未及时通知原告,在主观上亦有疏于监督的过失,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即承担30%的责任份额。
    鉴于此,法院判令被告赔偿4.7万元给原告,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2万元。
    据悉,判决后双方服判,均未上诉。


    
    学校未尽管理保护义务要担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可见,学校对未成年人不仅具有教育的义务,学校应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未成年人的管理、保护的义务。
    本案中,死者在上课时间未请假而缺课,但学校并未清点、查找缺课学生名单及人数,亦未及时通知其父母或其他家人,显然,学校未尽到管理、保护的义务,在主观上存在疏于管理的过失。但死者父母作为监护人,并未按时接送其子女,且对子女的行踪未能及时查明,未尽到监护的职责,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法院酌定学校承担30%的赔偿份额。

责任编辑:专栏用户 来源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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