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精神病男子旅店坠楼受伤

精神病男子旅店坠楼受伤

作者:专栏用户 发布日期:2008-07-18 【收藏本文

家人向旅店索赔3万元,被法院驳回

——发表于2008年6月11日《中山日报》

    石岐区男青年伍小常(化名)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去年3月,他在南朗某旅店住店时,半夜攀窗从5楼坠下受伤,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旅店赔偿3万元。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敬告:本文版权归中山网所有,转载时请注明出处,必须保留网站名称、网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随意删改文章任何内容,我社将保留法律追究权利。 Http://www.zsnews.cn

    ■精神病男青年半夜坠楼
    2006年3月的一天傍晚,伍小常乘公交
车到南朗。晚上10点许,他来到该镇某旅店,要求开房住宿。服务员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伍小常则声称自己是南朗本地人,不肯出示身份证。服务员只好为其开了房。在住宿登记单上,伍小常签名“伍常”。在交付了住宿费60元、押金40元后,服务员带伍小常入住该旅店五楼的505-2号房。
    次日上午10时许,旅店服务员发现伍小常躺卧在三楼阳台上,地面上有血迹,当即报警,并叫救护车将其送往南朗医院急救。伍小常入院诊断为创伤性休克和下颌骨等多处骨折。
    警方在调查时发现门被反锁,强行将房门打开后,调查人员发现阳台的门没开,但窗户被打开,而屋内没有打斗过的痕迹。警方还调取了事发当天旅店内的监控录像,没有发现可疑人员。另结合当事者家属的反映,警方认为本案不能认定是第三人加害所致,认为伍小常坠楼原因无疑点,因此不予刑事立案。

    ■旅店被告上法庭索赔3万元
    伍小常住院一个月后出院,其家属代他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旅店没有核实伍小常的身份证就让其入住旅店,违反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因此要求旅店支付医疗费3万元。
    旅店表示,伍小常是从窗户爬到外墙上的空调室外机上,然后才摔到楼下的。“他患有精神病,他要爬窗我们也没有办法。”旅店认为伍小常受伤与其无关。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伍小常患精神分裂症有10年时间,平时生活能够自理,之前有过离家出走的经历。事发现场,法官见到505-2号房位于公路的一侧,但与公路有一定距离。该房为无独立卫生间的独立单房,房间外有一阳台,阳台有铁护栏,有一扇出入阳台的门,门的旁边有一扇窗户;室内的配套设备比较齐全,有床、椅、桌等设备,配有电视机和空调等电器;室内空调的窗外机悬挂在窗下的外墙上。
    ■法院认定旅店无过错
    市法院认为,旅店提供给伍小常使用的设施、设备和服务均是安全
可靠的,并不存在导致原告坠楼之不安全因素。在发现伍小常倒卧在旅店3楼大阳台后,旅店已及时联系报警和叫救护车。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从立法本意是从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对旅馆住宿人员的管理和控制角度出发的,伍小常并非该规定设计中要保护的受害者,旅店并不知道其患有精神疾病,也不可能预见到未查核其身份证的行为会导致其坠楼受伤后果的发生,对此不能认定旅店具有过错。况且本案事件亦非《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欲予防止出现的情形,因此,旅店的未向伍小常查核身份证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已经尽到了一个旅店经营者应该尽到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依法判决驳回伍小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伍小常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专栏用户 来源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效果最佳
粤ICP备15020197号-1 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62号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