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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生父:前夫?同居男友?

孩子生父:前夫?同居男友?

作者:专栏用户 发布日期:2008-07-18 【收藏本文

离异女子称是澳门同居男友,并向其索要抚养费,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

——发表于2008年6月17日《中山日报》

漫画/陈丹

    一离异女子称5岁的女儿并非前夫所生,而是她和一位年过半百的澳门籍男子所生,女子状告该男子,代女儿索要21.6万元抚养金。不过,因证据不足,其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称与澳门男子同居怀孕  为面子不得已嫁给前夫
    据33岁的女子陈红(化名)称,她早前在三乡
镇开了一间发廊。2000年,她在三乡认识了比她大21岁的澳门籍男子黄金(化名),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产生了好感。
    陈红说,大约是在2000年8月,他们两人就开始同居。2001年10月,陈红怀孕,但由于黄金怀疑其所怀的小孩不是自己的,于是陈红为了面子,只好与另一男人结为夫妻,并于2002年7月13日生下女儿小花(化名)。
    陈红还说,女儿出生后一直随其生活,而丈夫因怀疑女儿不是自己亲生,不仅与其协议离婚,而且拒付抚养费。“2003年,黄金第一次探望女儿,还给了1000元见面礼,之后总共来看过五六次女儿,而且每次都给零花钱,还送礼物,另外也经常向我询问女儿的情况。”陈红说,黄金是疼爱女儿的。
    “我又要工作,又要照顾小花,但我毕竟是一个孤单、无助的女人,以致小花身体素质逐渐下降,时常生病,加上她在幼儿园意外受伤住院,使我本来困难的处境更是雪上加霜,不得已才向黄金要求支付女儿抚养费。”陈红要求黄金向小花支付21.6万元抚养费。
    澳门男子称双方不认识  两名证人则否定其说法
    黄金否定了陈红的说法。“我根本就不认识陈红,更谈不上与她生出了一个女儿。”他还称,自己与陈红没有任何的事实婚姻关系,陈红说与其同居也根本不存在。
    小花的《出生医学证明》载明,他的母亲是陈红,父亲则是陈红前夫。黄金就此表示,出生医学证明更加证明我与小花之间不存在任何非婚生子女关系,“另外,陈红与他人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小花作为陈红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应依法由法定父母承担抚养义务。
    但是,在陈红发廊打工的小周在出庭作证时称,“我从2003年起就经常看到黄金来找陈红,以及看望他们的女儿小花,而且逢年过节都来给小花送礼物和钱。后来我多次问黄金来干什么时,他都说来看他的女儿小花。”
    在陈红发廊打工的另一名员工小王称:“我看到在2001年时,黄金和陈红的来往开始密切起来,看到有时候黄金约陈红一起出去吃饭。”
    男子拒绝亲子鉴定  证据不足女子败诉
    该案诉讼期间,陈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但是,黄金对此拒绝配合,所以法院未能委托有关部门对小花与黄金是否有亲子关系进行鉴定。
    法院认为,从陈红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离婚证》等证据来看,可以确认小花是陈红在与前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婚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婚生子女。
    而证人小周、小王的证言只能证实双方是认识的,否定了黄金在庭上称的不认识陈红的说法,但两证人的证言不能直接证实陈红与黄金有同居或者受胎可能这一基本事实的存在,且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证言的证明力较弱,所以法院认为陈红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小花与黄金存在亲子关系达到一个较为可信的程度。
    另外,由于陈红没有提交能够证实小花与黄金可能存在亲子关系事实的基本证据,其没有完成与其请求相当的证明责任,因此,黄金否认与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不构成举证妨碍,不能适用推定对其不利事实的存在。
    因缺乏证据支持,日前,陈红的全部诉求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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