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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司机被当作窃贼遭殴打——法院判决打人者所在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冤:司机被当作窃贼遭殴打——法院判决打人者所在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专栏用户 发布日期:2008-08-22 【收藏本文

发表于:2008年7月23日《中山日报》

漫画/陈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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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怀疑偷窃建筑工地的货物,一货车司机无端遭到看守保安殴打。近日,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安所在的建筑公司赔偿被打司机3211.8元。
    ■被疑盗窃遭保安殴打
    李南(化名)在三乡
镇从事货运工作。2007年9月18日上午9时,一位男青年雇他到沙溪镇某工地拉货。11时,李南驾驶货车来到工地,不料刚下车就被几名保安围住,其中一名保安以盗窃为由,将他带至办公室并搜身。在强行将李南的证件扣留后,保安开始殴打他。
    李南将男青年雇车的事告诉保安,但保安继续对其恐吓和殴打。直至当晚7时,李南无奈之下按保安要求,写下一份承认盗窃的字据。保安又令他交付5000元私了此事,李南不肯答应,又遭来一顿踢打,他只好让朋友送来3000元这才被放走。李南向派出所报案,后在民警的调解下,工地所属的某建筑公司将3000元退还。
    今年1月4日,李南将建筑公司告上了法庭。
    ■被打司机索赔1.4万元
    李南称,建筑公司在没有任何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对自己进行恐吓、殴打长达8小时,且公司保安给他造成人身伤害,公司不仅不管不问还要推卸责任。李南向建筑公司索赔1.4万元赔偿金,其中含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在内。
    建筑公司则称,公司查实确有一名保安参与殴打,但该保安当日休息并未在班上,其侵权行为不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所以殴人事件应由保安自己对此负责。此外,打人保安早已逃跑离岗,建筑公司未打人也未侵权,李南应向侵权保安提起诉讼。
    建筑公司还认为由于李南受伤程度未构成伤残,精神损失费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判保安所在公司担责
    庭审中,建筑公司对其公司保安有殴打李南的行为和事实当庭承认。
    法院认定建筑公司的保安人员对李南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并且是其在执行保安职务时所为,故李南遭受的损害应由保安人员所在单位即被告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建筑公司关于李南起诉主体错误,侵权者是被告保安人员,且当事保安不在值班时间,并非履行职务行为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近日,市人民法院判决建筑公司赔偿李南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费等3211.8元。

    
□法官说法

因执行职务侵权由其所在单位担责

    本案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对被告来说,有两点做法不妥,首先,处置方式不妥,本案中,被告方保安在无确凿证据和事实的情况下,对他人实施恐吓和殴打,给他人的人身造成损害,构成侵权。如今是法治社会,即使有事实和证据证实他人有盗窃、诽谤等非法行为,也不应自己动手,而应交由国家司法机关处置;其次,推卸责任不妥,本案中,建筑公司以当事保安不在值班时间,其行为并非履行职务行为的辩解意见与其公司职员在公安机关所作询问笔录反映的实际内容不符,因此确定事发时被告的保安人员是在执行职务,故李南遭受的人身损害应由保安人员所在单位即被告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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