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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被撞身亡撞人司机不担责?

醉驾被撞身亡撞人司机不担责?

作者:专栏用户 发布日期:2008-08-22 【收藏本文

发表于:2008年8月6日《中山日报》

    一醉酒司机在一“T”型路口被迎面驶来的车当场撞死,交警认定死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家属不服,诉至法院。近日,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撞人司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赔偿死者7.7万元。
    ■男子醉酒驾车被撞身亡
    林阳(化名)是古镇某灯饰
店老板,2007年11月26日凌晨2点多,他醉酒开着货车回家,不料行至古镇车站附近一“T”型路口时,与迎面驶来的一辆重型货车相撞,林阳当场死亡。
    事发后,交警部门认为林阳醉酒驾车,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方司机张冰(化名)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林阳妻子维青不服交警认定,于是将司机张冰、车主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维青认为,事故发生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交警部门并未认定是其丈夫闯红灯,却仅凭其醉酒驾驶就认定其负全部责任,而撞人司机却责任全无。“即使林阳醉酒驾车,他也是按回家的方向和路线正确行驶的,不存在逆行,所以撞人司机要承担事故责任。
    ■撞人司机被判承担次要责任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法院调取了交警处理该案的卷宗,得知交警测得林阳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8mg/100ml,认定事发前其确有醉酒事实;对在事故发生处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T”型路口,醉酒的林阳是否有闯红灯情形,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未作说明且交警提供的视频录像中也不能确定。
    在经多次前往事故现场查明后,承办法官认为,林阳所经营的灯饰店在事故路段左侧,因此,可以认定林阳驾驶车辆左转弯而并非逆行。且事发路段当时车流量很少,路灯通明,路面清晰,双方在路口通行时均存在安全
通行、谨慎驾驶的义务。
    市法院认为,死者醉酒后驾驶车辆本身存在较大过错,左转弯行驶亦应让直行车辆先行,但原告、被告双方均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林阳和张冰在事故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法院认定肇事司机张冰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考虑到肇事双方的过错大小,法院确定由张冰对事故造成原告的全部损失承担保险限额之外20%的赔偿责任。
    市法院最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赔偿5.2万元,张冰赔偿保险限额之外的20%即7.7万元,扣除已经支付的2万元,尚余5.7万元。宣判后,双方服判,均未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专栏用户 来源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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