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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未说有病 病故则不赔?

投保未说有病 病故则不赔?

作者:专栏用户 发布日期:2008-09-20 【收藏本文

法院认为,投保者没有必须告知义务,故承保公司应依约支付10万赔偿金

发表于:2008年9月17日《中山日报》

漫画/陈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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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时,投保人阿峰在保单上未填写自己患有肝炎,其患肝癌病亡后,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对保单中的身故受益人阿峰之子铭文(化名)赔偿保险金10万元。最后,铭文用法律手段拿回属于自己的10万元赔偿金。


    ■保险受益人拿不到保险赔偿
    1999年2月5日,阿峰向我市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合同,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和生存受益人为阿峰,身故受益人为阿峰之子铭文。合同签订后,阿峰依约向保险公司按期缴纳保险费。
    2007年2月,阿峰因肝癌不幸去世,其子铭文拿出父亲身前留下的人寿保险合同及病历等资料,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理赔请求。岂料,几个月过后,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阿峰投保前存在有影响本公司承保决定的健康情况,而在投保时未书面告知”为由,作出拒付保险金、解除保险合同的决定。双方争执未果,铭文即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向自己支付保险金10万元。
    ■病历中的一句话引发争执
    保险公司拒付保险金的理由是,阿峰在2007年1月8日入住我市某医院时,病历中的“入院情况”一栏里,阿峰自述:患慢性乙肝病史10余年。
    “那只是父亲病重时随意所言,并没有医院的任何诊断或证明说明父亲在投保之前患有乙肝。”针对保险公司的质疑,铭文在法庭上指出。
    投保书中,健康告知栏中的“询问事项内”的“过去是否患有下列疾病(其中包括肝炎、肝硬化、肝功能异常等疾病)”的问项,阿峰均填写“无”。
    另外,铭文提出在2000年2月、2003年1月和5月,阿峰因肝病入院治疗。出院后,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都先后向阿峰支付了保险金,说明保险公司已知阿峰患肝炎,但一直没有就此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应认为保险公司同意继续承保。
    保险公司则辩称道,公司之后才从住院病历中得悉被保险人阿峰入院10年前即1997年就患慢性乙肝。显而易见,被保险人在填写投保书时故意隐瞒病情而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才导致该公司与其订立了保险合同。
    ■法院:病人一句话说明不了事实
    案件由市人民法院石岐法庭审理,承办法官认为,被保险人阿峰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对于病历及出院记录,因均加盖有相关医院的有效印章,法庭予以采信。
    至于保险公司提供载有阿峰自述“患慢性乙肝病史10余年”这句话的病历做证据,并提出阿峰在投保时就已患有乙肝的主张,法庭认为该证据只是接诊医生的记录,不是就诊人员的确认和医院的诊断证明,不足以证明阿峰在投保时就已患有乙肝。
    法庭同时认为,阿峰因患肝炎住院治疗发生费用要求赔付时,保险公司均给予了理赔,而并没有以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不予理赔或提高保险费率,也没有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应认为支公司确认阿峰所患肝炎对本案保险合同的履行没有影响且同意继续履行。同时法庭查明:乙型肝炎并非在阿峰所投险种明列的禁止投保的疾病范围中,对此,法庭认为阿峰并无必须告知的义务。
    市人民法院石岐法庭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向铭文支付10万元保险金。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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