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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戒毒制剂“瘾君子”获刑1年

法援律师引援相关司法解释维护被告人权益

作者:记者 张房耿 发布日期:2020-08-25 【收藏本文

近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一起贩卖毒品案作出宣判。贩卖戒毒制剂美沙酮的被告人梁某最初有可能获判15年,经法援律师引援相关司法解释辩护,检察机关随后作出《变更起诉决定书》,该案以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由1599.12克变更为1.7687克,梁某最终被判有期徒刑1年。

  ■男子截留戒毒制剂用于贩卖被起诉

  梁某是一名戒毒人员。2019年1月以来,梁某利用到医院戒毒治疗的机会,多次截留医院配发的戒毒制剂美沙酮,并藏于自己住处的冰箱内。2019年10月17日,梁某贩卖美沙酮时被预伏的公安人员抓获。警方现场缴获美沙酮1瓶(净重314.59克),在梁某住处冰箱缴获美沙酮11瓶(净重1284.53克)。

  梁某被控贩卖毒品的数量超过1000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贩卖美沙酮1000克以上的起刑点即为有期徒刑15年。起诉书显示,检察机关认为梁某贩卖毒品数量大,鉴于他有坦白情节,建议法院判处梁某有期徒刑15年,并没收财产3万元至4万元。对此,梁某也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今年2月27日,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凡为梁某辩护。法援律师梳理有关毒品案件的相关法条、司法解释等有效法律规定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有这样的规定:“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

  ■法院认定属贩卖其他少量毒品,被告人获刑1年

  3月12日,该案第一次开庭审理。辩护律师认为,涉案美沙酮都来自于相关医院配发的戒毒制剂,不是通过自制或其他方式购买,符合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这一要件。同时,美沙酮也是属于国家麻醉药品品种目录中的药品。从纯度上考虑,用于戒毒的美沙酮制剂的含量一般为0.1%。

  5月22日,检察机关作出《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梁某贩卖美沙酮的数量由1599.12克变更为1.7687克。量刑建议由“有期徒刑15年,罚金3万元至4万元”变更为“有期徒刑1年,罚金2000元至3000元”。近日,市第一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梁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律师说法

  该案法援律师介绍,刑法之所以根据不同的毒品数量处以不同的量刑范围,最重要的区分标准是毒品的成瘾性和危害性。我国在长期的戒毒实践中,选择用美沙酮作为替代维持治疗药物是因为它可以缓解毒瘾发作的痛苦,对戒断症状控制显著,低剂量美沙酮的主要属性仍为药品。所以相关司法解释才突破了“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的一般规定,特别规定应以毒品含量认定毒品数量,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责任编辑:记者 张房耿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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