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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有权不可任性”


作者:刘良才(作者就职于中山市广播电视大学) 发布日期:2015-06-29 【收藏本文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两会”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出人意料地使用一个轻松幽默的用语——“有权不可任性”,此言一出,大会堂上,代表掌声热烈;大会堂外,网民纷纷点赞!此语即刻成了今年全国“两会”的最火流行语。
    “两会”结束后,官员、学者、媒体、百姓讨论仍在延续、延伸。李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有权不可任性”,因囿于身份与场合,该语仅针对行政权,而未及其他。但这并不妨碍我等平民从立法、行政、司法以及更广的范畴去理解和期许 “有权不可任性”。作为普通老师,我在点赞之余,欲以公民视角对该语理解作些许拓展。个人认为,法治在于善法之治,在于规则遵守,在于标本兼治。“有权不可任性”之所以获得举国共鸣,关键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该语诠释了法治的基本要义。
    ■“有权不可任性”与“善法之治”吻合
    “法乃善良与公正的艺术”,立法“有权不可任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高歌猛进,成效卓著,然追求数量的倾向和部门化立法等亦为诟病,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以后,全国各级立法机关已逐渐意识到这些问题。立法权行使不任性,即要求立法应追求立法的质量而非数量,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等进行立法。我们中山,在今年“两会”上获得地方立法权时,陈良贤市长明确表示:地方立法权既要“接得住”,更要“用得好”。个人以为,这“用得好”三字应然包括对立法质量的要求,即立法要做到按程序、符权限、听民意、合民情、利发展、促和谐。立法不任性,才能避免“恶法亦法”。
    “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有权不可任性”。法作为“善良与公正的艺术”,须靠司法权行使才得以展示。我国司法中不缺对公正的孜孜求者,却淹没于佘祥林等案的责难非议之中,裹挟在对“老太摔倒路人不能扶”批判漩涡之中,沉浸于对妄顾程序任性司法的古代“青天”缅怀情结之中……幸好,近日惠州“许霆”案爆红网络,其裁判作为没有任性司法的代表杰作,让我们看到了良知与法理的完美交融,看到了司法通向“正义的终点”,看到了法的社会正确指引。司法不任性,才能不种“毒树之果”。
    ■“有权不可任性”与“规则遵守”一致
    “有权不可任性”中的“权”,一般理解为权力,我则认为兼指公权力与私权利更为恰切。
    公权“有权不可任性”,要求公权力行使遵守规则。一方面,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公权力应管住自己的手,从“上管天、下管地,中间还管空气”转变为“让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让市场回归市场;公权力还应严守“法无规定不得为”,诸如行政机关对于征收、处罚、强制等侵益性行为,法无明确规定不得作出。另一方面,公权力 “法有授权必须为”。有法律授权即意味着责任义务,意味着应主动行使职权而不能该为不为。从环境污染、食品安全、黄赌毒等老大难问题只有“老大重视才不难”的现象,反映出公权力机关注重平时、积极遵法、主动执法的程度不容乐观 。“必须为”时,不任性还要求不乱作为,就是职权行使要依照法定的职权分工、管辖范围、层级权限以及法定的方式、手段、期限、步骤进行。任性用权的不作为和乱作为,极易造成养痈为患、民怨累积、社会失序、法治成空。
    私权“有权不可任性”,要求私权利行使遵守规则。一方面,私权利 “法有禁止不得违”、“权利行使须依法”。近年中出现的殴打不让座者的老汉,诬陷法官打人、公开发布李某轮奸案情的律师,不管是非对错只发泄仇官仇富情绪网民,踢假球的球员球队等,不难窥见私权利的“任性”,私权行使中严于律人宽以待己的双重标准十分明显,私权主体守法状况堪忧。另一方面,私权利“法无禁止皆可为”、“权利在于主张”,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推进法治的最直接力量。而当下私权利受到侵害,往往息事宁人、私下报复、暴力解决,私权利行使的任性,亦有违法治的要义。
    ■“有权不可任性”与“标本兼治”相符
    “治标”要求“有权不可任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大力反腐,查贪官、整会所、晒违纪,老虎苍蝇一起打,剑指那些任性用权,公器私用,肆意进行权力寻租,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官员,亦打击那些利用财色等手段进行潜规则以谋求不当利益之徒。“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反腐治标之举,警示“有权不可任性”。无论是官员还是普通民众,注重“既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于律己,又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而不任性,法治之基才能牢固。
    “治本”促成“有权不可任性”。
    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征程,法治已成为国家治本之策,法治要求建议权力行使、监督、奖惩的科学制度,并保障制度有效运行。这些制度的建立与有效运行又促进着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正用权、公平处事,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彰显法的精神,体现法的意志,防止个人专横、人治方式。法治的推进,治本的成功,必然促成“有权不可任性”。
    “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法治也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追求法治阳光,犹如期盼天蓝水清,法治的推进需要社会每一个人的自我警醒、悉心呵护乃至竭力捍卫。当公权机关和私权民众都能在行使权力/权利时,做到“有权不任性”,法治的阳光也就自然洒遍每一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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