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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第一法院首发强制医疗决定书


作者:记者吕婧 通讯员刘香霞 发布日期:2015-01-12 【收藏本文

  在精神分裂症发病期间勒死了自己的妻子,许某荣虽然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由于至今病情未痊愈,出院还有可能危害社会,2014年12月30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许某荣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2013年开始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专门增加了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据悉,这是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首份强制医疗决定书。

  回顾:杀妻者经鉴定无刑事责任能力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介绍,2013年8月29日晚上7时许,许某荣在沙溪镇的一间出租屋内,用绳索将其妻子陈某秀勒死。经法医鉴定,陈某秀属于被他人使用绳索类物体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随后许某荣逃离现场,次日凌晨,公安人员将许某荣抓获归案。经中山大学医疗鉴定中心鉴定,许某荣案发时患精神分裂症,实施犯罪行为期间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

  现状:家人无力承担欲放弃治疗

  到去年6月,许某荣被亲属送往茂名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至今尚未康复,仍需治疗。但是许某荣的亲属因为家庭经济困难,已经无力再承担继续治疗的费用,准备放弃治疗办理出院手续。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称,由于许某荣尚未治愈,如果出院仍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因此,中山市第一区检察院向中山市第一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许某荣进行强制医疗。

  随后中山市第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认为许某荣实施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致一人死亡,经法定鉴定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至本案庭审期间尚未康复,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决定依法对许某荣进行强制治疗。

  法官说法: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后费用由国家承担

  “精神病患者在肇事时多处于无自知能力和病态的心理状态,情绪异常激动,行为狂暴,常常持刀、斧等器械作案,造成的破坏远比一般的刑事犯罪严重得多。对于这类精神病人,如果没有得到有效的治疗,其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就比较大”,中山市第一法院刑一庭副庭长黄剑烽说,为了使精神病人得到应有的照顾和治疗,避免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专章对强制医疗程序的相关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黄剑烽指出,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后,会把涉案精神病人安排到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费用由国家承担。强制医疗机构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经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

责任编辑:记者吕婧 通讯员刘香霞 来源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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