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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逃债者将被重点“狙击”

新民诉法赋予法院多项强制措施,仅今年上半年,市第一人民法院就对36人司法拘留,限制出境25人次,发出278个搜查令

作者:本报记者张房 耿通讯员刘香霞 苗万文 发布日期:2013-08-16 【收藏本文
漫画/解元杰

   
    新民诉法赋予法院多项强制措施,仅今年上半年,市第一人民法院就对36人司法拘留,限制出境25人次,发出278个搜查令。
  恶意逃债者欠债不还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的问题。一些债务人对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置若罔闻、不理不睬,转移资产逃避执行,甚至暴力抗法。2010年7月,最高法院下发“限高令”,为惩治恶意逃债者提供了法律依据。今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又赋予了法院可对恶意逃债者罚款、搜查、拘留、限制出境、曝光等强制措施。记者了解到,在新民诉法规定中,恶意逃债,有能力但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将被重点“狙击”。据市第一人民法院介绍,仅今年上半年,已有36名恶意逃债者遭司法拘留,罚款7万元,限制出境25人次,发出278个搜查令进行搜查。
 
■“重拳”一 罚!
     8000元的欠款,42000元的代价
  近日,厦门包工头黄超桦的手机收到了一条扣费短信,他的银行账户被划走42000元。黄超桦想不明白,他只是拖欠了8000元的货款未支付,为何法院却在强制执行时扣划了其银行账号里的42000元?
  2011年4月,黄超桦承包了中山市某度假村的装修工程,向江先生购买了价值11166元的沙石、水泥等建筑材料,但只支付了货款3166元,余款8000元一直没有支付。当江先生追其支付货款时,黄超桦有意不接电话,也找不着人。
  2011年10月28日,江先生终于在火炬开发区发现了黄超桦,便立马将其拦住并报了警。在公安机关处理过程中,黄超桦承认欠江先生8000元,但当时称没钱支付。江先生在多次追讨无果的情况下,于2011年年底到第一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法庭上,黄超桦承认欠了钱,但不是不支付而是没钱支付。因为他自己的工程款也被拖欠,暂时无法拿出那么多钱。法院终审判决黄超桦向江先生支付8000元欠款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黄超桦一直没有还钱。无奈之下,江先生于今年3月5日向市第一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后,立即向黄超桦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他在5日内履行判决,并申报财产。这次,黄超桦又跟法院玩起了 “躲猫猫”,并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也不申报财产。
  法院执行人员多次通过电话向黄超桦阐明拒不履行的后果,发出传票要求到法院接受调查,但黄超桦以各种理由搪塞。法院执行人员也多次前往黄超桦位于珠海市住处找寻本人,均未果。
  通过多部门联查方式,未发现黄超桦在中山市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市第一法院遂向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发出协助调查函,请求调查被执行人黄超桦在当地的财产情况。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反馈消息:黄超桦在厦门市登记有小汽车一辆,在浙江温州农业银行存款7万余元。法院对黄超桦拖欠货款案件强制执行,扣走了4.2万元。
    以案说法
    新法规定恶意逃债者罚款翻10倍,个人罚款最高10万
  欠债8000元,为何被罚4.2万?案件承办人、执行一庭副庭长施斌斌告诉记者,黄超桦有财产,具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能力,但一直拒绝履行。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决定对黄超桦罚款3万,并让其承担该案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黄超桦被扣走的42000元,包括欠款加逾期利息8800元、罚款30000元、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3200元。不履行8000元的支付义务,付出了42000元的代价。
  施斌斌解释说,新修订《民事诉讼法》加大了对逃债者不履行判决、裁定的罚款力度。修订前的《民事诉讼法》对逃债者个人罚款最高是1 万元,单位罚款最高30万,可谓不痛不痒;而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个人罚款最高10万元,翻了10倍,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10 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5万元以上100万以下。
 
■“重拳”二 拘!
    快,赶紧把车开走!
  6月3日上午,市第一法院大堂内,一名中年妇女飞奔着跑向大堂门口,喊了一句“快!赶紧把车开走!”随即,她被法警控制。这名女子叫卢银花,中山市南区人。当日上午,卢银花原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并妨碍调查、扰乱法院秩序而被处以司法拘留15日。
  卢银花和丈夫杜宇光在2009年向朋友谢先生借的一笔15万元债务。当年11月22日,杜宇光向谢先生借款后,出具了一张借据给他,约定每月归还利息2000元。谢先生每月如期拿到利息,直到2011年4月,共得3.4万元。随后,杜宇光便没有再支付利息,也不知所踪。
  谢先生于2011年12月将杜宇光和卢银花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立即归还15万元,并偿清2011年4月后至今的利息,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计算。
  法院传唤了杜宇光夫妇,但只有卢银花一个人到庭,她称已和杜宇光在2011年8月协议离婚,杜宇光借的钱与她无关。法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即使在离婚后也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法院最后判决杜宇光、卢银花连带偿还谢先生的15万元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判决生效后,谢先生申请法院执行。法院工作人员调查发现,卢银花并非像她自己所说的没钱还款。她拥有一辆轿车,一辆摩托车,一套房产,一个大排档和一个猪肉档。对于这些没有申报的财产,法院在执行期间将根据欠款实际情况依法处理,并传唤卢银花前来做笔录。就在做笔录时,卢银花情绪激动,扰乱法院秩序,在被法警控制前,她还大喊着让和她同行的朋友把她的车子开走。
  卢银花被司法拘留两天后,承办人到拘留所提审她时,她承诺让家里人把存放在家的5万现金还给了谢先生,并与谢先生约定剩下的10万本金和1万余元利息分作6个月偿还,每月还2万。
    以案说法
    赖债到底将失去自由
  执行二庭庭长翟伟国告诉记者,卢银花家境富裕、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判决,这种躲避执行的行为严重妨碍了执行工作。新修订《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卢银花被司法拘留后,意识到不但赖债无门,还赔了夫人又折兵,得不偿失,还是马上还款。7月23 日,卢银花放弃每月还款的约定,一次性拿了11 万余元,还给了谢先生。
  翟伟国表示,法律还规定了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制度,即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重拳”三 搜!
    法院入屋搜查,恶意逃债者一周内还钱
  7月18日早9点,法院执行员赶到我市三乡镇薪愿居小区楼下,准备对被执行人黄骏华名下的一处已被法院查封准备拍卖的房产进行搜查。
  确定房内有人在,法院执行人员多次敲门告知法院前来执行,要求开门予以配合,同时也拨通电话告知,但里面住户就是不开门。法院只好出示搜查令,在社区工作人员、物管公司等人见证下,进入到房屋进行搜查。
  房内居住的两名女子见法院动真格来执行了,急了,连忙就说其只是租客而不是房东,两人于今年3月经房屋中介公司介绍,与房东黄骏华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租房合同,刚住进来没多久就看见法院贴在房门的查封公告和拍卖公告,但当时心想不过就是贴了张纸而已,不会真的来查封拍卖的,而且又不关她们的事,所以就不理,继续住下去。
  当从法院工作人员那确定其现在租住的房子因涉及债务纠纷被查封不能再居住后,心里十分恼火,立即通过中介联系到了房东黄骏华,说法院已经来搜查了,赶紧过来处理,并且要对她们的损失进行赔偿。
  黄骏华得知法院搜查后,立马回复说他会赶到法院接受调查。到法院后,黄骏华就表示,其愿意在一个星期内将所欠申请执行人11.5万的债务履行完毕。7月23日,黄骏华将欠款偿还完毕。
    以案说法
    立即搜查,不给恶意逃债者隐匿财产机会
  据法院介绍,新《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意隐匿财产的,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立即搜查,不给恶意逃债者隐匿财产机会。
  据介绍,搜查是执行工作中常用的强制措施,对于隐匿财产的,法院可以强制搜查;对强制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法院也需要对房屋或土地场所进行搜查。对于前者,经过搜查,可以及时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促使案件解决;对于后者搜查是清场或交付场地的一个必经程序,搜查完毕,核清搜查场所的情况后,方能及时进行评估拍卖或者移交场地。搜查不仅起到查控作用,还能震慑被执行人,打消被执行人“赖账”躲避执行的心理。
  黄骏华就是在法院搜查后,意识到法院是动真格了,债务再也没法继续赖下去的,唯有尽快还款解决纠纷了。
 
■“重拳”四 控!
    倒车致人死亡不履行判决回不了香港
  5月23日,香港人陈雨泉走出中山市看守所大门,同时也接到了法院对他的边控通知,要求其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一年前的一起交通肇事致人身亡案件,陈雨泉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他身上还背负着一笔45万余元的债务,除去交强险11万元由保险公司支付外,他还得赔偿死者家属43.5万元。
  2012年5月1日19时52分,陈雨泉驾女友李英华的粤AK 牌照的轿车沿东明北路由港口镇往中山城区方向行驶。陈雨泉走错了出口,不想绕路的他便试图倒车。在倒车过程中,车尾部撞上了同方向行驶的一辆自行车,导致骑车的陈宝林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陈雨泉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他向陈宝林的父亲赔了2.2万余元。
  2012年6月19日,陈宝林的父母向陈雨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601639.65元。法院最终确认,除去11万交强险,陈雨泉需直接承担43.5万元。2012年8月,市第一法院开庭审理该宗交通肇事案。法院认为,陈雨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陈雨泉服刑期间,法院对其进行调查询问,他当时就说,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45万余元。“我服刑满了,回到香港挣钱再还给被害人。”不过,陈雨泉的这一要求没有得到法院和被害人家属的认同。
  案件承办人、执行一庭副庭长林旭东解释,陈雨泉一旦出境回到香港后,是否能履行他的承诺,这就存在较大风险,法院将来对他执行得要走更为复杂的法律程序,这对申请执行人的权益维护是不利的。
  今年5月23日,陈雨泉刑满释放。为保障被害人家属能追索到赔偿,第一法院对陈雨泉立即实施了边控措施,限制、阻止他出境。陈雨泉被限制出境后,一次性支付了和解赔偿款项后,法院提前解除了边控。
    以案说法
    控,是恶意逃债者的“紧箍咒”
  据林旭东副庭长介绍,在民事执行中,会对有较大可能通过出境逃避履行义务的恶意逃债者实施边控,如不实施边控,一旦其离境不归,将使相应案件的执行陷入僵局。本案中,被法院实施边控后,陈雨泉对履行赔偿义务的态度从消极转向积极,使案件最终顺利执行。
  据介绍,除了边控限制出境外,“控”其实包括限制恶意逃债者高消费、执行征信系统限制融资借贷等。目前,全国法院执行征信系统会记录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终结的每一个步骤程序、措施,并与银行的征信系统相链接,借助与工商登记、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建立的联动机制,最终形成一种执行威慑机制。
  只要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其信息就可在征信系统中查询,说明其资信出现了问题。在没有履行法律义务之前,恶意逃债者向金融机构融资将遇到极大困难,注册新公司、购买车辆、购地置产、承揽工程、经营贸易等将受到限制,甚至会严重影响被执行人个人消费。
  近年来,市第一法院在执行中加大了边控、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恶意逃债者媒体曝光、在征信系统记录等限制措施的适用,并逐渐趋向常态化。
  市第一法院执行局局长陆永伟表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单位,法院可依法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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