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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第一法院发出中山首份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

非讼程序拍卖、变卖抵押物30日内即可审结

作者:记者胡迪 通讯员刘香霞、贺铁斌 发布日期:2013-07-12 【收藏本文

    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担保物权直接实现的特别程序。记者从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昨日该院通过这一特别程序作出了中山首份直接实现担保物权的民事裁定,而中国某银行张家边支行则是该裁定的直接受益者。据市第一法院民二庭庭长廖国添介绍,实现不动产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具有非讼性,可以极大地缩短案件的审理时间,节省时间和金钱。
  2009年10月20日,张某因购房向银行借款,期限为20年,以所购的房屋进行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当时双方约定,张某按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还款,若张某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行使抵押权。但张某自去年3月起就未能按约还款,至今未足额还款期数已累计超过六期。
  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该行工作人员曾多次催促张某还款,但张某不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银行有权实现抵押权,并对张某提供的抵押物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银行于今年5月初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要求拍卖、变卖抵押房屋,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
  法院受理银行的申请后召开听证会,听取银行方的陈述及张某的辩解,张某对其拖欠银行的借款及利息数额均无异议,也认可银行要求拍卖房子符合约定,但要求银行暂不拍卖房子,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将全部逾期的款项还清。银行坚持要求拍卖、变卖抵押房屋。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适用新《民事诉讼法》以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终审裁定:准许对被申请人的抵押财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
  市第一法院民二庭庭长廖国添表示,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新增的。之前,这类案件只能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但诉讼程序过程复杂、时间漫长,再加上成本高,反而会使担保物权人难以实现自己的权利。如今,此类案件可通过非讼程序进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缩短了审理时间。按照非诉程序进行审理,此类案件30日内即可审结。
    廖庭长介绍,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实现担保物权的民事裁定是终审裁定,在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后,当事人可依据该裁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责任编辑:记者胡迪 通讯员刘香霞、贺铁斌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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