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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里短细说法理情怀

司法实践探索多途径解决纠纷,大调解实现“法治”推动“善治”

作者:记者吴娟 通讯员周祖龙 刘敏娟 摄影记者赵学民 发布日期:2012-12-26 【收藏本文
    ▲今年9月份,我市首创的预立案调解工作在全市法院全面铺开,以积极促进各种矛盾纠纷的诉前化解,公正、高效地促成当事人自愿和解。
    图由通讯员提供

  ▲下到乡镇,下到小区,甚至深入家庭……这些成为市第一人民法院调解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
    图由通讯员提供

!法官现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调解已经成为"家常便饭"。

未得到拆迁款反成被告——员工心中不服想信访
哥姐被亲弟弟告上法庭——兄弟对簿公堂将反目
甲方说有质量问题欠资——工人无钱回家或闹事
    住了二十多年的单位宿舍要被拆,未得到拆迁款反成被告,退休老员工心中不服准备信访;因遗产问题,花甲之年被亲弟弟告上法庭,哥哥姐姐深感委屈,不愿出庭;快过年了,几十名工人的工资没给,甲方说有质量问题不肯给钱,承包方告上法庭……
    这些或大或小的案件来到了法院,处理不妥,兄弟反目,工人闹事,员工信访都有可能发生,矛盾该如何化解?文/本报记者吴娟通讯员周祖龙刘敏娟图/记者赵学民
    拿到拆迁补偿款之后,在龙马舟巷住了二十多年的麦女士如今正忙着四处租房子,而停工了数月的公益工程——139历史文化街区(博物馆群)项目也重新开工。
    被纳入139历史文化街区(博物馆群)的某招待所曾是中山市国营单位。麦女士和钟女士是招待所的员工。她们和别的同事一样,都住在单位宿舍里。上世纪90年代初,中山实施房改,招待所的职工大多取得了单位分房的房地产权证,但是,麦女士和钟女士却因为各种原因没有拿到本应属于自己的房产证。但是二十多年,她们一直住在龙马舟巷,尽管也曾为房产证的事情烦恼,却没想到一纸拆迁令让她们平静的生活不再平静。
    由于没有房产证,她们无法像别的职工那样获得拆迁补偿款。这边拆迁在即,那边却无处安置,今年3月9日,又被原单位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要求她们返还房屋,并支付20多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这无疑是雪上加霜,两人心生怨恨。未得拆迁款反成被告退休老员工心生怨恨
    第一次见到中山市第一法院民一庭法官钟劲松,两人情绪非常激动,将对原单位的一肚子怨气向法官一一道来,一讲就是一个下午。第一次开庭后,麦女士和钟女士反而没有了当初的激动,毫不着急,丝毫不询问案子的进展,冷静得反常。
    虽不同意支付拆迁款,但是一三九招待所愿意提供政府公房让两人租用,尽管内心并不乐意,但是碍于法官的热情,麦女士和钟女士在钟劲松的陪同下,到中山日报、太平路、月湾路、蓝波湾等七处公房挑选,仍不满意。
    不过,法官一个月来在双方之间不厌其烦的斡旋,让两人感到其近二十年的感受和诉求首次得到重视,开始向钟法官吐露内心真实想法:对调解早已失望,也深知证据对其不利,计划收到判决后曝光媒体、层级信访,并已着手准备材料。看房之后,她们首次提出合理现实的方案及底线,让调解出现转机。
    如何让一个已经改制的集体接受她们的方案?经副院长李添扶同意,钟劲松为拿回母亲留的房产弟弟将哥姐告上法庭
    2012年1月10日下午4时,经历一次开庭后,陈小青和贺四平分别作为原告、被告律师来到五桂山的一家工地上,钟劲松组织双方到涉案工地现场勘察,同时看看是否有调解的可能。此前劳动分局和镇建委已经介入这个纠纷都没能调解成功。“这个案件有很多环节,有民事,也有刑事,又涉及年底欠薪,比较复杂。”陈小青说这个案子其实判也没问题,但是判完之后还可能遇到执行的问题,而调解的话可以迅速解决问题,不用拖很长
    2012年7月25日下午5点,在白沙湾村委会,气氛有些紧张,刘大军和几个哥哥姐姐分别坐在两边,没有交流。60岁的刘大军将哥哥姐姐告上法庭,只因母亲过世后,留下遗嘱将房屋留给他,但是哥哥姐姐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最大的姐姐已经74岁,连法院在哪儿都不知道,听说自己被亲弟弟告上法庭,觉得特别委屈,特别难受。姐姐一上来便责备弟弟刘大军:“为何你不与我们商量就去法院起诉,我们又没有说不同意,你说为何告我们?”
    原来,哥哥姐姐并非不同意将母亲留下的房产交给弟弟,而是需要弟弟按照村委会的章程办理股份继承的手续。因为后者没有敲定,哥几个才拒绝配合协助弟弟签名。
    不会讲粤语的钟劲松通过书记员的翻译和双方当事人展开沟通。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调解,钟劲松终于了解了兄弟姐妹之间的症结所在,在法官的劝说下,刘大军也因为自己不妥的行为,向哥哥姐姐道了歉。看着亲弟弟低下头,哥哥姐姐似乎心中舒了一口气,说话的口气也放缓了。
    双方就股份继承问题达成一致协议。尽管法院的调解书只针对房产纠纷,但是因为就股份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日后也不能反悔,这给哥几个吃了定心丸,最终哥几个同意本案的诉求并达成了调解协议,在手写的笔录上,兄弟姐妹都签上了自己的名。
    “其实,这个案件直接判也是很简单的,因为有遗嘱,原告证据充分,加上被告很可能不到庭,事实明了,案情也不复杂。”钟劲松说。但是,一旦兄弟姐妹之间对簿公堂,日后的亲情则难以修复,并无助于矛盾的彻底解决。一桩家庭纠纷在法官的介入下获得圆满解决,避免了亲人对簿公堂的无情一幕。甲方因质量问题欠资几十名工人无钱回家的时间等待判决,甚至要等待对方的上诉。
    事实上,被告并非想故意拖欠工人工资,“工程的承包过程出了问题,装修质量有争议,被告也有利益得不到保障。”被告律师贺四平也希望法官能够主持调解:“法官专业些,和当事人说清楚,法律规定怎么处理,保障哪些利益,不保障哪些利益,说得很清楚,当事人也会比较明智地做出抉择。”贺四平坦承,“调解原告会让步,一旦判决的话被告损失可能会更大。”首次以《调解建议书》的方式,将法院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发出,并由律师转交中山市委一三九招待所的领导。不久,中山市委一三九招待所的领导经过研究,一致通过并接受了法院的调解建议。纠缠了近一年的纠纷终于得到调解,12月3日,双方签收调解书。法官说理
    钟劲松解释说,传统的调解都是面对面交流或者电话交流,但是对于需要逐级汇报并集体讨论的方案,“律师很难很好地传达法院的分析和意见”。为了让法院对案件形势的分析与建议快速、准确有效地到达决策层,为其集体决策提供参考,《调解建议书》分析形势及后果,从法理与社会效果角度向原告陈明利弊,为当事人建立调解基础,提出法院的调解建议。律师说理
    单位和个人的纠纷更多地属于利益纠纷,而家庭之间的纠纷不仅仅有着利益矛盾,更多地涉及亲人之间的情感,有时候比纯粹利益纠纷还更考验法官的人生阅历和办案经验。
    “家事纠纷有时候讲不清楚谁对谁错,法律也不是万能的,这个案子如果直接判的话,弟弟和哥哥姐姐之间可能会老死不相往来,但是调解的效果就不同了。”刘大军的律师覃大新说,自己在接受这个案子前,也给了原告一个星期的时间,希望能够调解成功,但是最终还是法官才能让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律师说理
    单纯的家事纠纷还只是涉及一个家庭,但是,在很多债务纠纷当中,涉及工程款和数十人甚至上百人的工资,一旦处理不好,将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涉及这一类的案件,调解往往比直接宣判处理更为快速、妥善。
    在钟劲松的斡旋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次日就支付了3万元现金,原告撤诉。而当时,正值春节前夕,纠纷涉及几十名建筑工人的工资,一旦没有妥善解决,很有可能导致更激烈的矛盾冲突。案例回放1案例回放2案例回放3深度解读法官夜里探访取得突破
    “法院就是解决纠纷,调解和判决都是解决纠纷的方式,形式不重要,关键是结果。”贺四平说。调解的结果可以从再审案件的数量窥探一斑。根据市第一法院调查显示,2007年,法院审监庭受理的原审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有2件,2008年有3件,民事诉讼法修正后,再审案件上提一级,2009到2012年,市第一法院再无因调解结案而提起再审的案件。2007-2009年,第一法院调解的案件分别为2422件、3040件和1937件,因调解而导致再审的案件屈指可数。
    市第一法院100%的法官在办案过程中选择注重调解。平均努力2次的占59%,平均努力3次或者以上的占23%,只努力一次就不再尝试的占12%。而法院成功调解的案件也越来越多。目前,市第一法院所属辖区内共建立诉前联调工作站59个,全面覆盖了辖区内的基层调解组织。同时,该院还大力推进预立案调解这一创新工作机制的开展。解决了一批有代表性,有影响力的案件。例如,中山市爱玛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恒海花园116户业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系列预立案(116件)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和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系列预立案(122件),案件数量多,涉及范围广,影响较大。
    尤其是恒海花园系列案件,法院收案后,分管预立案调解工作的李添扶副院长亲自部署案件处理方案,多次带领调解办干警前往相关基层调解组织与它们进行沟通协调,并统一部署多个部门抽调干警协同行动配合中山市南区司法所、南区城南居委会的工作人员于10月31日、11月1日连续两天在晚上7时至10时上门调解,取得重大突破,目前已有几十户业主交纳了物业管理费,避免了进一步激化矛盾。
    2011年6月挂牌成立“诉前联调工作室”后,市第一法院在立案大厅设立了诉前联调引导员以及诉前调解窗口,设立人民调解室,建立调解人才网络库,印制诉调对接指引手册,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尽量将矛盾化解在诉前。诉前联调案件确保在两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予以司法确认,同时还逐步加大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力度,循序渐进地树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的权威,建立健全防错纠错机制,保证司法确认的公正性。
    毫无疑问,法院民商事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最有现实意义、最有社会效果的重要工作之一。要做好这项工作,需要法院在努力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的同时,高度重视调解案件的质量和实际执行效果。据统计,中山市第一法院2010年度办理诉前联调案件671件;2011年收案增至2565件,其中调解成功2498件,自动履行2001件,结案率达97.4%,自觉履行率达98%。今年截至11月份收案数为2658件,结案2658件,自动履行2563件,结案率达100%,自动履行率达96.4%,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调解实现“法治”推动“善治”
    无论是拆迁问题、家庭问题和欠薪问题都是当下影响社会稳定的方面,第一法院的一项调查显示,多数法官均认为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借款合同、买卖合同案件最容易达成调解,而这恰恰是社会生活中涉及民生的主要问题。
    在面对多元化社会呈现的多元化矛盾,司法调解成为多元化的解决矛盾机制中的重要一环。和司法审判相比,司法调解能更加彻底地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实体正义,而非仅仅是程序正义。如何让“法治”推动“善治”,中山市第一法院的司法实践为此提供了成功的案例。
    司法调解相对于法院审判而言,具有三个特点:第一,选择有一定灵活性。当事人可以选择地方习惯、行业惯例或其他社会规范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而不必像审判程序那样,必须遵从一定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第二,性质有一定准司法性。司法调解程序一般由法院进行管理、监督或主持,故有一定准司法性。第三,与审判有一定联系性。司法调解和司法审判程序有一定联系,可作为其前置阶段,如调解不成,可直接转入诉讼程序。
    和其他部门相比,法院具有调解的天然优势。“在公众的形象当中,法官代表着公理,从心理上来讲,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当事人比较容易信服法官的解释,而且解决更彻底。”市第一法院院长罗嘉浩说。
    法院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从根本上讲要依靠法治,使社会管理各项活动都依法进行,努力实现“良法”之下的“善治”。在中山市第一法院大厅内的匾额上,“尊民”作为法院的院训之一,镶嵌在法官们每日上班必经之路上,“法”不是高高在上,“法”就是在柴米油盐的纠纷中体现对普通市民的尊重。
责任编辑:记者吴娟 通讯员周祖龙 刘敏娟 摄影记者赵学民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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