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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疑“民告官” 百姓心结获解

●“民告官”因诉讼双方角色特殊,原告会认为“官官相护”难免不服,从而走上上访苦旅●为解疑虑,市第一法院实行“判后答疑”成功处理数百宗案件,解开老百姓的心结

作者:文/记 者张房耿 实习生刘曼苏伟杰 通讯员周祖龙杨雪军图/记 者赵学民 发布日期:2012-12-14 【收藏本文
▲法官现场调解

    一次政府的会议纪要,当事人认为影响到了自己的权益,将政府告上公堂。“民告官”,这在其他地方还是一个“禁区”,在中山,这已经是每年数百宗行政案件中极其平凡的一例。“民告官”,是行政诉讼或行政官司的俗称。近年来,随着我市法治环境不断改善,老百姓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诉求愈趋细化,范围亦越来越广。据了解,几年前我市行政官司中,涉工伤认定的案件约占70% ,所诉对象较单一集中,而如今,全市大部分行政机关都涉及其中。
    但因为在“民告官”案件,诉讼双方角色比较特殊,原告作为弱势群体,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原告难免会对一些判决不服,认为官官相护,从而走上上访苦旅。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市第一法院实行了“判后答疑”。近两年来,“判后答疑”方式成功处理了数百宗行政案件,解开了老百姓的心结。“民告官”案件中,到底为什么会这样判,原告想不通,我们的法官又是怎么做的呢?为此,我们选取了一些案例来解开“谜团”。
案例
六旬姐弟为父申报烈士遭拒状告民政局
    2012年,中山市第一法院收到信访部门转来的一封信函,内容是要求第一法院撤销2010年“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的裁定。信件到了原承办法官王梅的手上。原来,年过半百的朱少芬姐弟 (均为化名)要求中山市民政局办理将其父追认烈士事宜,并对他们作出行政赔偿。这对广西姐弟的“心结”还得从3年前说起。
    2009年,市第一人民法院接到一份对中山市民政局的起诉状——朱少芬姐弟起诉中山市民政局行政不作为。姐弟俩说,他们的父亲虽原为国民党军官,但在抗战期间,其父以老百姓的身份参加原中山县的抗日救亡工作并在这场战争中牺牲。当时其父并未被追认为烈士,致使全家在上世纪60年代遭遇政治上的不公平。
    为了帮父亲恢复名誉,为了抹去朱家家族污点,姐弟俩开始奔波为父申请追认为烈士。在为父申报烈士的日子里,年过六旬的姐弟俩把父亲遗留下来的证件,包括挂在墙上的照片,都统统收集起来,东奔西走,居无定所。因家境贫困,连吃一个快餐都得犹豫半天。他们告诉记者,为了帮助父亲申请烈士证书,自己再苦再累也不怕。然而,事情并没有姐弟俩想象得那么简单。弟弟朱子扬去当地的民政局,当地民政局以时间久远为由,推却了他的请求。他拿出相关的证件,要求追加烈士称号,民政局答复同名同姓的人很多,无法证明朱铭(化名)就是朱子扬的父亲。
    朱子扬没有就此放弃,经过当地民政局多次拒绝后,便和姐姐多次来到中山市民政局。我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耐心接待了姐弟俩,并协助调查。据朱子扬说,他们曾4次来中山,虽然取得一些有价值的资料,但我市民政局始终没有追认朱父为烈士,朱子扬最后还是以民政局不作为为由起诉到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法官
兼顾法理人情消解官民矛盾 市民政局就这一起诉作出
    答辩:经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查证,并没有发现朱父参加过共产党或共产党所领导的部队的史料。此外,根据民政部的相关规定,市民政局并非作出涉案补办追认革命烈士手续的主体。
    当时法官查找相关资料后进行了协调,朱子扬也确实认识到起诉的不合理,于2010年主动撤回起诉,市民政局也提出愿意为朱子扬提供帮助,尽力配合朱子扬居住地政府及民政部门的工作。朱子扬随后回到广西继续办理手续。但朱子扬回到居住地后,仍未能寻求到相关部门的帮助。于是在2012年,姐弟俩通过信访要求中山市第一法院撤销2010年“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的裁定,且要求中山市民政局办理其父追认烈士的事宜,并对朱子扬姐弟作出行政赔偿。
    此事由信访部门转到原承办法官王梅的手上,此案进入“判后答疑”程序。王梅法官清楚知道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等相关规定,朱氏姐弟应向广西当地政府部门申请,而非向其自称为父亲牺牲地的中山的相关部门提出审查申请。王梅法官告诉记者:“作为普通人,我很能理解朱氏姐弟的心情,他们都是年过六旬的老人,依然为父亲的名誉不停奔走,我既同情又佩服,但法官要依法裁判。所以我想进一步作出详细的法律释明,消除当事人对裁判疑虑的同时,还想换位思考,从他们的角度看问题,指引他们应该怎么做,如何正确维权,使其少走弯路。”
    于是,王梅法官对朱子扬进行了书面答疑,从法律角度而言,朱子扬当初是自愿撤诉,法院予以准许并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裁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不支持其要求撤销裁定的主张。随后,王梅法官详尽解释了为什么要回到家属居住地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办理并且告诉朱子扬应该在哪里通过何种途径获得帮助。最后,还密切关注二人的后续情况。至此,具体可行的指引促使原告有效维权。两姐弟在收到答疑书后再没有上访或申诉。
    王梅法官告诉记者,朱氏姐弟在居住地的民政局没有得到预期的结果,并不了解法律程序的两姐弟再辗转几度奔赴中山,试图寻找本地民政部门解决。这一奔波曲折的过程无形中增加了姐弟俩的负面情绪。而朱氏姐弟最终还是选择到法院起诉,表明他们对法律的尊重以及对法律权威的信任。法院通过释法答疑,解开了姐弟俩的疑惑,为他们指明了方向,有效地化解了官民之间的矛盾。
案例
未对自己作出处罚告工商局行政不作为 相比朱氏兄妹为父申报
    烈士历经坎坷,中山本地人阿蓉(化名)的遭遇更为曲折。阿蓉起诉的对象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刚接触这起案件,就觉得很奇怪。工商局没有对自己的独资企业进行罚款及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不满意了,反倒要求法院确认工商局没有对自家企业追究责任的不作为行为是违法的。”承办法官刘香霞说,“当事人状告行政机关,通常都是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主动要求行政机关对自己进行处罚,不处罚反而告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案件,我还是第一次碰到。”
    为查清阿蓉告工商局的深层原因,刘香霞法官庭前主动约阿蓉前来法院了解情况。阿蓉称,2005年,她小叔子李某在经营一办公设备行期间向外借款13万元。2006年,李某在东升镇开办了名为 “飞腾贸易部”的独资企业,并以企业的名义借了不少外债。2007年,李某说可以帮她办理会计年审,阿蓉心想,亲戚一场值得信任,于是就把相关材料及身份证原件就交给李某。但阿蓉万万没料到,李某居然借用她的身份证,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即到工商局办理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将飞腾贸易部的投资人改为她,企业的债务清偿责任也无端转移到她身上。阿蓉自称,她一直被蒙在鼓里,直至2010年企业债权债务民事纠纷已经打到省高院了,她才发现,飞腾贸易部已经转到了自己的名下。
    “钱不是我借的,为什么要我还啊?”阿蓉越说越气,觉着自己太冤枉。“当时我只差两天就退休了,因为这件事导致工作没有了,只能做临时工替别人做一些散账,做完之后还要用别人的名义来提交。大家都知道我惹了官司,没有人肯请我了,特别是私营企业都怕得罪工商局。”阿蓉还说,当时她精神压力很大,每每提到自己的情况都生气得哭起来。
    阿蓉在查阅资料时发现,飞腾贸易部并未进行2008 年度的企业年检,但工商局没有根据相关规定追究该企业的责任。阿蓉认为,工商局未依法对不接受年检的飞腾贸易部进行罚款及吊销营业执照的行为是行政不作为。
    “虽然工商局表示由于金融风暴,可以允许78家企业可以延迟到2009年年底进行年检。但是到了年底,还是没有对飞腾贸易部进行年检也没有罚款。”阿蓉认为工商局的行为实在说不通,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因此,她以市工商局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法官
提供心理疏导消除偏见疑惑
    “当事人刚开始对行政诉讼是存在误解的,她以为只要确认工商局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违法,其他事情也就可以解决。”刘香霞法官初步了解案情始末及阿蓉的想法后,向阿蓉进行解释,经过多次的电话释理,阿蓉逐渐明白到不能将其小叔子李某以公司名义借款而引起的债权债务纠纷与本案起诉的行政行为混为一谈,前者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后者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法院经审理后,基于飞腾贸易部注销登记前,市工商局的上述行为并未影响飞腾贸易部的权利义务,也没有影响作为飞腾贸易部投资人阿蓉的权利义务,飞腾贸易部于2010年9月21日注销登记后,阿蓉不管是作为飞腾贸易部的投资人还是作为自然人,与市工商局是否对飞腾贸易部进行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均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此,法院以阿蓉不具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了起诉。
    阿蓉收到裁定书后,认为裁定书查明了客观实事,虽能接受该裁判结果,没有上诉,但害怕因自己名下的飞腾贸易部曾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单,会影响到自己以后申领营业执照,遂多次打电话向刘香霞法官倾吐心中顾虑。刘香霞法官在接到电话后耐心地逐一解释,同时也明确告知阿蓉,列入黑名单会影响申领营业执照的说法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不用担心。
    阿蓉听了之后平复了情绪,但阿蓉对工商局的行为仍然感到气愤,她又询问了关于诉讼主体的事宜,刘香霞法官从法理和情理明确回复,并针对不属于法院审判权限范围内的诉求,告知阿蓉可以通过投诉等方式来举报。“其实,不少当事人要求释法答疑,除了提出法律疑问外,更多的是希望法官倾听他们的心声和诉求。当然,他们的诉讼请求因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有可能被驳回,但能够给他一点点帮助,耐心倾听他的唠叨,他就会在唠唠叨叨中理解法官的心意,也会接受法官善意的劝导。”
    阿蓉在电话中告诉记者,虽然事情还没有得到圆满解决,但法官一次次耐心的倾听让她相信,司法是公正的,法院没有袒护工商局,是值得信赖的。法院的判后释法答疑为当事人提供了心理疏导,消除当事人的偏见和疑惑。

新闻延伸
市民维权意识增强“民告官”案量上升
    这反映了中山市民的法律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对法院权威和公正的高度信任
    市第一法院主管行政审判工作的黄鸿德副院长告诉记者,近年来法院在涉诉信访实践中体会到:裁判文书查明案情,从法律专业角度去写,包含了很多法律术语,逻辑性强,对很多当事人而言难以理解。在涉诉信访或申诉的案件中,很大一部分当事人是属于输了官司,光看裁判文书却不知道自己到底输在哪里,但又得不到确切答复引发的。
    黄鸿德副院长解释道:“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与被告对案情都有 ‘底’,有争议,但不容易产生疑惑,而‘民告官’的案件中,由于行政机关自身的特殊性往往未能对当事人作出详尽的解释,导致当事人心中疑惑多,求助无门,最后诉诸法院。”
    据第一人民法院统计,近几年,我市“民告官”案件的数量在稳步中上升,前年该院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有219宗,去年则有389宗,而今年即使北部片区的案件由市第二法院管辖,至今该院仍审结了265宗,最重要的是案件类型已经越来越新颖,所涉范围也越来越广,如出现了不服行政机关的会议纪要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黄鸿德副院长说:“以往受理的行政案件几近70%都是不服工伤认定决定的案件,而近年来走上被告席的行政机关越来越多,像市政府、镇政府(区办事处)、公安局、消防支队、卫生局、交通运输局、国土局等等,除了对行政处罚的不满之外,还出现了对行政处理、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等的不满。其实,这也恰恰反映了我们中山市民的法律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对法院权威和公正的高度信任。”

不仅把“法”讲清楚也要把“理”讲透了
    为了解开当事人心中的 “结”,市第一法院制订了不少制度,“判后答疑”就是其中一项。该制度已实施近两年,成功处理了数百宗案件,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理性的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有效地降低上访率和申诉率。“很多判后答疑工作是通过电话沟通,每个法官几乎每天都在做,案件数目庞大,无法作出精确的统计,判后答疑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出现较多。”当记者追问判后答疑案件数量时,黄鸿德副院长说。
    “判后答疑方式非常灵活,不仅进一步释明法律,而且语言更为通俗,也注重从情理上为当事人分析案件。”当记者问到判后答疑为何能解开当事人心结时,黄鸿德副院长说,“我们老百姓或许法律知识不多,但他们心里永远坚信‘理’这个字,法官如果不仅把‘法’给他讲清楚了,也将‘理’给他讲透了,他心里就会舒坦。”
    法院的释法答疑工作不仅强调答疑息诉,更重要的是引导当事人理性、合法维权,法院扮演便民的角色,但是服务范围不能无限扩大,否则会增加工作负担,“我们法官平均每年要办理超过200件案件。”黄鸿德副院长笑着说,法院希望当事人也可以向律师、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士寻求帮助。
    有人质疑,判后答疑的功能作用与信访部门相似,为此,黄鸿德副院长也作出了解释。由于涉及专业的法律知识,信访部门有时回答不了案件当事人的法律专业疑问,其次,原承办法官最清楚当事人的诉讼历程,最清楚当事人的难处,也就在释法答疑的同时,最容易对诉讼人进行心理疏导,解开心结。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院长、副教授蒋先进认为,判后答疑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当事人面对判决书,有些是对判决结果本身不认同,有些是基于对法律的不了解,导致心中存有疑虑。法院的这种制度创新,有助于让公民知情权得到更多保障,从而减少上诉上访的几率。”蒋院长说,判后答疑本身也是一种普法活动,有助于提高公民对法律的认知,这对中山法治文化建设而言也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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