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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 刊文评论我院初任法官宣誓制度


作者:赵耀彤 发布日期:2012-08-13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的法官誓词中非常醒目地提到:法官要“依法律、理性和良心认定证据、作出裁判”,让笔者眼前一亮,觉得这有股子“直指人心”的酣畅味道。但还是听到了不少反对声音,认为将严肃的司法裁判奠基于有些靠不住的个人良心上面是不妥当的,按照他们的说法就是“法官就应该严格按照法律办事,不然就会导致裁判结果的千差万别,不利于规则治理的实现”。

  对于法官判断形成过程的通常被认为正确的说法是“法官要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断,反对先入为主的主观判断”。然而真相却是法官的判断都是先入为主的,都是一种本能反应式的法感。当关于纠纷的陈述进入法官的大脑时,法官的脑海里即可会升腾其对这种事实陈述的判断,这种判断当然未必是正确的,也未必是和法官做出的最后结论一致,因为它需要再经历一次检验和证成的过程,这时候我们所说的法律才能够清晰地进入法官的视野。如果法官对法律的理解能够支持他的法感,那么这个思维过程结束;相反则要开始一个新的过程,直到法官视域中对法律的理解和对事实的判断能达成一致。这个过程是非逻辑的,是灵感式的、是跳跃的、是非三段论的。但是,无论法官得出结论的真实过程是什么样的,它总被表述为一种逻辑的三段论。在这个三段论中,法官的法感——先入为主的法感消失了,法官呈现出一种机械的计算机面目。没有亲自审理过案件处理过纠纷的法律人正是这样倒果为因才秉持机械法条论的。

  知道法官判断的真实过程之后,人们恐怕就不会再怀疑良心的重要作用。良心的发育程度,良心对法官思维的影响程度极大地影响着法官的法感,这种法感又基本上决定着法官“找法”的方向。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不少在法律上似乎没有问题,但结论却刺痛我们心灵的案件,这种情形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判案法官没有更多地听从良心的召唤。

  按照法律对诉争纠纷“涵摄”的清晰程度,我们可以把碰到的案件分为“典型案件”和“疑难案件”两种。在“典型案件”中,法官所能得出的结论其实是和一个理性公民凭借其对生活的公平感知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这时候,我们几乎无法否定其实是法官良心指引了他的判断。在法律和事实产生张力的“疑难案件”中,诉争事实往往和法条凿枘不纳,法官又不得以法无明确规定拒绝审判,这时候就出现了对规范的弹性解释空间。解释法律对法官来说是最危险的事情之一,如果没有价值所熏陶、经验所积累、生活所历练的“圣人之心”之指引,出现挑战人心理承受极限的判决也就不足为怪了。

  学者们更感兴趣的是能够“提供智识上的增长点”的法律疑难案件,但法官们却很少碰到这样的案件。法官所面临的纠纷大部分是在事实领域里的争议。在这种事实领域的争议里,对证据真实程度的认知、证明责任的分配、从证据得出结论等等重要问题全都要在法官自由裁量领域内解决。此时,我们不祈求法官的良心来保障裁量的方向,又能祈求什么呢?

  虽然我们说“千江水有千江月”,但我们还是必须得承认良心这个东西是社会性的,同一个文化陶冶出的,同一个成长环境长起来的法官应该有大体差不多的良知判断。更何况法官的法律专业背景其实已经强烈地在法官的良心上打上了法律的烙印,这种良心也是法治化了的良心——担心让法官顺从良心的指引会消解法治是多余的。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将这个朴实的却又沉重的“良心”作为法官的誓言,里面其实饱含了提倡者对人性的深刻洞察。它的确很平凡,但它极伟大。

责任编辑:赵耀彤 来源于:外网综合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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