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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包送到,屠宰科长给注 水肉“放水”


作者:记者 徐兵 通讯员 周祖龙 发布日期:2012-07-23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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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报讯 备受关注的市经信局受贿窝案7月20日宣判,该局原屠宰科科长梁亚延、原执法组组长胡耀文和执法队员陈球兴3人,一审获刑8-10年不等。
    经查明,以上3人采取收红包、索要招待费、报销餐费、接受旅游和购物安排等多种形式,收受一些肉联厂和屠宰户的贿赂10多万到20多万元。他们收受好处后,对注水牛肉等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为办理屠宰牌照开绿灯;帮企业虚报病害猪数量骗取国家80多万元补贴。
    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区检”)指控:2006年至2010年,在担任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原中山市经济贸易局)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生猪屠宰监管科科长期间,梁亚延利用自己对全市屠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职务便利,在日常执法、办理定点屠宰牌照及审批病害猪补贴款申请等过程中,为所监管的部分肉联厂、牛肉贩子等谋取利益,与同科室执法组组长胡耀文共同收受或索取贿赂款共计9.6万元,梁亚延分得5.3万元;此外,梁亚延自己还单独收受或索取贿赂款共计16.78万元。
    胡耀文除了梁亚延共同受贿,自己也单独接受别的肉联厂的好处费,受贿总金额共计24.05万元。
    原生猪屠宰监管科执法队员陈球兴。为屠宰档主黄宏平等人谋取利益,并多次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72万元。
    第一法院认为,梁亚延、胡耀文、陈球兴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一审分别对3人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10年和10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3万元和5万元。另外,梁亚延还犯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两罪并罚决定对梁亚延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
    经查,3人收受好处后,都做过同一样事情:关照注水肉。
    2008年,牛肉贩子刘定章想到中山市肉联厂宰牛,通过在坦洲屠宰厂宰牛的冯学光认识了时任屠管办执法组组长的胡耀文,胡帮刘跟市肉联厂打招呼,于是刘定章如愿到市肉联厂宰牛。
    为了感谢胡耀文的帮忙,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他约胡耀文到沙朗天天渔村吃饭,饭后送了一个装有2000元的红包给胡耀文。
    2009年,市屠管办对牛肉注水的问题抓得比较严。刘定章被查出牛肉水分超标,又通过冯学光找到胡耀文帮忙。后来刘定章将事先准备好的2000元放到胡耀文的车上。
    2009年,牛肉贩子刘定章、黄绍光因他们的牛肉水分超标被市屠管办多次查处,又是通过冯学光分两次将1万元送给梁亚延,以求检查时能得到关照。
    “梁亚延收到钱后,刘定章、黄绍光就再没有被处罚过。”冯学光作证说。
    陈某雅是阜沙镇肉联厂的3个肉牛屠宰户之一,因为往牛肉里注水而被陈球兴没收牛肉,由此醒悟到“要和屠管办的人搞好关系”,便专门请陈球兴吃饭。2005年至2010年几年间,还通过陈球兴之手,在每年的春节或中秋后的某一天,送给胡耀文一个装有500元的利是封,累计有2500元。
    “给屠管办的人送钱后,他们在检查时都只是随便看看,没有对我进行处罚。”陈某雅说。
    1帮助取得屠宰牌照收取“感谢费”
    邝乐勤是坦洲镇肉联厂的股东。2006年年底,坦洲肉联厂成功办理了猪、羊定点屠宰的牌照,他送给梁亚延和胡耀文1万元,“以感谢二人对于这件事情的帮助”。为“取得梁亚延在执法过程中对坦洲镇肉联厂的关照”,2007年至2010年间的每年中秋、春节,邝乐勤都会送红包给梁,累计有3万元。
    此外,2008年4月,梁亚延以要接待省经贸厅生猪屠宰培训班人员为由,向邝乐勤索要了2万元。同年5、6月,邝乐勤“为感谢梁亚延、胡耀文帮助坦洲镇肉联厂获得定点屠宰扶持资金”,又交给胡耀文5万元拿回与梁亚延分配。
    梁亚延自己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中承认,邝乐勤两次送给他和胡耀文的6万元贿赂款中,他从中分得3.5万元。
    2接受肉联厂支付的旅游、购物费用
    郑少恩时任中山市肉联厂总经理,他的证言称,2006年至2010年,“为感谢梁亚延在审核病死猪补贴、定点宰羊场补贴等方面给予中山市肉联厂的帮助,并为获取梁亚延在日常检查中的关照”,郑少恩多次请梁亚延外出旅游,为他支付旅游团费、购物费合计1.6万元。每年中秋、春节送红包共计2万元;多次同意梁亚延在厂里报销餐饮发票共计5万余元。
    中山市肉联厂办公室副主任黄国荣和财会部经理高绍文证明,2008年至2011年,肉联厂每年都会送红包给梁亚延,一般每次都是3000元,共计2.4万元。2007年,郑少恩让黄国荣将出售一批罚没生猪和生猪肉所得的10800元交给梁亚延。
    3去趟朝鲜向肉联厂老板索要2万元
    陈业潮是南头镇肉联厂的法定代表人。2008年,该厂向生猪屠宰管理科多报了几十头病死猪数量,多得了几万元补贴款,后胡耀文以该科有经费支出为由拿走2.6万元,梁亚延以要去吉林学习并要去朝鲜走一趟为由向其要了2万元。
    “生猪屠宰监管科是肉联厂的政府主管部门,梁亚延、胡耀文要钱时,我为了本厂能顺利经营,只能答应他们。”陈业潮说。
    梁亚延承认,胡耀文拿走的2.6万元中,他分得1.3万元。
    4索要1万元“赞助”私下平分
    钟华坤是东升肉类加工有限公司的老板。其证言表明:2007年至2010年间,为了让梁亚延在日常检查中对东升肉联厂给予关照,每年春节、中秋都会送红包给他,共计1.8万元。
    2008年,梁亚延带领屠宰监管科人员对全市肉联厂进行考察,最终确定东升肉联厂为羊的定点屠宰点并建议相关部门发放扶持资金,其后,梁亚延以科里经费紧张为名要求提供赞助,后由胡耀文取走了赞助费1万元。这笔钱由梁、胡二人平分。
    5检查过程中让食品公司报销发票
    小榄镇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广照称,2007年至2010年间,他为了让梁亚延在日常检查中能给予小榄食品公司关照,每年春节都送他红包,共计有3000元。其间,梁亚延到该公司检查时,曾拿出2000元的发票让张广照报销,“我担心若不报会遭受刁难,即吩咐出纳交给梁亚延2000元。”张广照说。
    6虚报病害猪数量骗取80多万元补贴这些补贴多为市屠管办人员消费买单
    公诉人指控,2008年至2009年,梁亚延担任市经信局生猪屠宰监管科科长期间,为徇私利,在中山市肉联厂、中山市南头镇肉联厂申请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款的过程中,滥用审批、监管职权,指使上述两间厂虚报病害猪数量并违规予以审批,其中导致中山市肉联厂以虚报病害猪数量的方式骗取国家补贴款高达82.36万元。
    按照时任中山市肉联厂总经理郑少恩的说法:2007年,梁亚延将一份关于对病死猪进行补贴的文件下发给肉联厂,刚开始,郑少恩将情况如实上报。不久,梁亚延找到郑少恩,说中山市肉联厂接待费多,让他多报一些病死猪数量。于是,郑少恩就吩咐厂办副主任黄国荣每次都多报,经生猪屠宰科的梁亚延等人核定上报省经信委,再由省经委将补贴款拨到中山市财政局,后发到肉联厂账户。虚报的补贴款由胡泳棠、黄国荣制假单据从账户中套出并负责保管。
    中山市肉联厂办公室主任胡泳棠的证言称,2010年至2011年间,中山市肉联厂虚报的病死猪补贴申请均能通过市屠管办的审批,但获得的补贴款主要用于市屠管办人员的接待、旅游及报销梁亚延、胡耀文的私人发票等。
    梁亚延自己承认,由于市屠管办很多接待费用都是中山市肉联厂帮忙解决,为能增加接待费,并适当减轻该厂负担,他和胡耀文商量后,确定让中山市肉联厂、中山市南头镇肉联厂虚报一些病死猪数量,多得的补贴款可作接待经费。梁亚延还让科里的工作人员对这两间厂上报的数量直接统计即可,无需进行监管。
    通过虚报,中山市肉联厂获得病死猪补贴款共计82.36万元。
    7年节多次收受肉档档主红包
    2008年下半年,在陈球兴的帮助下,坦洲镇十四村市场牛肉档档主黄宏平逃避了违法屠宰的处罚,黄宏平通过邝乐勤转交给陈球兴贿赂款8000元。
    2008年至2011年间,陈球兴在日常检查中对沙溪镇屠宰场档主黄宗森给予关照,并分4次收受黄宗森贿送的1.92万元。
    2007年至2011年间,陈球兴在日常检查中对阮光明、黄绍光、刘定章、谢显荣等屠宰档主给予关照,并多次收受上述档主贿送的春节红包共计2.5万元。
    庭审
    被告人辩解:
    称部分贿款用于公务接待
    2012年4月11日,梁亚延接到检察机关侦查人员的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后如实供述其受贿犯罪事实。破案后,梁亚延退出赃款10万元。
    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梁亚延犯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于2012年7月4日向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时,梁亚延对所指控的犯罪金额未持异议,但辩解说,他向邝乐勤索要的2万元、向陈业潮索要的2万元、向张广照索要的2000元均用于公务接待;郑少恩贿送的旅游团费、购物费用1.3万元实际上是参团的人共同支出。此外,他并没有滥用审批、监管职权,否认指使肉联厂虚报病害猪数量骗取补贴款,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梁亚延的辩护人、广东万里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图胜提出,梁亚延没有以言语威胁行贿人给钱,不具有索贿情节;梁亚延没有实施滥用职权的行为,且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其造成的损失数额,被骗的补贴款也可以通过追缴方式挽回,故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法院判决:
    部分违法指控属于违纪范畴
    法院认为,梁亚延在侦查机关的多次供述证实,上述4.2万元贿款均系其个人所用,1.3万也是其个人的旅游费用,且该细节问题是其主动先交代,并有证人的证言印证,足以认定。
    同时,梁亚延的供述与多名证人的证言证实,梁亚延具有签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款的职权,他为不法目的并为徇私利,指使、授意申报单位虚报病害猪数量骗取此项补贴,明显是对该职权的滥用。由于梁亚延在2010年7月已离任,此后的数额不应计入上述“损失”中,又因2010年1月至6月的数额未能从该年度数据中分出并予以明确,故本案的损失以2008年、2009年的数据认定,即为人民币82.36万元,已达“重大”标准。至于损失能否追回,则是司法机关的追赃问题,属另一种法律关系,不影响犯罪成立。
    另外,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亚延在办理定点屠宰牌照过程中,伙同胡耀文向3家厂索贿3万元,梁亚延的供述、证人胡耀文的证言证实,上述费用是以接待对该3家申办定点屠宰牌单位进行检查的省经贸委检查组为由,管钱的胡耀文证实该笔款全部用于上述接待,并有证人邝乐勤的证言佐证。法院认为此项指控欠缺犯罪主观要件,属于违纪处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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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工程发包时
    神湾林业站副站长索贿10万元
    行贿者受贿者双双领刑
    商报讯(记者徐兵通讯员周祖龙)为了从政府部门揽得桉树砍伐项目,绿化工程队老板按林业站副站长的要求,送出了10万元的贿款。此举不但使其顺利获得该项工程,甚至几乎完全包揽了后来林业站的工程。7月20日,市第一人民法院对发生在神湾镇的腐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受贿者与行贿者各领刑10年和1年。
    金钱铺路:
    整个林业站的工程几乎一人包干
    2006年,梁振洪想承接神湾镇宥南村和神溪村的桉树砍伐,于是找到神湾镇林业站副站长陈金标。陈金标将梁振洪的申请表拿给神湾镇主管副镇长骆敏华 (另案处理)签批,骆敏华提出要梁“在合同之外多交钱”,陈金标遂转告梁振洪给骆敏华“10万、8万就可以”。
    2006年中秋节前,梁振洪送给陈金标10万元,陈金标其从中拿出6.8万元送给骆敏华。2006年10月9日,陈金标代表神湾镇林业站与梁振洪签订砍伐美叶桉合同 。
    此后的2006年6月至2012年3 月间,陈金标将多达29 项神湾镇的小型绿化项目交由梁振洪做,其标的从数千元到数万元不等。 梁振洪为感谢其关照,共送给陈金标7.3万元。
    梁振洪说,他“送钱的目的是为与陈金标搞好关系,获得更多的工程信息,承接到更多的绿化工程,并在工程承接、验收等方面得到陈金标的关照。”
    庭审回放:
    10万元贿款到底如何分配成谜
    在庭审时,陈金标辩称其转交给骆敏华的贿款是6.8万元而非骆自称的2万元。其辩护人、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仲平提出:是骆敏华而非陈金标向梁振洪索贿10万元,陈金标从中扣取的3.2万元系不当得利。
    梁振洪的辩护人、广东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梁世颂提出,梁振洪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轻。
    但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仅足以证明陈金标以骆敏华的名义向梁振洪索要10万元的事实,而不足以证明骆敏华向梁振洪索要10万元及骆敏华与陈金标进行事前通谋,共同索贿的事实。
    并且,梁振洪送给陈金标10万元后,陈金标代表神湾镇林业站与梁振洪签订了砍伐美叶桉的合同。由此,陈金标与梁振洪均明知送钱的目的,并有具体的请托事项,具有权钱交易性质。
    至于陈金标提出其转交给骆敏华6.8万元,自己仅分占3.2万元的辩解意见,而骆敏华只承认接受了陈金标将砍伐丰产林的老板送给他的2万元转送给其。陈金标与骆敏华各执一词,且均无其他证据印证,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陈金标收受梁振洪的10万元后,究竟转送给骆敏华多少钱的事实。并且,无论被告人陈金标事后转送给骆敏华多少钱,仅是其受贿既遂后处分赃款的问题,并不影响对其受贿数额的认定,即不能将其转送的部分从其犯罪数额中扣除。
    最终,法院以陈金标犯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以梁振洪犯行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责任编辑:记者 徐兵 通讯员 周祖龙 来源于:中山商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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