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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厂未经环保验收却开工8年

老板称不懂法律,中山加合公司昨被法院强制查封

作者:南方日报讯记者 刘长欣 实习生 魏末寒 通讯员 周祖龙 王念 发布日期:2012-06-14 【收藏本文
    


    一家生产胶粘剂的化工厂紧挨河流和农田,没有经过环保部门验收却开工长达8年,工厂也因排放废水、废气被村民多次投诉。昨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了该起环保非诉案件,这家位于中山市港口镇中南村的工厂被强制查封。

    工厂已停产近一个月

    中山加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2004年落户于港口镇中南村,占地面积四亩,从事胶粘剂生产。早在2012年5月19日,该厂老板梁渐辉已接到环保局通知,责令其停顿整改。

    昨天上午,记者在现场看到,该厂只有十几名工人在上班,梁渐辉说,工厂目前有50余名工人,近一个月前工厂已经停工,停工后,工人只是来工厂打卡,并未进行生产。在生产车间,记者仍能闻到依稀的刺激性气味,工厂外不远处就是河流和田地。在工厂内,记者并没看到排污水的系统,只见到三台处理废气的吸收塔。

    据了解,经群众举报,环保部门曾对该厂进行了环保资格审查和现场检查。环保部门发现,该工厂原建的5台反应釜至今仍未取得合法有效的环保审批文件,而新建的3台也没有进行测评。为此,环保部门分别于2009年、2011年对该工厂进行过罚款,总计10万余元。

    然而,该工厂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向法院起诉,除交纳罚款外,没有履行其他处罚决定。今年2月,环保部门向法院申请执行强制查封。

    化工厂申请审批需经三个环节

    该厂老板梁渐辉称,停产这段时间工厂损失惨重。但他表示,工厂被查封后,他将尽快补齐相关手续。“我自己并不懂法律,当初不知道有这么多手续要办,也没有人通知我要去办理怎样的手续。”

    梁渐辉告诉记者,2004年,该厂原建的5台反应釜已经通过环保测评,之前有关部门告知会一起组织验收,但他一直没有接到通知,他便认为验收已经通过。2009年,梁渐辉又为工厂添置了3台反应釜,环保局通知他新建的反应釜要进行环保测评,梁渐辉却迟迟未做。

    中南村村主任梁耀明介绍说,一年多来,不断有村民投诉该工厂的废水、废气问题。他表示,下雨天时工厂排放的污水也会影响附近的河涌。“中南村被港口镇定位为中山市的农田保护区,首先就是要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中南村7681个村民的身体健康。”

    据中山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化工厂申请审批要经过三个环节:获环评审批;有配套环保设施,即项目建好后,由负责人主动提出环保局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生产;验收后,企业还应申请综合验收,由市检测台其排放的废气废水进行检测。

    ▶纵深

    近3年环保非诉案执行标的到位率仅过半

    企业玩“猫抓老鼠”

    执行频陷“疲劳战”

    在中山,加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并非个案。因环保非诉行政案件难以执行,且容易激化矛盾,被视为“骨头案”,对于法院来说,行政执法也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来自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的数字可以佐证这一现实。

    据了解,2010年、2011年以及2012年上半年,该院在环保非诉案件中,进入执行程序的共计146宗,其中强制停产的98宗,申请标的额共约292万元,到位金额为163万元,到位率为55%。

    执行成“猫捉老鼠游戏”

    何谓环保非诉案件?即指由环保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间内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案件。据了解,因该类案件往往涉及人数众多,牵涉面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也很棘手。

    据悉,申请法院执行的很多环保案件是因群众不断信访举报,矛盾积累较深,环保行政机关才立案进行查处。但因环保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执行压力也就被转嫁给了法院。

    根据现行法律,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手段无非是“查封、罚款、拘留”。中山市第一法院执行三庭庭长蔡庆武向记者表示,事实上,上述措施并不能对企业主、经营者形成足够震慑。“很多被处罚人处于经济利益的考虑,被罚后照样会进行生产,很多情况下,法院的执行也就演变为‘猫捉老鼠式的游戏’。”

    蔡庆武执行此类案件已有多年经验。他如此总结,港、澳、台资企业被执行人态度往往较为温和,比较之下,中小企业当事人则普遍存在不予理睬的倾向。“即不自觉履行,也往往放弃行使法律赋予的复议权、起诉权,采取消极对待环保执法的态度。”

    三大原因成执行拦路虎

    “近年,法院该类案件的收案数量呈上升态势。”蔡庆武向记者表示。2010年及2011年,该院收案数量分别为43宗、71宗,2012年截至目前,这一数字为32宗。该类案件的执行占用法院大量司法资源,但执行状况并不理想,对此,蔡庆武总结了几点原因。

    其一,相关政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对一些涉及环保的生产工艺能否使用规定模糊,难以操作,使许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钻了漏洞。其二,被处罚企业中的大多数,为启动生产投入大量资金,若立即停止相关生产线的使用,将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被处罚企业能拖则拖,并偷偷继续生产。

    此外,对于罚款的处罚,法院虽有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但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执行,往往需采取停水、停电等配套措施,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对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而言,则可能还要关闭相关设备等专业技术支持。

    蔡庆武说,不少被环保部门处罚的企业,反而将环保部门告上法庭,且这种趋势越来越明显。蔡庆武认为,企业追求经济效益无可厚非,但也不能为减少投入、成本而置环保法律法规于不顾。“对于法院对该类案件的执行,企业也应自觉履行,而不能与法律相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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