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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联保贷款 相逢何以不相识


作者:林劲标 周祖龙 高 尚 发布日期:2012-06-11 【收藏本文
  

  
联保成员间信用缺失或者银行审贷中操作失当,都可能使得联保制度在实践中走样。资料图片

 
    小额联保贷款,是新近出台的一项旨在解决中小微企业和农户贷款的金融创新贷款方式。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发现,小额联保贷款纠纷呈高发态势,今年第一季度的收案数量几乎逼近去年全年的总和。纠纷折射出联保信用贷款乱象。
 
飞来的官司
 
    崔某,内蒙古赤峰人,在广东中山打拼多年,经营着一家烟酒行,一切相安无事。可是2010年10月,一张法院的传票给了他当头一棒。
  “自己一直本分,这是惹了谁了?”崔某莫名其妙吃了这么个飞来的官司。传票上显示,原告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山分行,一个叫夏某的贷款时,自己给做了担保。现在夏某逾期不还款,银行这是追债来了。
    崔某想了想,估摸着是自己在申请贷款时签署了一堆文件,可能是文件里的“猫儿腻”,让自己受了牵连。
    原来,夏某是一家装饰公司的投资人,注册资本50万元。2009年,公司缺乏原料采购资金,夏某贷款时银行要求他提供担保,他被难倒了。正在一筹莫展的时候,银行推出了小额联保借款方案。
      无需提供抵押物就能贷款,这让夏某有“久旱逢甘霖”的感觉。在银行的牵线下,同样有贷款需求的中山南区一五金制品厂的业主李某与崔某、夏某成功结成“对子”,组成一个联保小组,共同担保各自向银行贷款。
      同年9月16日,邮储银行与夏、李、崔三人分别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同一天,银行又分别与夏某和崔某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他们二人分别向银行借款7万元和10万元用于采购货物,年利率15.3%,期限12个月。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
      上述协议和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向夏某、崔某足额发款。借款期限均自2009年9月17日至2010年9月17日。截至2010年8月13日,夏某共拖欠贷款本金39200.56元,利(罚)息3681.42元。
  银行追讨未果,遂将夏、崔、李三人一同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夏某立即偿还所拖欠的本金、利息及罚息,担保人崔、李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相逢对面不相识
 
    一起借款、互为担保。按理说,夏、崔、李三人至少应当是认识的。可是庭审时,崔某的答辩却出乎意料。
    崔某确认,协议上的签名是他所为,但同时称,他跟夏、李二人并不认识,当时,他是在原告银行和中介机构串通引诱下才签订的联保协议。崔某认为,他们三人之间并无互为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法院判令联保合同无效。
    “中介机构指的什么?”法官追问崔某。
    “我也不知道中介机构的具体名称,只知道是由这个中介机构代办的,他们说,这只是操作手法,一般不会有问题。想到能贷到款,自己也没有什么损失就稀里糊涂签字了。”崔某再三强调,他并不认识夏、李。
    对此,夏、李也没有否认。
    法庭要求崔某提供当时银行与中介机构恶意串通诱使的具体证据。在法定期限内,崔某无法提供。法庭认为,崔某主张原告恶意串通的辩解没有证据支持,依据举证规则,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银行依照合同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而夏某负有按期归还借款本息义务却未履行,构成违约。崔某、李某二人作为上述贷款合同的连带责任保证人,负有相应的保证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三人连带赔偿银行本息4万多元。
    笔者了解到,所谓的小额联保借款方案,是由三到五名农户或者商户(主要是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来组成联保小组,互相以自己的信用为对方进行连带担保,不需要提供物保,从而共同向银行申请小额贷款。
    贷款的金额一般在5000元至10万元之间不等,实践中分为三户联保或者五户联保。联保的原则是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
    具体的操作规程是,贷款协议一般约定三人或五人成立联保小组,银行可以根据其中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限额10万元内发放贷款,联保小组内任一成员自愿为该银行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但调查发现,在操作实践中,联保贷款当事者之间相逢对面不相识的现象十分常见,多人担保未必高枕无忧。
 
联保≠无风险
 
    按道理说,三角组合一般是最稳固的。联保贷款制度的优点就是通过筛选优质客户,通过各自信用为对方担保,既实现资金需求,又降低贷款风险。
    由于省去了抵押环节,联保贷款产品以一种非常亲和的方式流入小微企业和农户,放贷效率极高。以中山邮政储蓄银行为例,从2010年到今年3月份,该行已为1.4万多名企业主、商户、农户解决了资金问题。
    一方面是高涨的放贷,另一方面却是飙升的案件。中山第一法院的司法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2011年,该院受理类型为小额联保贷款的金融借款案件分别为44件、32件,诉讼标的额约为170万元、196万元。但是今年第一季度,上述数据骤升至29件、116万余元,逼近2011年的全年同类案件总数。
    为何今年一季度这类案件的诉讼量会出现骤升的趋势?中山邮政储蓄银行信贷部管理员赖先生分析称,主要与当前的经济环境以及春节因素有关。
    赖先生分析,从宏观经济环境来看,由于国际、国内经济增速减缓,导致订单下滑,而用工成本、原材料成本却大幅上升,导致行业利润越来越薄,一些小微企业或商户撑不下去导致破产。
    另一方面,因为春节期间一些客户的应收账款收不回来,而恰恰此时却是企业资金周转最为困难的时候——要给上游客户付款,员工则要发双月的工资,也让这类企业资金链出现了问题,从而导致了还款逾期。这些纠纷通常容易造成银行出现呆账、死账。
   “这些案件的被告中有八成是异地借贷人,法院还遭遇了送达难题”,据中山第一法院民一庭庭长廖国添介绍,80%的案件常因被告地址不明或拒收而导致送达不明,70%的被告庭审时拒不到庭。
   “跟其他民商案件相比,这类案件调解难度很大。”廖国添说,调解难的最大原因就在于,同为被告的联保贷款成员之间互不认识,因而都不愿承担责任。
    中山第一法院的一份调研报告揭示,为了获得贷款资金而经中介“牵线”拼凑而成的联保小组,由于联保成员之间缺乏信任基础,与联保贷款制度初衷不符,容易引发金融风险甚至群体性事件。
 
制度好更需执行好 
 
    小额联保贷款制度极大缓解了“融资难”,给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带来了福音。可是,这种以信用为基础的联保贷款制度却在执行中“走样”,一旦任其发展,可能导致这利国利民的制度“伤不起”。
 
与制度设计背道而驰
 
    中山邮政储蓄银行信贷部管理员赖先生表示,该行的风险控制基本都是标准化的,有一套严格的流程。
    赖先生称,在调查阶段,邮储银行接到贷款申请之后,主要针对借贷人的产品、人品和抵押品(所拥有的资产)进行调查;在审查审批阶段,由三人组成的审贷会实行一票否决制,如果审贷会上其中一人认为风险不可控投了反对票,这项贷款就通不过;通过审贷会后,贷款发放的额度也要投票,最后取额度的最低值放款。
   “从目前看来,邮储银行的风险控制是比较满意的。”赖先生称,该行累计放贷的1.4万多户中提起诉讼的约为千分之六,处于银行可控范围。
    尽管如此,飙升的收案数却犹如多米诺骨牌一样,一旦推倒了第一张就可能引发连锁反应。“联保成员间信用缺失或者银行审贷中操作失当,都可能使得联保制度在实践中走样,并埋下信贷风险。”中山第一法院副院长李添扶说。
   “这类状况的出现,与当前的考核机制有很大的关系。”中山一位不愿具名的银行人士李某透露,在当前大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的背景下,银行一旦在这类业务中有突出的表现,将会得到政府和上级银行的奖励,且国家还有相关的风险补偿政策。因此在操作中,银行往往会主动将一些有相同需求的客户拼凑在一起组成联保小组。
    据了解,好的业务员一年放贷超过300多笔,差不多每天一笔,这样强力、高效地推动,难免会在操作中出现漏洞。
   “借款人对这类贷款认知存在偏差,也导致这类贷款有潜在风险。”李添扶分析。一些农户甚至认为这类贷款是政策性扶贫贷款,不要白不要,到期还不起损失也是国家的。许多人对连带担保的法律责任认识不清,认为联保只是一种贷款形式,只承担自己借款的那部分责任,对担保的借款不用承担连带责任。
   “一些贷款公司和金融服务公司的撮合,也增加了相关的风险。”中山一家金融服务公司的工作人员称,该公司会根据客户提出的需求,组合成一个联保小组,“打包”给银行,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连前期的信贷调查都已经省去,而联保小组成员之间却“相逢对面不相识”。
   “如果联保成员间彼此并不熟悉,导致联保小组成员之间缺乏监督机制,担保人对借款的保证流于形式,容易引发纠纷,这与该种贷款制度设计的特点背道而驰,必然影响银行的资金回转。”中山第一法院的调研报告指出,对于参与联保贷款的守信方来说,不仅未达到融资解决经营难题的效果,还因要承担担保责任而负担过重,不利于其经营的长期发展。
 
法院的四点建议
 
    针对审理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法院建议银行在追求放贷利益扩大化的同时,要注意规范流程,防范金融风险。法院提出四点建议:
    其一,贷前说明,保证贷款户对产品的充分了解。在推广该种产品时,要向贷款申请人充分介绍和说明产品的特点、相关程序、规则及存在的风险。
    其二,规范经营,杜绝违规放贷。银行要规范银行小额联保贷款流程,严格贷款发放标准。
    应要求贷款人自由组合成联保小组来申请贷款,促使联保成员对于其他成员的经济情况有所了解,以便于相互之间进行适当监督,即使事后发生纠纷,贷款人对于自己的自由选择也没有理由过多推诿。
    同时,银行也要做好贷前、贷中、贷后的审查工作,实际了解贷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资金需求,掌握其联保贷款的使用情况。
    其三,及时告知,保证贷款人的信息知情权。银行在监督贷款使用的同时,要及时通过相应形式(如短信告知、寄发通知等)向联保小组告知各成员的债务履行情况,以利于各成员之间相互监督或催促主债务人还款,避免因不知情而造成主债务人债务不断扩大或因其行踪不明而扩大损失。
    其四,完善制度,有效进行风险控制。针对小额联保贷款对象相对较为集中的情况,银行应主动充分利用地方信息,了解各地居民的信用水平,建立相应系统,以有效降低信用风险。比如设立一些信用贷款限额等级和利率优惠政策,对于信用良好的客户可以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和优先贷款,以形成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对于参加小额联保贷款的相应风险要有充分的预估,重视并采取实际行动进行防范。”李添扶建议,参与联保的用户,在贷款前对于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的经济情况应有所了解,对于其资产的真实性要有所核实,以决定是否与之组成联保小组;在贷款后要注意加强成员间的联系,适当监督。对于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如某成员逾期还款或下落不明,应积极从法律角度寻求解决途径,不要放任不理。
  制度设计再好,关键还是要靠执行,而执行的关键又在于人。要使得信用联保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并实现风险控制,从而长期惠及于民众,就必须不折不扣贯彻好制度的精神,不能图一时之利钻制度的空子,否则就破坏了制度得以实施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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