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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1000多“浪子”在社区服刑

社区矫正让他们改过自新,至今无一人重新犯罪

作者:商报记者 周闪雨 通讯员 夏远辉 发布日期:2012-05-29 【收藏本文
    昨天是一个普通的阴雨天,但这一天,对石岐人L女士来说,意味着“重生”——从石岐区司法所办理完手续后,她正式被解除 “社区矫正”的刑罚,开始崭新的生活。
    所谓社区矫正,是相对于监禁而言。这些罪犯不再在监狱里改造,而是在社区里 “坐牢”,接受专门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监督和帮助。他们多是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犯人。
    自2010年以来,我市共有1000多犯人在社区接受矫正、帮扶,重新走上新的生活道路。
现状
千余服刑者无一重新犯罪
    35岁的L女士因贩毒被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在过去的一年时间里,她被划入社区矫正的范畴,由于表现良好,昨日她到司法所签订解除矫正手续。
    记者从市司法局获悉,我市从2010年启动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000多人,部分人员已解除社区矫正,目前尚无一例重新违法犯罪。和L女士一样,已解除社区矫正的人员,进入为期5年的帮扶期。
    “不好意思,让你们等那么久。”昨日下午4时许,石岐区司法所内,传来一阵响亮的女声,由于下雨,记者眼前的L女士比预约时间晚到了。不足150cm高的她显得单薄,应该没有40公斤,扎着马尾辫子。但脖子、脚踝、耳朵、手腕等处,均佩戴饰品,显得得体又精神。
    办完解除手续后,L女士并不抗拒和记者聊天,“我也挺想和你们说说话的。”L女士很客气,脸上的笑容有些不好意思。面对记者称她性格外向,她笑了笑说若是一年前,她或许并不知道和旁人说些什么好。
    因为她一度很自卑。
帮扶
嘘寒问暖帮忙找谋生之路
    40多岁的邓惠莲是一名基层的司法人员,和记者聊起她负责的矫正人员,邓惠莲说他们变化很大,一开始时,前来报到的矫正人员不愿意跟她说话,直到对方感觉到司法人员在关心他们后,他们会主动找司法人员,要求聊聊天。在邓惠莲看来,矫正人员需要社会的理解、关心,因为他们往往很自卑。
    2011年6月的一天,L女士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电话,要到社区参与矫正,那天,她独自来到司法所,一位叫莲姐的人接待了她,她至今还记得莲姐为人热情,但她几乎没主动和莲姐说话,她也不好意思抬头看莲姐,陌生的办公室、陌生的程序,如同手中的判决书一般,让她不知所措。
    直到莲姐领她到另外一个办公室填写资料,一位比莲姐年轻的女士和她说话了,这时L女士才知道,眼前的是石岐区司法所所长黎瑞枝。L女士回忆说,黎所长主动和她说话,问她最近在忙些什么,得知L女士在家做针线活,给人串珠子卖,黎所长让她带一些到办公室来看看。第二天,L女士专门带了自己串的珠子、项链给黎所看,“她说我串得很漂亮,让我留一些下来,看看有无朋友要买。”L女士说,没过几天,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又把她喊到办公室,代黎所转交了100元给她,说珠子卖了不错的价钱。
    L女士说,在见到黎所长之前,她一直都有摆地摊卖珠子“见完黎所长之后,卖珠子卖得勤快了。”她告诉记者。
    “如今她给我打电话,还会说,快起床啦,别赖床啦。”感觉就像自己的亲人,L女士如此描述黎瑞枝。她告诉记者,逢年过节,司法所工作人员都会带些米油面等上门去看她和她女儿。目前,司法所为她提供了法律援助向法院提起诉讼,与男友解除同居关系并追讨女儿的抚养费。等案子判下来,缴纳了社会抚养费后,孩子就可以入户并申请低保,还能像其他孩子那样接受义务教育。那是一名脑瘫女孩,今年8岁。
    “多些人谅解,关心下,自己的感觉会不一样。”和记者并肩走路期间,L女士说了这么一句话。
计划
引入民间组织帮助矫正人员
    今年3月,把社区矫正确立为司法所职能。
    社区矫正制度在英美等国家已走过100多年的历史,但在我国试行只有短短的8年时间,意在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和相关社会力量联手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促其顺利回归社会。
    今年两会期间,无党派人士提出《关于
    继续加强中山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认为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无专职人员、无强制权、缺资金、缺配套设施”。
    无党派的这一提案被列为市政协重点提案,由副市长、公安局局长谭培安领办。25日,提案人、督办人、领办人正式会面,不少一线人员认为最新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只是刚刚作出原则性规定,全国司法系统并未规定统一的司法程序,“摸着石头过河” 是大多数工作人员的共同感受。”
    对于这一重点提案,谭培安认为,帮教人是一项很复杂的活动,要因人而异、分类帮扶。
    谭培安表示,我市将建立高效的信息管理平台,充分发挥一系列管理性文件的统计、汇总、管理等作用,提高矫正工作的效率,也能让部门与部门之间的文书送达更为顺畅,减少不必要的在途时间、送达费用及泄密风险,通过探索信息化、引入民间组织等手段,以多元化方式帮助矫正人员融入社会。链接
社区矫正适用5种罪犯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简单地说,社区矫正可理解为在社区“坐牢”。
    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启动于2010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市社区矫正适用于原户籍在中山市和通过积分入户的办法已获取中山市居住证的下列五类人员:(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四)被裁定假释的;(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作为重点对象,实施社区矫正。
    
责任编辑:商报记者 周闪雨 通讯员 夏远辉 来源于:中山商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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