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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味“医闹”不可取 合法维权最有效


作者:记者 徐兵 通讯员 周祖龙 刘彩虹 发布日期:2012-04-18 【收藏本文
    近期一些城市发生的患者或患者家属在医院行凶事件,使纠结已久的医患关系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本报根据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的有关医疗纠纷案件专题调研报告,采访了相关专业人士,力图对如何重建良好的医患关系、医疗纠纷发生后的正确处理方式、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所遵循的法律原则等方面,提出一些有建设性与参照性意见。
    典型案例
法院通过判决或调解平息医患纠纷
1 儿子抢救无效死亡,父母将医院告上法庭
    2009年9月21日凌晨,22岁的杨某某在酒吧被人刺伤腹部,后送往民众镇某医院救治,医院临床诊断为腹部刀刺伤,腹腔脏器损伤。在征得杨某某父母同意后,当天4时15分医务人员对患者施剖腹探查术,5时50分结束手术,7时20分,患者出现呼吸不畅,经抢救无效于10时15分宣告死亡。
    杨某某父母认为其子死后,院方终始没有给个说法,还想将责任推给他人。医院认为死者家属一时无法接受儿子死亡事实,一口咬定是院方责任所致。于是,杨某某父母拒绝将儿子尸体移放太平间,还组织亲朋到医院吵闹,将横幅挂到医院。
    后经协调,双方同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于是,杨某某父母将上述医院诉至第一法院。法院通过对案情的全面了解,综合分析判断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及利益取舍的底线,找准问题的切入点,劝告当事人互换心理位置,尝试站在对方立场设身处地思考和处理问题,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由医院一次性补偿杨某某父母12万元。
2 7岁女童死亡,判医院赔其父母5万余元
    2010年1月2日20时许,刘氏夫妇未满7周岁的女儿阿艺觉得肚子痛,先后被送到附近的卫生站和石岐区一家医院急诊就诊,在征得刘氏夫妇同意后,于凌晨4时02分转人市内一家三甲医院儿科重症监护治疗室,18时10分,阿艺出现呼吸、心跳停止。经过呼吸机辅助呼吸、心肺复苏、强心治疗等抢救,阿艺呼吸心跳始终未能恢复。1月3日20时左右,医院宣告阿艺死亡,原因是"急性胃扩张"。
    阿艺父母认为上述三甲医院诊疗不当、阿艺死因不明,遂于当晚7时要求医院封存病历,但医院拖延至当晚10时才封存。随后,阿艺父母要求医院明确解释阿艺死因,医院的答复是阿艺死于"急性胃扩张、中-重度脱水、休克死亡"。
    2010年1月7日,阿艺父母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阿艺的死因进行鉴定,得出的鉴定意见是"阿艺符合因急性出血性肠炎致死"。于是,阿艺父母认为阿艺的死亡构成医疗事故,遂将医院诉至第一法院,索赔517432.92元。
    法院依据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认为接诊的三甲医院在对阿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延误了对疾病的诊断及治疗,客观上相对减少了延续阿艺生命的可能性,且该医院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可以认定医院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在对患儿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失行为及对患儿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遂判决医院赔偿阿艺父母52389.51元。
3 手、臂不能自由活动,得到6万元补偿
    管某某因上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右桡骨闭合性骨折,于2008年10月11日在我市某专科医院接受手术治疗19天,出院休养1个月后正常上班。2009年7月10日,管某某再次在上述医院接受检查,翌日住院进行手术拆除内固定,18天后出院,出院诊断为患肢手指“轻度”伸指受限。出院后,管某某发现右前臂及手指均不能自主活动,经中大五院检查为右前臂所有神经均损伤,右前臂及右手均不能正常活动。管某某经多方咨询,认为是医院过错造成。2009年11月5日,上述专科医院要求与管某某签订协议,并对管某某进行手术恢复治疗,但结果无任何疗效。
    管某某认为,由于医院的过错致使其高度残废,遂将其诉至第一法院,索赔203177.21元。今年3月,经法院主持调解,涉案医院一次性补偿6万元给管某某。
4 药店给人治病,被判赔22万余元
    2009年10月30日,陈某某打篮球致手部受伤,到东区一家药店进行医治。药店经对陈某某进行了夹板外固定,结果陈某某出现右前臂肿胀明显及右手活动功能丧失等症状。陈某某疼痛难忍,转入市中医院住院治疗23天,后又两次转入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住院治疗87天。后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用,在尚欠医疗费的情况下出院。陈某某认为,药店无行医资格,对自己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遂将该药店诉至第一法院,索赔352777.6元。经法院主持调解,陈某某和药店达成协议:由药店经营者一次性支付22.5万元赔偿款。
    记者调查
三年来医疗纠纷案件逐年有所上升
    【市第一人民法院的专题调研报告认为,发生医疗纠纷后,因个别医护人员缺乏耐心未详细解释患者疑虑,使患者受到伤害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告知义务而引起纠纷;同时,因患者对医疗效果期望值过高,错误认为医院能成功治愈各种疾病,当出现患者伤残或死亡时,患者及其家属较容易将矛头指向医院和医护人员。】
    记者从第一法院了解到,该院2009年受理医疗纠纷案件25件,2010年为27件,2011年为32件,案件数量呈稳步上升。
    据该院调研报告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不但涉及医疗科学的专业技术问题,而且涉及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大量的医疗卫生行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在医疗过程中,患者虽可以选择医疗服务和方法,但因缺乏相关知识而事实上没有进行选择和适当参与的能力。患者只能依赖治疗结果来判断整个医疗行为有无过错或失当,通常会自行比较类似病例的不同结果,对于相对失败的结果则无法接受。医疗纠纷案件一般都出现了患者伤残或死亡的现象,患者及其家属难免发表过激言论或采取过激行为,导致医患关系紧张。
    律师分析
出路在于消除医患之间的不信任
    【无论如何,发生医疗纠纷后采用“闹”的方式处理是不恰当的,如果因此影响到医院的正常诊疗秩序甚至对医生行凶,那就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会受到相关法律的惩处。解决医疗纠纷的最好方式是遵循合法途径,这是最有效也是最公正的。】
    殷玲(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没有能够包治百病的医院和医生,患者到医院就诊,出现与其预期不一致的结果是难免的,所以说医疗纠纷是必然的。但是,这种纠纷发展到“闹”的程度,则有非常复杂的原因。
    就患者而言,他花钱到医院看病,当然希望把病治好,如果事与愿违,感情上就会产生巨大落差。患者及其家属由于缺乏相关知识,处于被动和弱势,再加上对高昂的医疗费用及一些医院不正之风的反感,使其顿时对医院产生不信任,才利用“医闹”等过激行为以图引起政府关注,向医院施压。
    对院方来说,部分医院和医生存在操作方面的疏漏或不规范,如实习生上岗诊疗甚至操刀手术等,也引起患者及其家属的非议。发生问题后,院方往往抱着消极态度,一味拒绝赔偿,而在解释说明包括病历封存等方面也缺乏制度化、透明化的操作。
    解决此类问题,首先,医生要树立对生命最大程度的尊重,要认真和审慎对待和处理每一个患者,严格按照规范化程序进行操作;其次,患者和患者家属也不能抱着敌对的心态对待医院和医生,要尊重医生作为救死扶伤这一职业的崇高,发生问题后,也应相信科学与法律;第三,也是最重要的,国家要进一步推进现行医疗制度的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的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医疗服务市场化,通过改革来消除现存医疗制度在人们心中的不好印象,重塑医患之间的良好关系。
    对话法官
对医疗机构以“过错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
    【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负责人张文辉认为,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法院将按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判定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如确有过错,也将依据《侵权责任法》中关于赔偿范围和标准的规定,给予受害人合理的赔偿。】
    记者(以下简称“记”):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主要依据哪些法律?
    张文辉(以下简称“张”):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开始施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只有“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才能“依照其规定”。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系行政法规,不是法律,所以,今后发生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处理时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中有关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条款和其他条款处理。
    记:在医患纠纷中,医院是否有过错往往是双方的最大争议,请问法院如何判定这个问题?
    张:现行适用的是过错责任为主,有限推定过错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分配上适用“谁主张、谁举证”为主、有限“举证责任倒置”为辅的方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之规定,可以看出该法的立法意图是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对医疗机构是以“过错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在有限情况下才适用过错推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记:要判定医院是否有过错,需要依据鉴定责任,但目前患者往往认为医疗事故鉴定缺乏公正性。法院怎样处理这个问题?
    张:根据《侵权责任法》,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委托省内具备条件的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根据《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结合我院审判实践采取以上原则。
    记:有时医院确实存在过错,但这种过错却未必与后来发生的医疗后果有关系,这也是争议的一个方面。对此,法院怎样做?
    张:在过错责任原则下,一般应由患者就过错和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一般应由患者申请鉴定及在鉴定无法作出结论时患者则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因果关系和医疗过失的认定最终依据鉴定结论,多数情形只能通过鉴定解决。
    记:假设确定医院应该给付赔偿,如何认定赔偿范围与赔偿标准?
    张:《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规定医疗损害赔偿范围及标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在《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中指出,“不明确规定就是说医疗损害赔偿范围及标准没有特别规定,与其他侵权类型完全一样”,即不再区分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中关于赔偿的范围和标准的规定。也即应统一适用该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四条“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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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建立医疗纠纷综合处置联席会议制度
蓄意“医闹”将受到严厉打击
    商报讯 (记者谢琼)记者近日获悉,为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及时化解矛盾、将医疗纠纷处置引导到法治轨道,我市将建立医疗纠纷综合处置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研究分析全市范围的医疗纠纷案例,进行医疗纠纷综合处理总结,必要时指导和处置重大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综合处置联席会议由市医疗纠纷综合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小组成员包括综治办、公安、司法、法院、信访、法制、宣传、卫生、民政、人社等。制度要求,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必要时则随时召开。镇(区)的联席会议则由镇(区)医疗纠纷综合处置领导小组组织召开。
    记者在4月16日召开的联席会议上获悉,联席会议制度的各成员单位将各司其职。其中,公安部门将制定相关防范和处置工作,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医闹”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将设立各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加快医疗纠纷第三调解机制的建立。法院将协助重大医疗纠纷进行司法诉讼,探索建立医疗纠纷诉讼的“绿色通道”;信访部门将做好医疗纠纷上访人的接访工作,引导上访人循正常途径解决纠纷。而卫生行政部门将督促医疗机构加强“平安医院”的各项建设和医疗质量管理,确保医疗安全等。
责任编辑:记者 徐兵 通讯员 周祖龙 刘彩虹 来源于:中山商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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