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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内不得“涉酒”


作者:文/记者 陈健儿 通讯员 周祖龙 图/记者 叶劲翀 发布日期:2012-03-27 【收藏本文
被告在判决书上签字。

审判结束后,外商代表向法院赠送牌匾。

庭审现场
    昨日上午,在港口一别墅里制造假酒并售卖给烟酒商行的庞氏三兄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在市第一人民法院宣判,其中,大哥阿智成为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从事酒类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山第一人。
   
    ■别墅里 10多小时就可制造价值6万的名贵酒
    阿智生于1976年,2003年到中山务工。他辩称,2010年5月开始,他由二弟阿勇拉拢,跟他一起“发财”,每个月工资由以前打工的1000多元升到2000多元。二弟阿勇是老板,出资并通过以次充好的形式勾兑制造假酒,之后以水货市面价格卖给商行,从中赚取暴利。
    阿勇1999年由家乡广西来到中山。2004年开始在沙朗收购洋酒瓶和卖酒瓶盖,由此认识许多“行内”朋友,对勾兑假酒之类的配方略知一二。
    2009年,阿勇一个做假酒的朋友钟某因为在金叶广场销售假酒被抓,“有段时间我就不敢再收购酒瓶了。”然而,由于之前曾经做过水货洋酒生意,期间佛山一商行的老板山哥打电话问其是否有水货洋酒卖,阿勇就动起了赚大钱的主意。
    他前期投入5000元购买原材料,请来大哥阿智和弟弟阿锋,考虑到岳父家的别墅经常没人住,他就借用该位于港口镇的别墅,用于三兄弟居住和生产假酒。没有任何生产执照,也没有成立公司,庞氏三兄弟为他们用低档酒勾兑出的酒冠以XO,蓝带、轩尼诗和剑南春、茅台等名贵洋酒和白酒的名字。阿勇负责在外面联系业务,另外两兄弟主要负责生产假酒和送货。三兄弟制造的假酒都是有的放矢,有人下单才制造,“哪种酒数量要多少就生产多少”。
    2011年5月15日,阿勇像往常一样拿着一张纸条给哥哥和弟弟,让他们生产出单上记下的100多瓶酒。阿智和阿锋接单后由第二天早上开始生产,用大概十几个小时的时间就灌装完毕,生产出佛山某商行需要的13箱118支假酒,“这批货准备6 万多元卖给商行的。”

    ■制假三兄弟齐落网
    就在阿锋送货到佛山某商行后,卸货过程中被来自中山的警方逮个正着。1个小时后,阿勇和阿智亦落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以来,庞家三兄弟结伙以港口镇两处住宅为窝点,生产假冒“MARTELL”、“Hennessy”、“贵州茅台酒”、“剑南春”、“五粮液”等注册商标的洋酒和白酒,并对外销售。
    警方分别在港口镇两处住宅内、作案用的粤T 某号小汽车内缴获假洋酒、白酒1批,价值人民币19.8193万元,以及制假材料和加工工具1批;扣押被告人庞某勇上述粤TJ某号及粤TZ 某号、粤TF某号小汽车、银行卡7张等物品,并冻结庞某勇银行存款人民币46305.12元。
    没有固定职业的三兄弟,却拥有三辆车,阿勇的老婆还曾经一次性借过30万给朋友的姐姐阿琼,假酒制造究竟如何暴利?阿锋供述,制假的原料酒都是价钱较便宜的酒,比如700ML200元的路易老爷转身变成市价700元的名贵洋酒,10多元一瓶的“绵竹”制成名贵茅台。

    ■首用禁止令禁止重犯
    侦察该案过程中警方发现,阿勇与阿行的银行账户有过来往。而阿行正是2010年4月售假酒落网的阿森的侄子。2009年起,阿行就到叔叔经营的商行里帮忙,至2011年5月阿勇落网,曾经汇过6万多和8万多到阿勇账户。由于阿勇的制假售假未留有单据,这两笔钱两人都否认是货款,却精确到分。
    究竟,阿勇的制假与已落网的阿森是否存在关系,又该如何制止这样的制假工艺如滚雪球一样,由一人传给另一人呢?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主审法官黄健敏想到了禁止令。
    昨日,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庞某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庞某峰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庞某智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禁止被告人庞某智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从事酒类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令的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法国保乐力加集团是“MARTELL”酒类商标的拥有者。集团特派代表雅诗丽小姐旁听了昨日的宣判。雅诗丽对中山法院能够发出广东省第一份禁止从事特定行业的禁止令表示赞赏,认为“这对于制止继续侵权很重要”,希望这种做法“能够成为其他法院的参考”。
    宣判后,雅诗丽代表保乐力加集团,向市第一人民法院赠送了一块写有 “保护知识产权,捍卫司法正义”的牌匾。

法官说法
违反禁止令或被撤销缓刑
    问:法院发出该禁止令,是否有必要?
    黄健敏:在本案中,被告人庞某勇、庞某锋、庞某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虽然是三兄弟共同犯罪,但地位、作用还是有所不同,法院根据该案的事实和情节,依法认定被告人庞某勇为主犯,被告人庞某锋、庞某智为从犯。鉴于被告人庞某智是从犯、无前科、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同时,考虑到庞氏三兄弟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均在从事假冒伪劣酒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且与其他制假售假人员有一定关联,为避免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法院故在判处被告人庞某智缓刑的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从事酒类生产经营活动。
    问:法院发出该禁止令后怎样确保执行效果呢?
    黄健敏:“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而在此之前,缓刑的执行工作由当地公安部门负责。而法院通常也会对罪犯在缓刑执行期间的表现作持续跟踪,定期回访。“如果缓刑人员违反禁令,情节严重的,则有可能被撤销缓刑。”
    问:正确适用禁止令的有什么作用?
    胡佑亮 (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正确适用禁止令,对于切实保障和强化管制、缓刑的适用效果,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发挥非监禁性刑法在避免交叉感染、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的积极、重要、独特功能,推动社区校正工作的深入开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名词解释
禁止令及其类型
    “禁止令”不是一种新的刑罚,而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措施的革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第二款及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禁止令”的判罚可以概括为三类,即“从事特定的活动、进入特定的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法院在作出判决时要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禁止其中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
责任编辑:文/记者 陈健儿 通讯员 周祖龙 图/记者 叶劲翀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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