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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当内鬼 银行被判赔1万民事部分

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该行未能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作者:记者吕婧 通讯员 周祖龙 黄小玲 发布日期:2012-03-08 【收藏本文
保安当内鬼 银行被判赔1万民事部分
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该行未能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南都讯  曾轰动一时的板芙邮储银行持枪抢劫案(本报2009年3月5日曾作报道)刑事部分早已落定,但关于民事赔偿迟迟没有了结。直至昨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该案民事部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板芙支行(以下简称“板芙支行”)赔偿原告中山市聚丰园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丰园公司”)1万元。截至昨天下午,双方还未对判决结果提出上诉。
 
多次开庭激烈争辩
 
    2009年3月4日下午,聚丰园公司员工邱某枝与李某平到板芙邮储银行存钱,进入银行走廊时遭歹徒持枪抢劫,共抢走人民币现金343500元。2009底,中山中院对涉案的5名被告人作出判决,主犯库某银被判无期徒刑,其他同案犯被判处1年6个月到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由于破案后警方追回166200元,尚有177300元未能追回。为弥补损失,聚丰园公司把板芙邮储银行告上法庭。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三乡法庭曾多次开庭审理此案,双发在庭审中发生激烈争辩。
    聚丰园公司代理律师认为,整个事件中,邮储银行的保安队长王某亮向同伙提供了李某平每天到银行存款的信息,参与了抢劫的密谋。因此,邮储银行没有尽到为其客户保密的义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邮储银行的代理律师则提出,银行在门口和营业厅内都配备了保安,而且安装了与警方联网的报警系统和监控设备;案发后,银行方面又积极报警,银行已尽了安保义务。更为重要的是,王某亮在本案中的作为是其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他已得到法律的惩罚,没有理由要求银行为王某亮的个人行为承担责任。
 
银行走廊也属保障范畴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板芙支行是否已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安全保障义务应有一个合理限度,这个合理限度应根据行业特点、经营场所的性质等情况来确定。
    法院认为,虽然银行走廊不同于营业大厅,但该支行作为规模较大的银行网点,服务对象经常携带大量现金出入,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在空间上予以适当延伸,不能仅局限于其封闭的营业大厅内。根据现场勘验检查可知,该走廊与外围路面是存在明显区分的,且是紧靠营业厅大门的。因此,法院认为案发时的走廊也是该支行提供安全保障的范畴。
    法院还表示,虽然该支行按相关规定配备了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已经尽了部分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如果该支行的保安能进行巡视,或者事发时能及时反应并予以制止、帮助追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适当的预防、震慑犯罪的作用。但该支行的保安员并无上述举措,甚至有保安员参与抢劫行动,该支行未能完全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聚丰园公司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较小法院酌定判赔1万
 
    法院一审裁定,考虑到该案是因为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造成聚丰园公司受损,板芙支行只承担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相应的赔偿责任;案发地点是营业大厅以外的场所,板芙支行在整个事件中所应承担的责任较小,且部分赃款已被追回。综合各种因素考虑,法院酌定板芙支行承担的赔偿数额为10000元。
另外,基于聚丰园公司选择的是合同之诉,法院认为板芙支行应先向聚丰园公司赔偿,后再向直接侵权人进行追偿。昨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板芙支行赔偿原告聚丰园公司10000元。
宣判后是否会提起上诉,双方当事人表示仍在考虑中。
 
案情回顾
    王某亮时任板芙镇邮储银行保安队长,在工作中,他发现一位女子每天都携带大量现金到板芙邮政储蓄所办理汇款业务,便将此事告知老乡库某银等人,库某银便纠集同伙吕某锋等预谋实施抢劫。
    2009年3月4日下午,库某银驾驶一辆男装摩托车搭载吕某锋窜至板芙镇邮政局门口附近伺机作案。15时许,当受害人、聚丰园公司员工邱某枝与李某平到达邮政储蓄所门口并下车后,吕某锋手持一把仿制92式手枪走近李某平,并动手抢劫李某平手中装有现金和存折的旅行袋。
邱某枝见状立即上前抢夺,吕某锋朝天花板开枪并恐吓被害人,抢走旅行袋,然后坐上库某银已经发动的摩托车迅速逃离现场。此次抢劫共抢得人民币现金343500元。
 
(来源:《南方都市报》20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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