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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风险大别碰法律红线


作者:记者 邓新建 邓珺 通讯员 周祖龙 发布日期:2012-02-13 【收藏本文
  近年来受银根紧缩、经营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根据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统计,2010年第一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687件,结案658件;2011年受理745件,结案865件,受理同比增长8.4%。
  记者从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得以窥见民间借贷的种种乱象,那么民间借贷该何去何从?记者来到该院寻找答案。
 
经营失算借款难还
 
  吴梅是一家钢材公司的老板。2011年,她因资金周转不灵向徐娟借钱。“朋友之间像这样的借款很正常。”徐娟说,加上承诺高额利息,徐娟借给了吴梅10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月利率为千分之三十五计算,高于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
  尽管是以个人名义借款,吴梅2010年11月20日却以公司名义开出了一张100万元的期票,但因为账户没钱一直没有兑现。然而吴梅按照每月支付3.5万元利息半年后就不再给付。
  无奈之下,徐娟将吴梅告上法庭。这已是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三宗状告吴梅的民间借贷案件,其中一人更是借给她高达550万元的巨额款项,而吴梅均无法到庭。经法院调查,吴梅原以为借钱周转后公司能赚到钱,岂料经济环境欠佳,自己又得癌症在医院救治,尽管她和徐娟一直在协商,但最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高息并入本金难逃法眼
 
  “当前国内外经济大环境欠佳,部分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增加。这集中表现在部分中小制衣企业。”法院民一庭法官梁丹妮告诉记者,对于没有到庭应诉的被告,法院将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依照证据规则及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判决后,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将依法采取一系列强制执行手段执行。
  国家有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一些专业放贷的自然人或公司对法律规定熟悉,在利息约定方面,会采取约定不超过四倍利率、将利息并入本金写入借款合同,另外作出违约金、罚息等约定等方式作出转化,以此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达到谋利的目的。大部分被告由于无法联系,未作出抗辩,个别被告抗辩称借款是赌球、赌博所输。但放贷人已学会用合法形式掩饰高利贷的性质。
  据该院法官吴浩明介绍,在他们审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被告辩称款项实际上是因赌博欠债,专业放贷的自然人向其提供借款,但考虑到赌债不受法律保护,专业放贷的自然人找到“中间人”(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的房地产,被告出具收据收到购房款(数额实际上为被告向专业放贷自然人向其提供的借款数),由于被告无钱偿还借款,原告即取得被告的房地产。
 
民间借贷别存侥幸
 
  涉外案件逐渐增加是民间借贷案的一个明显特点。据统计,2010年,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三庭受理涉外的民间借贷案68件,2011年到目前为止受理为71件,针对涉案的港澳人士,如果对方在大陆没有财产,原告即便赢了官司,也无法执行判决。
  当然,没有违法者可以逃避法律的惩罚,可以借钱不还。据记者了解,2008年7月至2011年10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共对102人采取了边控和限制出境的措施,督促他们执行已经生效的判决。
  如何规范和指引民间借贷行为?吴浩明认为,多方合力 疏堵并举,指引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会严格审查借贷关系合法性,对借据的形成过程、交易方式、出借人的借款原因等方面进行细致了解和调查,以查明是否存在高利贷、所借贷款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形,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对于违法或者有涉嫌犯罪的行为将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所以,民间借贷者不要心存侥幸。
责任编辑:记者 邓新建 邓珺 通讯员 周祖龙 来源于:法制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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