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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斗士”还是“诉讼掮客”?


作者:记者 胡明 通讯员 周祖龙 何颖怡 发布日期:2012-01-30 【收藏本文
   蔡田讨薪请不起律师,便请自己的表哥蔡寿来打官司;陈明江为了他的80个老乡,当起了公民代理人,而这一当,就是七八年;陈思杰竟然未经当事人同意,向法院提出百万元精神抚慰金的诉求;李道银替姑姑代理案子,却欲将赔偿“中饱私囊”……
  对于公民代理人,在部分农民工看来,这些被称为“表哥”、“表弟”的人,却是自己在异地的“亲戚”,他们不仅收费低廉,还是自己的“维权斗士”;但对部分法官及律师而言,他们却是令人生厌的“讼棍”:不专业、乱许诺、乱收费,滥诉、缠讼、恶意诉讼等现象屡见不鲜。
  这群游走在法律边缘的“编外人员”,时常被人称为“诉讼掮客”,究竟是他们滥诉等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还是他们帮助维护农民工权益,化解社会矛盾,或者两者兼而有之?中山市法院及法律界人士称,职业公民代理人的出现是对社会的一个提醒,其性质具有两面性,为此,他们呼吁出台相关整治举措,并设立门槛进行“收编”以规范管理。
  
外来工“耗不起”催生廉价代理
  
  ■A面
  
    为了获取案源,职业公民代理人普遍实行“风险代理”和低廉收费,承诺“打不赢官司不要钱”,前期收费普遍低于律师收费,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部分经济能力较弱群体的诉权。同时,由于具有老乡等裙带关系,相互之间语言沟通方便,互信度高,有利于纠纷的化解。
   “律师费贵,我们请不起,老乡说找公民代理人,能帮我们讨回公道。”对于既是农民工又是公民代理人的蔡寿的身份,江西省上饶市的蔡田、蔡财等11名农民工说不出个所以然,“原来不是律师,但也能替我们打官司。”
   2011年12月6日,第一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宣判,蔡寿为自己也为其他十个老乡讨回了39400元工资。而蔡寿只拿了工资,却没有向老乡们收代理费。
  
活跃在老乡圈子中
  
  随着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律服务市场也变得异常活跃,在庞大的“诉讼代理人”队伍里,有获得国家司法资格的律师,有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还有一部分是没有司法资格却也以代人诉讼作为牟利手段的“职业公民代理人”。
  据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有了法律的规定,在法庭上除了可以看到唇枪舌剑的律师,还经常可以看见那些不是律师的“律师”在慷慨陈词,他们就是公民代理人。
  陈明江是中山一家建筑公司的负责人,他还有另外一个身份——职业公民代理人。“我是在四川宜宾注册的法律工作者,在中山帮老乡做公民代理,多半是劳资纠纷、工伤等案件。”陈明江说,自己做职业公民代理人已经有七八年了。不过,只代理四川宜宾老乡的案子。
  他说,起初做公民代理,源于2003年一个老乡劳资纠纷的案子,“当时老乡讨不到工资,又不懂法,更加请不起律师。”这时,他出面做了老乡的案件代理人。
   “每一年都会代理三四件案子。”陈明江说,自从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像他这样的民间代理人在中山有很多。现在,他手上还代理了一宗涉及80多人的工资争议案,目前仍在第一人民法院审理。
  “部分职业公民代理人曾是农民工出身,有过自身维权的经历。”谈及对职业公民代理人的认识,陈明江说,许多代理人在自身维权过程中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程序,在帮老乡和朋友打官司后发现可以从中赚钱,便以公民代理人身份替农民工包揽劳动仲裁或诉讼,打赢官司后按一定的比例收取报酬,很受农民工欢迎。
  据记者调查,自2008年至2010年,在中山市两级法院传统的民事案件中,公民代理人参与诉讼约占法院受理案件数的17%,集中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和劳动争议案,其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占该类受理案件总数的56%。
  
“打不赢官司不要钱”
  
  其实,在职业公民代理人自身看来,律师代理的“高档消费”是公民代理的催生要素。陈明江说,很多外来工经济条件差,法律知识淡薄,当他们正常的权利、正当的利益要求无法满足时,就给职业公民代理人提供了生存的空间。
  针对目前有法院出台规定,只允许具有本地户籍的人或律师做公民代理人,陈明江认为,这其中“有好有坏”,“好”的是,保护了本地户籍的律师利益,但“不好”的是,给农民工的生活等带来新的负担,“若请律师,一方面交不起案件代理费,另一方面诉讼时间长,农民工耗不起。”
  事实上,相比律师,职业公民代理人在收费上具有灵活性,前期收费普遍低于律师收费。据介绍,由于职业公民代理人并不具备从事法律专业服务的资质,为了获取案源,他们普遍实行“风险代理”和低廉收费,承诺“打不赢官司不要钱”。而相比律师动辄3000元的案件受理费用,而且还要按诉讼标的收取8%的佣金,这些公民代理人每起案件预收代理费50元至1000元,作为交通费、材料费等前期支出,显得经济、划算。
  不仅如此,打赢官司拿到现金后,再按事先约定的比例提取报酬,如果输了官司,所有的收费都退还。对此,陈明江认为,诉讼当事人在前期要支付的费用较少,经济负担相对较轻,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部分经济能力较弱群体的诉权。
  他还认为,由于通常是老乡等裙带关系,语言沟通方便,互信度高,有利于纠纷的化解。
  
法律水平不高伤害当事人权益
  
  ■B面
  
  在业内人士看来,许多公民代理人或辩护人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反而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仅如此,他们往往人为制造“泡沫化”诉讼,增加讼累,一些案子久拖不能结案,不仅给当事人带来无端讼累和经济损失,还增加法院诉讼成本。
   2011年12月6日,在法院宣判后,李清获得了6.5万元赔偿金,这与公民代理人陈思杰所许诺的赔偿相差很远。
  李清起初并不认识陈思杰这个湖北老乡,得了“尘肺”的他被陈思杰拦在了去仲裁的路上,并最终做了他的公民代理人。在他看来,这个代理人很讲“义气”,在法庭上提出了100万元精神抚慰金的要求,虽然这一诉求事先未征得他的同意,也未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他还是认为代理人很称职。
  
法庭上“狮子大开口”要价百万元
  
  今年53岁的李清,来自湖北省建始县,2003年,他来到中山一家木业公司任配料工,工作期间大量接触粉尘但无任何防尘措施。2009年1月13日,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原告为“壹期尘肺”;同年5月25日,中山相关部门认定其为工伤、七级伤残。
  李清与陈思杰“非亲非故”,但在仲裁中,陈思杰这个“老乡”却找到了他。陈思杰称,自己能帮他维护合法权益,并且官司不赢不收钱。“还有这等好事?”李清听了后,让陈思杰做了自己的代理人。
  在陈思杰的代理下,李清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该木业公司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后期治疗费用等80余万元。然而,在法院的公开审理中,公民代理人陈思杰却提出了1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
  这让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五庭的主审法官丁向娜始料未及。“从未有过精神损害抚慰金要价百万元的。”她说,由于此前该案有过仲裁,且被告公司已给李清买过社保,“如果真的要后续治疗,钱也是从工伤保险基金里支出。”
  与不专业、不懂法律的公民代理人打官司,这让法官十分无奈。但这一诉求在李清看来,虽然未经过自己同意,但老乡陈思杰的“狮子大开口”,却是在为自己争取权益。
  陈思杰的“无理取闹”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经过多次苦口婆心地普及法律知识后,该法院终于让原、被告达成调解,公司支付李清6.5万元。而法院还判令李清不得就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差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续治疗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事项再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
  
“泡沫化”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类似案件在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并不鲜见。在中山,拥有100多万外来务工人员,大小企业数十万家。然而,专业律师的配备数量远远不能满足日常劳动纠纷的需要。“既然正规军不多,那‘游击队’自然就来了。”一法官如是说。
  对于一些职业公民代理人,第一人民法院民五庭负责人董爱民说,许多公民代理人或辩护人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他们对法律关系的定性和诉讼规则的掌握都是一知半解。“在诉讼中不懂诉讼程序,不能抓住案件的焦点,不能领会法官的引导,不能正确运用法律。法官和对方律师与其无法在法律层面进行沟通。”
   “一些公民代理人煽动当事人,扰乱诉讼程序,甚至虚假诉讼、泡沫化诉讼。”董爱民说,因为对法律不懂,有些公民代理人不能正确地掌握取证规则、取证范围,从而不能合法地保护当事人利益。“从司法实践中也可以发现,许多案件的败诉方并不一定是在实体上没有理由,其败诉可能就是因为不合格的诉讼代理人没有尽到职责。”
  在中山市广东任允律师事务所李任葵主任律师看来,一些不称职的代理人带来的最大危害是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一些职业公民代理人为了承揽业务,胡乱向当事人夸海口称一定能将官司打赢,当事人对他们抱有很大的期望,但结果是‘赢了官司,赔了钱’或是该赢的官司却败诉了。”他说,职业公民代理人大多不具备提供正规法律服务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但一些人编造各种谎言骗取当事人的信任,获取经济利益。
  不仅如此,他们往往人为制造“泡沫化”诉讼,增加讼累。李任葵说,为了获取代理费,这类代理人往往不考虑当事人的诉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甚至在明知当事人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的情况下,仍竭力鼓动他人起诉或者上诉,一些案子久拖不能结案,不仅给当事人带来无端讼累和经济损失,还增加法院诉讼成本。
  此外,容易滋生不正之风。李任葵认为,职业公民代理人的收费没有统一标准,收费项目繁多,表面上收费标准比正规律师低,可实际操作中,常常巧立名目或夸大开支,交由当事人报销,如捏造“请主审法官吃饭”、“给主审法官送礼”等事实,骗取当事人钱财。
   “一些公民代理案件,仅凭当事人的一纸‘授权委托书’参与诉讼,无任何约束,其奉行的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简单逻辑。”李任葵如是说。
  
“公民代理”亟待加强监管
  
  ■记者手记
  
  近年来,和许多珠三角城市一样,中山的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集体争议案件多发,劳动关系复杂多变。
   2011年4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发布的《劳动争议诉讼情况白皮书》显示,劳动争议案件已经超过传统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成为民事案件中数量较多的一类纠纷,而在近两年的案件中,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突出。2009年该院受理了27批共1004件,2010年受理31批共1352件系列案。
  该白皮书还称,这类案件表现出“羊群效应”:一名劳动者起诉,许多用工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劳动者持观望态度,若类似案件处理结果对其有利,他们便群起仿效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正是因为“有机可乘”,如今,越来越多的杂质混入“公民代理”这一行列,少数人不懂法律、不负责任、诱导当事人伪造证据、阻碍法院调解、恶意拖延时间、加剧矛盾恶意挑唆当事人上诉上访。一些所谓的公民代理人上演了一幕幕无视现代法律诉讼秩序的闹剧……
  如何对处在“真空地带”的公民代理进行规范管理?董爱民认为,应该设立公民代理准入、禁入制度。如将与委托人没有明显社会关系的公民代理人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设立具体的准入条件,如法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等。
   “应该以行政许可的方式授予其代理人资格,发放资格证书,而且这些公民代理人必须挂靠到当地的法律服务所。”他还认为,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由法院对代理人资格进行审查,对于不够资格者法院裁定其无权代理,并通过司法解释对可以作为代理人的“近亲属”范围作出规定,将近亲属限定为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这几类。
  实践中,公民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在代理下列案件,如轻微伤害案件、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以及承包合同纠纷等,法律效果还算可以,而对于一些复杂、疑难、新型案件的代理效果则较差,不仅不能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还会使诉讼进展艰难。董爱民表示,应当明确公民代理人可代理案件的性质、可代理案件的最高标的额、可参加诉讼的最高级别,以便司法行政机关和法院的监督。
  李任葵律师也认为,在完善政府机制,增强法律援助能力的基础上,应该加强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建立公民代理诉讼登记制度。如此一来,公民代理人要凭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委托证明”及相关委托手续参与诉讼。人民法院对没有办理上述证明和手续的诉讼代理人,可拒绝其出庭代理。
责任编辑:记者 胡明 通讯员 周祖龙 何颖怡 来源于:南方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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