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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第一院积极实施“前科消灭制度”助失足少年重返社会


作者:苗万文 鲁淑珍 发布日期:2011-09-30 【收藏本文
   

201151日生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在我国刑法第一百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的基础上,补充一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学理上称之为“前科消灭制度”。

为更好地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帮助未成年犯罪人认罪悔过,重返社会,我院在五方面进行了积极的实践和探索。截止今年9月底,共对41宗案件65名符合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适用了“前科消灭制度”。

一、建立专门档案,永久封存。对于 “前科消灭”案件建立专门的案卷档案,贴上“前科消灭”标签,加密保存,不供查阅,与前科有关的犯罪事实不在对社会公开的任何档案中载明,不公开前科任何事实和情节。

二、推行“圆桌审判”,加强教育。对“前科消灭”案件,我院成立专门的少年审判合议庭,采取“圆桌审判”模式进行审理。庭审中增设专门的沟通教育环节,鼓励他们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三、贯彻“谦抑原则”,轻缓处罚。我院对未成年人刑事被告人依法能宽则宽,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对已判处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依法不认定为累犯,不作为累犯从重处罚。

四、开展社区矫正,跟踪帮扶。对于释放以后的未成年被告人,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建立后续跟踪档案,进行帮扶教育。跟踪档案上详细记录该未成年人犯罪的起因、学习工作简历、家庭状况以及个人现状等。对未成年被告人进入社会以后的表现进行同步跟踪,加强教育、适时矫正、逐步感化。

五、延伸审判职能,扩大宣传。我院通过成立“法官宣讲团”,与城区10所中学签约共建“青少年法制教育平台”,送法进校园,邀请学生观摩庭审等,对青少年加强教育,防患未然,与学校联手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帮扶教育。对《刑法修正案(八)》新规定及时进行普法宣传,为未成年人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营造良好的氛围,使人们意识到不得以他们犯罪为由,在升学、就业等方面进行歧视,不得因他们曾经犯罪,而拒绝其复学、升学、就业和录用。

责任编辑:苗万文 鲁淑珍 来源于:研究室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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