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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事故还需公交公司司机乘客三方努力


作者: 发布日期:2011-08-08 【收藏本文
 
图为中山第一法院法官宣讲团伍青花法官进行首讲 周祖龙摄

图为法官与驾驶司机和乘务人员等人进行现场互动 周祖龙摄


    南方日报讯 7月7日—17日短短10天内,中山市发生了4起公交车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5人受伤。4起车祸之后,许多网友发帖反映,公交司机车速过快,占道、超车,司机脾气火爆是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
    如何才能减少公交事故?如何为公交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和规范?7月31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宣讲团”在市公交公司开讲,并针对该院已受理审结的所涉公交公司诉讼案件的特点,就车辆管理、用工管理、事故处理、诉讼应对四个方面分别提出了司法建议。该院法官伍青花表示,要预防减少公交事故,就要从公交公司、司机安全意识以及乘客方面“三管齐下”,但无论何种情况,公交公司应端正态度、积极面对才是上策。
 
公交担责多因“未确保安全”
 
 
    据统计,5年来,市第一人民法院共审理了150件涉公交公司的公交车案件。其中,包含16件以公交公司作原告的案件,所占比例低;造成人员伤害较大的案件共50件,占35%,诉讼标的额1394余万元,占全部标的额的近50%。
   “诉讼至法院的涉公交案件,司机在事故中承担次要和同等责任的比例相对大一些。”该院法官伍青花说,公交是绝大部分公众出行的交通工具,事关老百姓“行”的安全;在涉公交案件中,公交司机在事故中承担次要以上责任,司机“未确保安全”承担事故责任的比例高于其他过错行为等特点明显。
    在130余件以公交公司为被告的案件中,公交司机在事故中均承担次要以上责任,以其中20件较重伤害事故为例,次要责任占40%,同等责任占25%,全责占35%。显然,“如果司机在事故中没有责任,公交公司一般不会成为被告,但如果乘客选择以运输服务合同为由起诉,则不论运载车方是否在事故中有过错,均可依据运输服务合同起诉司机及车方”。
    伍青花说,从案例来看,公交司机承担次要以上责任大部分是因为“未确保安全”。以20件较为严重的事故为例,其中14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或“未确保安全”而承担事故次要甚至全部责任,但直接超速、闯红灯、严重违反交通规则在事故中承担责任的情况相对少一些。
 
积极面对公交事故为上策
 
 
    在2010年7月15日发生在开发区江陵大道创新石材对开路段的交通事故中,司机驾驶的机动车经交警部门检测为制动不良,在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横过,未减速行驶,避让不及发生事故,致行人受伤救治无效死亡,被认定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院审理判决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之外,公交公司应需赔偿38万余元。
    “这个案例非人为,却也是‘人为’,因为车辆制动不良,司机未减速行驶均涉及到公司对公交车辆及司机的管理问题。”伍青花说。
    如何规范公交车辆运营管理,预防和减少公交事故的发生呢?伍青花认为,应该从公交公司管理、司机职业规范和安全意识以及乘客三方面进行预防。
    从上述案例中不难发现,车辆制动不良、具有安全隐患、未经过定期年检、未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情形,不但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而且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前三种情形下与事故发生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或因果关系,更会因此而承担事故责任。
    由于交通环境不尽如人意,工作竞争压力大,不少公共汽车司机普遍存在过分焦虑的心理障碍,常常表现为开快车、抢道、发生一点交通纠纷就情绪激动等。伍青花说,虽然每个司机都是经过资格考试领取了驾驶执照的,但仍然有一部分人交通安全知识缺乏或严格遵守的观念不强,抱有侥幸心理,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
    “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论车辆在事故中是否承担责任,作为承运乘客的车辆应及时主动配合交警、综治部门、诉调对接站或法院协调处理相应民事赔偿事宜,尽量避免引发乘客不满情绪。”伍青花说,事故一旦发生,既可能造成车外人员受伤,也可能导致车上人员受伤,无论何种情况,公交公司应端正态度、积极面对才是上策。
 
 
受害者应注意收集证据
 
 
    虽然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是受倾向性保护的“弱者”,但在众多的交通事故中,很多事故始作俑者恰恰是这些“弱者”。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在道路中通行及事故中均有较为严格的要求,同时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事故后也有一定倾向保护“弱者”的原则,但要想减少事故发生,更好地实现安全公交、和谐公交,作为行人、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驾驶人更应该树立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
    伍青花说,从以往案例来看,由于以前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亲属获得赔偿是交警的职责,现在交警已经没有这个职权和职责,受害人应当及时通过起诉来保证赔偿权利的实现,通过诉讼,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还应当注意收集赔偿相关的证据,注意及时申请相关检验、鉴定等。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不能独立完成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应当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等人员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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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交通事故可以“私了”?
 
    《交通法》第五章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要注意的是,作为公交司机应第一时间报告公司及通知保险公司,以便索赔。
    “私了”要具有两个条件:第一是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第二是当事双方对事实和成因没有争议。这种事故由于没有行政干预,可以快捷解决,但完全没有责任的一方要有取证意识,防止负责任的一方反悔。
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三)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四)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七)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上列七种情形,即使是简单、轻微事故,当事人也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不得自行协商解决。
 
2011-8-2来源于:南方日报  记者胡明 通讯员 周祖龙
 
 
责任编辑: 来源于:《南方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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