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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推“前科消灭”制度助少年犯痛改前非


作者:南方日报记者 胡明 通讯员 周祖龙 发布日期:2011-08-08 【收藏本文
 
图为该院专门制定的未成年人帮教档案。周祖龙摄



  
“前科消灭”制度有助于失足少年改过自新、重返社会。 资料图片
 
    3年前,未满18周岁的曾健(化名)因为驾驶摩托车与人追尾而发生争吵,冲动的他持刀将对方手脚砍伤,后被警方取保候审。2008年5月15日,曾健从重庆巫山县的老家来中山,他原本想要忘记自己是个“罪人”,痛改前非,踏踏实实在中山找份工作。
    但生活并不是他想的那般简单。只有小学文化学历的他,带着犯罪前科“标签”,找工作到处碰壁,为此,他干脆改名“向光建”。但拥有刑事“污点”的他却始终难于融入社会,没隔多久,他就再犯事。今年6月,因故意伤人罪,曾健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一失足成千古恨,有谁会傻到故意去犯罪呢?”这在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黄健敏看来,因年少无知,或冲动或受人挑拨,不少未成年人犯下罪行,令人痛惜。但当他们刑满释放,带着有“犯罪前科”的标签走上社会后,升学、就业很容易碰壁,“破罐子破摔”后,容易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相关规定,中山市法院从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将不再作为累犯情节认定和记入档案。仅市第一人民法院,截至目前就有12宗案件12人适用“前科消灭”制度。
 
永久封存
 
    [未成年人犯罪的档案永久封存,由相关司法部门加密保存,与前科有关的犯罪事实将不在对社会公开的任何档案中载明。]
 
    李文(化名)是河南省襄城县人,2002年7月,不满18周岁的他因犯抢劫罪、盗窃罪,当年被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6年因减刑释放,随后他辗转至中山火炬开发区打工。
    2010年8月15日晚上9时许,李文伙同葛某波、“小六”窜至火炬开发区张家边四村逸仙路15号“杨记三鲜烩面馆”门口处,采用殴打等暴力方法抢走被害人韩某杰的人民币100元及金得利牌2516型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370元。今年6月9日,他被市第一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依法未认定其为累犯。
    其实,在中山仍有一些类似的案例。据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介绍,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都表明,未成年罪犯在主观上都具有作案动机单纯、随意性大、主观恶性不大等特点。这些特点说明了两点:一是未成年罪犯相对来说社会危害性较小,所以其不应承担成年罪犯同等的刑事责任;二是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在行为方式上随意性强,只要社会能给其恰当而又有效的教育、挽救措施,未成年罪犯是能够较容易地“改邪归正”,做一个健全的社会人的。
    很多未成年罪犯因有前科,很难再融入社会,有一种‘破罐子破摔’的心态。”黄健敏说,前科的存在,将对未成年罪犯产生一系列的消极影响或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导致其在民事和行政等方面的资格或者权利受到限制或者被剥夺。取消曾对被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刑事污点,有利于对他们的教育和感化,使其改过自新、重返社会。
    其实,“未成年罪犯的转化更需要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足够的悔改余地和继续发展的空间。”今年5月1日实行的前科消灭制度,就是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法制环境。
    按照法律规定,“前科消灭”后,未成年人犯罪的档案被永久封存,由相关司法部门加密保存,与前科有关的犯罪事实,将不在对社会公开的任何档案中载明。黄健敏说,在他们找工作、升学时也免除报告义务。
    此外,这些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消灭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他们曾经犯罪为由,在一般的升学、就业、经营等方面进行歧视,学校、用人单位不得因其曾经犯罪,而拒绝其复学、升学、就业和录用。
 
纵容犯罪?
 
    [中山将逐步完善对未成年人的跟踪帮教制度,避免其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在中山,不少人因为享受到了该项“前科消灭”制度的益处,即便是在随后再次犯罪中,也不得作为从重处罚情节。在上述的案例中,曾健、李文都犯罪数次,在市第一法院的适用者中,一些人犯罪次数多达四五次,这种“累犯”在未成时的前科仍然消灭,这是否会又有纵容未成年犯罪呢?
    对此,黄健敏表示,虽然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的前科予以消灭,但是其之前的犯罪记录也会作为前科劣迹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从重处罚,不存在“纵容”的情况。此外,从某种意义上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来说,社会的责任大于未成年人犯罪自身的责任。打击仅是低层次的防范,预防才是最有效的手段。对其实行“前科消灭”制度,让其感受到法律对未成年人特殊群体所给予的道义体恤和人性温暖,从而唤起其内心的感动与悔悟,以达到顺利实施下一步的教育、挽救措施的目的。
    为了更好地实现设置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目的,法院正结合社区矫正工作,逐步完善对未成年罪犯的跟踪帮教制度,以避免未成年罪犯再次走上犯罪道路。根据案例,他们曾对一些未成年人回访,发现他们找工作、升学时,因贴有“犯罪前科”的标签,困难重重,屡受歧视,人生前景黯淡。
    俗话说,知错能改善莫大焉。设置前科消灭制度,目的是唤醒未成年罪犯的悔罪意识,培养和提高他们辨别是非的能力,为更多未成年人清白地走上社会扫清障碍,绝非“纵容未成年人犯罪”。
 
制度扩容?
 
    [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能否扩大范围,让在校学生也能够享受这一政策?]
 
    大学生小雷3年前因和家人朋友吵架,一时冲动,抢劫了一位路人,被判缓刑。如今缓刑期满,将要踏上社会,才发现当时的一时冲动将留下前科,影响未来的前途。
    近日,放假回家的小雷来到了第一人民法院,高高瘦瘦的小雷戴着一副眼睛,看上去非常斯文,让人无法将他和抢劫犯联系在一起。当被问及3年前为何会冲动时,他喃喃地回答:“不记得了,不愿去想。”
    原来,2008年8月16日凌晨1时许,原本在广州玩耍的小雷和从未吵过架的好友闹翻,心情极其糟糕,当晚赶回中山。他来到紫来大街,尾随一位女士并用手卡住对方的脖子,致使被害人双膝部及双手轻微擦伤。小雷抢走该女士的手袋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13.1元以及手机等价值人民币408元的物品。后被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期至今年11月13日。
    小雷父母均为下岗工人,在居住的小区附近经营一士多店。母亲对他管教甚严,但父亲经常和他争吵,关系较为紧张。案发当时,小雷是医学院大一学生,刚满20岁。
    “我不希望这名在校大学生因为一时失足而前途尽毁,因为他是我办案以来第一宗遇到在校大学生犯罪的案子。”法官黄健敏说,小雷读的是临床医学,作为未来的一名医生,医德是最重要的!“如果一个心理不健康、思想道德低下的人当医生,那对病人来说是更大的灾难。”
    “许多未成年人犯案时不懂事,被人教唆干了坏事,要是总背着个有罪标签,到哪儿都抬不起头,就算他们想改过自新也难。”有法官认为,“未成年的前科消灭制度应当扩大范围,让在校学生也能够享受这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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