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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 支付双倍工资


作者: 发布日期:2011-06-23 【收藏本文

     劳动争议案件位居民事案件之首,工资和加班工资是引发案件的首要因素。市第一人民法院昨日首次发布的《劳动争议诉讼情况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显示,劳动争议案件已经超过传统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成为民事案件中数量较多的一类纠纷。与此相对应,工人工资执行案件也呈现这一趋势。同时,劳动争议案件的上诉率偏高。2009-2010年,第一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上诉率均为49.81%。
  据市第一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添扶介绍,从争议原因来看,工资和加班工资问题始终是引发劳动争议案件的首要因素,其次是解除劳动关系,再次为工伤保险和其他。2010年,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工资及加班问题占42%,解除劳动合同占34%,工伤保险占17%。
  在近两年的案件中,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突出。2009年该院受理了27批共1004件,2010年受理31批共1352件系列案。白皮书称,这类案件表现出“羊群效应”,“一名劳动者起诉,许多用工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劳动者持观望态度,若类似案件处理结果对其有利,他们便群起而效之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李添扶指出,该白皮书的推出,是项全新的尝试,旨在促进“和谐企业”的建立,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建议;指引劳动者理性维权,为有效提高民生幸福指数做好司法服务;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司法参考。据悉,该白皮书将向全市相关政府部门赠阅,并提交市依法治市办。

  据《白皮书》介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通常有几大焦点问题:工资标准是多少?加班费是否已支付?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否合法?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单位依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争议的受案范围问题。

  焦点一加班费
  ■案例:
  2004年3月,王某入职中山某家电公司,任生产部经理一职,每年均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每年签订的劳动合同由公司负责保管。2007年12月31日,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王某称每天工作时间为8:00-17:00,晚上加班2小时,并向法院提交其本人的打卡记录。家电公司则称王某每天工作时间为早上8:00-12:00,下午1:00-5:30,加班时间不固定。
  王某月薪为1500元,他认为这一工资未包括每天加班3小时的加班费。家电公司则认为工资中已包含加班工资,公司实行不定时加班。
  ■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在这个案件中,王某主张其每天加班3小时,并提供某家电公司的考勤打卡记录作为证据。法院最后认定,某家电公司发放给王某的工资中并没有包含加班工资在内。据此判令某家电公司应向王某支付2006年度、2007年度加班工资,其中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和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合计约38490元。
  ■点评(民事审判第五庭负责人董爱民):
  部分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故意违法用工。如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劳动者工资、不为员工办理法定的福利保险、不支付加班工资等,导致企业败诉。出现这种情况的一般为小型企业,这类企业认为依法用工的成本过高,无法承受,故采取恶意规避法律的做法。
  焦点二劳动合同解除
  ■案例:
  2009年2月,张某入职中山某装饰公司从事油漆工工作。2010年1月20日,某装饰公司向张某发出一份通知,以“经查实张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要求张某即日办理离职手续,从2010年1月21日起不用来上班。张某在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2389元。张某以某装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为由提起仲裁及诉讼。
  ■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在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案中,某装饰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张某确有“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故法院最终认定某装饰公司违法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应当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778元。
  ■点评(李添扶):
  据第一法院统计,用人单位
  违法解除合同这类案件占用人单位败诉案件的35.84%。因劳动者严重违纪而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很多用人单位试图利用这一条款规避法律,滥用单方解除权,或设置劳动者违纪的“陷阱”,如故意通知员工不用上班,在一段时间后以无故旷工为由将其辞退等,这种做法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此外,部分劳动者确实违反用人单位的部分规章制度,但尚不构成严重违纪的行为,企业据此而解除合同也缺乏依据。

  焦点三 未签合同
  ■案例:
  2008年6月28日,甘某到我市某服装店任销售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甘某月基本工资为2400元,实收工资的组成为底薪加提成,每100元提成2.5%。
  2009年1月,服装店以被盗牛仔裤为由,克扣甘某工资800元。2009年2月4日,服装店以此为由,将甘某解雇。
  甘某随后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中第一点就提出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加付一倍的工资14959.5元。双方对裁决结果不服,起诉至法院。
  ■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服装店应向甘加付2008年7月28日至2009年2月4日的一倍工资14400元。
  ■点评(李添扶):
  由于服装店未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被判承担责任。某些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被判承担责任的企业,诉讼中大呼冤枉,自称曾多次将劳动合同交给劳动者,要求其签订合同,但其均不予理睬,且鼓动其他人一起不签合同,但企业未能提供任何相关证据证明这些事情,也没有以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因此法院难以采信。

  焦点四 用人单位依规章制度
  解除劳动关系
  ■案例:
  2005年10月28日,何某入职中山某电子有限公司担任司机一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何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009年10月23日,公司以何某累计旷工两次为由,通知他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公司提交的《公司制度》注明“一年之内如有两次或两次以上旷工记录者一律无薪开除处理,连续旷工三天作自动离职处理”。公司称《公司制度》已公示过,何某称不知道公司的规章制度,也未见公示过。
  ■判决:
  法院表示,因为公司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到公司员工的切身利益,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后,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由公司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提出方案和意见后确定。而公司没有提交上述规章制度以及有关民主程序产生并已向全体员工公示的相关证据,且何某也表示不知道这一规章制度。因此,法院认定该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向何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7960元。
  ■点评(李添扶):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内容应合法有效,且应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通过公示形式告知劳动者,否则有可能不被采信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依据。另对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多数企业仅有笼统的公司章程,无具体规定,对何谓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失职”均无详尽的标准。此外,如果公司规定与法律规定抵触,也是无效的。

  焦点五 未参加社会保险
  ■案例:
  2008年1月7日,梁某入职某工程有限公司,任保安员,双方于2008年8月6日签订了劳动合同。某工程有限公司没有为梁某参加社会保险。
  2008年2月11日,梁某因下班后从事非法营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产生医疗费23065.3元,其中超过保险报销限额13065.3元,梁某承担6533元。2009年7月6日,某工程有限公司和梁某解除劳动关系。
  梁某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其中一点就是要求,公司应支付未给自己购买社会医疗保险导致的医疗费损失6533元。
  ■判决:
  法院认为,因某工程有限公司未为梁某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受伤后无法享受医保,应作为劳动争议纠纷处理。法院向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发函了解,根据社保局的复函,某工程有限公司应向梁某赔偿医疗费损失6123.10元。
  ■点评(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副教授欧阳白果):
  传统的劳动争议案件主要是针对拖欠工资、工作超时、加班工资不足等问题,但新一代80后、90后劳动者的诉求更高,他们不仅仅满足基本收入,而要求加强福利待遇、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管理的人性化水平等,因此,现在的劳动争议案件也同样呈现出多种诉求的特点,像这类案件可能会越来越多。

  贴士   劳资双方如何取证?
  《白皮书》分析,由于劳资双方都缺乏证据意识,常常因此输了官司。因此,如何保留证据成为劳动者和企业有效维权的关键。
  对劳动者而言,至少应当证明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合同、工资发放凭条、社保费缴纳、工作证等。’现在很多单位采用短信通知工资发放,也可以保留为证据。’其次,劳动者要证明加班情况。如果提出单位要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应当提供书面加班证明或者是可信的证人证言。
  对企业而言,对员工违纪处理情况、工资发放情况都应当收集证据,劳动者违纪情况如果没有劳动者签字确认也不被认可。此外,企业是否将规章制度公示、是否与劳动者就签订合同进行磋商等,都应有书面证据。

  建议   建立企业诚信监督管理制度
  《白皮书》建议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诚信的法制宣传力度。建议企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企业代表、工会组织、劳动者代表等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实际内部开展法制讲座、宣传板报等普法活动,从而促使企业和员工意识到企业信誉对企业长远发展的重要性。
  建议企业加大信用管理的力度,完善企业履行劳动合同的信用记录,建立用工诚信度的监督考评工作机制和失信惩治制度。建议企业引进多方评价机制,拓宽劳资双方沟通渠道,尊重和重视劳动者合理诉讼的表达,不断提高劳动者对企业的满意度和幸福感。
  建议职能部门进一步规范企业诚信监督和管理,对诚信度较差的企业进行曝光,对诚信度较好的企业给予相关政策的优惠,通过各种奖惩措施减少一些企业不诚实、不守信的行为,营造诚信经济的氛围,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只有1 人选择“没有”,占4% 。 


  (作者:文/中山日报记者吴娟通讯员周祖龙张艳娜伍青花图/中山日报记者缪晓剑制图/贾荐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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