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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一人民法院五项举措推进行政诉讼简易审


作者:苗万文 发布日期:2011-05-16 【收藏本文

 

  市第一人民法院是省高级法院确定的10个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基层法院之一。院党委对此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于4月1日起正式启动试点工作。截至5月12日,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5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11件,简易程序适用率高达73%,审结6件,其中达成和解撤诉1件,距立案日期仅13天;当庭宣判1件,距立案日期仅15天;其他判决的4件案审结期限均不超过40天。我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
  第一、制定规范。在中院的指导下,根据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行政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规定(试行)》,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对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起诉与答辩、审理前的准备、开庭与审理、宣判与送达这些诉讼环节作了详细规定。
  第二、立案释明。在立案审查阶段,由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对前来立案而不清楚行政简易程序相关规定的当事人进行详细解释,再由当事人选择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及独任审理。已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11件案中就有5件案当事人同意独任审理。
  第三、限期送达。收案后在当天将起诉状及材料送达行政机关,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天。送达起诉状后不定期催促行政机关进行答辩。行政机关在答辩期内答辩后,即使答辩期未满,也当即送达各方当事人,尽最大可能缩短案件审理中的送达时间。
  第四、庭审示范。行政庭的同志自觉加强学习,做细致的庭审准备工作,还注意发挥庭审的示范作用,促进水平提高。一般当庭宣判,次选定期宣判。5月12日,我院推出首个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示范庭,主动邀请了6名人大代表、3名政协委员、18名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生及省内多家媒体记者旁听。在庭审后进行互动交流、判后答疑等,此举深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好评。
  第五、加强宣传。一方面通过立案、服务大厅两个对外窗口进行日常的解释宣传工作。另一方面加大在媒体的宣传力度。3月31日《中山日报》推出专版报道,介绍行政诉讼简易审程序。罗嘉浩院长接受记者专门采访,对简易程序这一行政诉讼便捷途径、其适用范围和特点等作了系统的介绍,使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有了初步认识。5月13日,新华社、《南方日报》、《中山日报》等多家媒体对该院首个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示范庭进行了大篇幅报道,使人民群众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有了进一步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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