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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债3千5 罚款1万元 ——市法院依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加大对老赖的惩罚力度

赖债3千5 罚款1万元 ——市法院依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加大对老赖的惩罚力度

作者:专栏用户 发布日期:2008-05-21 【收藏本文

 

    5月19日,中山市法院依法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高某强制扣划了其3500元债款及罚款1万元。这是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今年四月1日实施后,中山市法院首例对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适用罚款处罚的案例。
    申请人吴某元诉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中山市法院审判庭作出民事判决,已于2007年11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执行人高某应向申请人吴某归还借款本金3500元及代垫案件受理费25元。该案进入程序后,中山市法院执行庭干警袁海峰即以电话方式联系高某,督促其自动履行付款义务。2008年1月初,高某称将在1月4日前汇款至法院帐户。后经查实高某并未履行。从此高某即开始拒听执行干警的所有来电。法院后经联查发现,高某尚还拥有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等多出财产,其中还查得高某以16万元投资建行的“新股宝”理财。4月22日,法院依法将高某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高某得知后,大闹银行,还向110报警,阻碍法院执行人员的正常工作。
    中山市法院认为高某用高额的银行存款用于投资理财,完全具备履行执行标的的能力,却蔑视法律,在毫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执行。对高某作出处以一万元罚款的决定。法院已于5月19日强制扣划了高某所欠的借款本金3500元及罚款1万元。

责任编辑:专栏用户 来源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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