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一站式”建设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配套制度及方案


作者: 发布日期:2021-01-19 【收藏本文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配套制度及方案

第一部分  一站式多元解纷体系架构

第二部分  诉调对接指引图

第三部分  调解员选任及管理办法

第四部分  特邀调解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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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调解员选任及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拓宽调解员准入渠道,加强调解员管理,提升调解员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员》、《广东省调解员管理办法》,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调解员范围】本办法所称调解员是指符合规定,经法院聘任、接受法院委派或委托参与案件调解工作的人员,包括特邀调解员。

第二条 [调解员条件]特邀调解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二)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社会经验;

(三)热心调解工作,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四)熟练使用办公软件;

(五)身体健康,22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受过刑事处分、被开除公职或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的人员不得被特邀为调解员。

第三条【调解员选任方式】特邀调解员的选任方式为邀请,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仲裁员、退休法律工作者等符合条件的个人中邀请特邀调解员。

第四条【调解员任期】特邀调解员的邀请期为一年,任期届满后,根据工作表现可以续邀。

第五条【工作原则】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地位平等;

(二)遵守诚实守信;

(三)尊重当事人自愿原则;

(四)不得接受当事人请托,进行非正当接触;

(五)不违背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序良俗,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调解保密原则】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了解到的涉及其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应当保密。

第七条【回避制度】特邀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四)人民陪审员身份的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后又成为同一案件的合议庭成员、一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的。

特邀调解员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由该调解员调解的除外。 

特邀调解员的回避由本院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

第八条【限制行为】特邀调解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迫调解;

(二)违法调解; 

(三)接受当事人请托或收受财物; 

(四)泄露调解过程、调解协议内容或影响当事人合法利益的相关信息; 

(五)其他可能侵害当事人利益或影响公正形象的行为。 

当事人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可以向本院投诉。经审查属实的,本院予以纠正并视情况作出警告、通报、除名等相应处理。 

第九条 【调解员权利】调解员的权利:

(一)有权了解与纠纷或案件有关的情况和事实; 

(二)获得正常开展调解工作的物质条件和便利;

(三)接受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四)获取工作补贴的权利

第十条【调解员义务】  调解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院相关管理规定,维护法院和调解组织的形象;

(二)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不得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担任该案的人民陪审员、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

(四)不得利用调解工作之便谋取不当利益;

(五)不得泄露调解过程中了解的当事人的秘密和隐私及审判秘密。

(六)接受法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调解员管理】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负责调解员的邀请、招募、考勤、监督、工作安排、培训、补贴核算、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考勤制度】调解员应当有充裕的时间参与人民调解,根据诉调对接中心的工作安排,认真履职,诉调对接中心做好考勤登记。

第十三条 【考核内容】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每年度考核调解员的工作质效,以实际考核和工作作风考核相结合。实际考核主要包括参与调解的案件数量、调解成功的案件数量、未调成案件的诉调对接工作成果(包括送达地址书的确认、电话及身份信息的甄别、引导司法鉴定的数量、归档案件数)等;工作作风主要包括考勤、投诉及工作纪律等。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第十四条【调解员退出机制】调解员可在以下几种情况退出:一、自愿申请辞职;二、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三、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调解员申请辞职应提前一个月提出,报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审批。

第十五条【尚未终结事务的处理】因任期届满、 辞职、被解聘等情况,调解员应当与相关人员做好交接,交还全部与工作有关的案件材料及系统配置。

第十六条【奖励补贴】调解员的奖励及补贴按照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件确定。

第四部分 特邀调解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快推进“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章 工作范围

第一条【调解范围】当事人到法院起诉的各类民商事纠纷,除法律规定不能调解、不宜调解的以外,都属于诉前调解的范围。

下列纠纷,不应经过诉前调解程序:

(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二)适用破产程序的案件;

(三)有关确认身份关系的案件;

(四)不动产权属及其他确权纠纷;

(五)以物抵债纠纷;

(六)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七)可能规避法律或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第三人合法利益的案件;

(八)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不宜调解的案件。

第二章 工作人员职责

第二条【法官工作职责】法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统筹、指导、督促本小组开展诉前调解和诉前鉴定相关工作;

(二)制定各类案件调解工作指引,推动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三)把握疑难复杂案件调解方向,参与疑难复杂案件调解工作;

(四)签发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五)统筹安排司法辅助人员工作。

第三条【特邀调解员工作职责】特邀调解员在法官的指导和协助下,开展以下工作:

(一)核实当事人身份,甄别确定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引导当事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电子送达;

(二)引导当事人 填写有关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征求意见书;

(三)书面记载调解过程中各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

(四)引导当事人进行诉前鉴定,办理司法委托事宜;

(五)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音频、视频调解;

(六)草拟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

(七)其他属于诉前调解和诉前鉴定的辅助性事务。

第四条【辅助人员工作职责】司法辅助人员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收集调解员无法联系及无法调解案件并退回内勤;

(二)文印扫描;

(三)送达调解中心“民特”、“民初”案号裁判文书。

(四)案件整理及归档

(五)其他辅助性事务。

第五条【内勤工作职责】内勤主要工作职责为:收案、分案、退案、台账制作、报表统计、调解员奖励计算、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第三章 诉前调解

第六条【立案分流】对于应当进入诉前调解的案件,由立案窗口统一编立“民诉前调”案号,向起诉人出具《诉前调解通知书》,并将案件分流至诉调对接中心开展调解工作。

第七条【分案】诉调对接中心收案后,按照对应分案规则分派至各特邀调解员。

第八条 【核实身份】对于“民诉前调”案件,特邀调解员负责核实当事人身份,主要核实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

(二)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

对于无身份信息的案件,应当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

第九条【识别联系方式】通过电话联系当事人后,特邀调解员应当对拨打电话进行标记。

第十条【确认送达地址】特邀调解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认当事人送达地址:

(一)电话联系当事人要求其确认邮寄送达地址;

(二)引导到场当事人调解送达地址确认书,指引其优先选择电子送达方式;

 (三)识别证据材料中当事人双方约定的送达地址。

当事人各方在调解阶段签字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效力及于一审诉讼、执行及二审阶段。

第十一条【征求调解意见】特邀调解员应当征求当事人调解意见,到场当事人不同意参与调解的,应当填写《不参与调解确认书》,说明正当理由。未到场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的,特邀调解员应当在《调解情况登记表》中注明。

第十二条【确认结果】根据相关结果反馈,甄别进入实质调解的案件和退回立案的案件。

对于当事人愿意调解的案件,转入调解程序。

对于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或无法联系的案件,交由辅助人员退回立案。

第十三条【事项告知】特邀调解员开始调解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调解规则、调解程序、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申请等事项,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要求当事人签署承诺书。

第十四条【调解内容】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完成指导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书、答辩期征求意见书、确认双方无争议事实等工作。

第十五条【调解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制作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纠纷概述;

(三)调解协议结果。

双方当事人及调解员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达成的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后生效。

第十六条【调解笔录】经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后,也可直接制作调解笔录,调解笔录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及调解员、记录员签名、盖章或捺印。

调解笔录与调解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审查指导】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法官应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对于疑难复杂案件的调解,法官可提前介入指导。

第十八条【撤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特邀调解员应当指引当事人呈交撤诉申请,撤回诉争案件。

第十九条【司法确认】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特邀调解员应将案件转至立案窗口立“民特”案号,并由特邀调解员草拟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由本调解组法官进行签发,辅助人员开展文印送达工作。

第二十条【归档】对于当事人撤诉案件,由诉调对接中心辅助人员负责整理并归档;对于“民特”案件,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整理,诉调对接中心辅助人员实施归档。

第二十一条 【终结调解】调解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终结诉前调解程序:
(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二)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达成调解协议;

(三)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再进行调解;

(四)发现可能存在虚假串通调解的情形,经诉调对接中心法官确认的

(五)其他无法继续进行诉前调解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处理】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特邀调解员应当在《调解情况登记表》注明,由诉调对接中心将案件退回立案窗口处理。

第二十三条【调解地点】诉前调解工作可以在诉调对接中心办公场所进行,也可以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在其他场所进行。鼓励借助现代化科技手段创新调解工作方式,提高调解效率。

第二十四条【诉前调解】诉前调解一般由1名调解员主持。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当事人要求两名以上调解员共同调解的案件,可以由两名以上调解员共同调解。调解员所在组的法官对诉前调解案件提供专业化指导意见。

第二十五条 【调解期限】诉前调解案件的期限为30日,自接受案件之日起计算,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的除外。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最长可延长30日。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禁止性原则】经特邀调解员调解的案件,对于已进入实质调解但未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人民陪审员担任调解员的,在诉讼阶段人民陪审员应主动回避,不得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案件办理。

第二十七条【保密原则】诉前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作出的妥协而认可的事实,因未调解成功进入诉讼阶段的,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诉讼费用的收取】当事人经诉前调解达成协议后申请撤诉或司法确认的,免交案件受理费;经立案后申请撤诉或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案件受理减半交纳。

第二十九条 【诉讼杠杆机制】经诉前调解的案件,实行诉讼费杠杆机制,因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调解或者恶意导致调解不成的,案件进入诉讼阶段可以斟酌其负担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诉讼费用。

第三十条【调解奖励】特邀调解员的调解奖励按照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件确定。

第三十一条【委托聘任】特邀调解员实行委托聘任,聘期一年,一年一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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