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一站式”建设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诉前鉴定工作指引


作者: 发布日期:2021-01-19 【收藏本文

为深化一站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缩短审理时限,提高办案质效,及时化解矛盾,规范在诉前调解阶段开展鉴定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案件甄别】对于诉前调解案件,调解员在阅卷时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了解,甄别是否需要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事项进行鉴定。

第二条 【引导鉴定】对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因案件需要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事项进行鉴定的,特邀调解员在送达《诉前调解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诉前鉴定告知书》、《司法委托风险告知书》等,积极引导和组织当事人进行司法鉴定。

第三条【法官判定】  对于经甄别后认为需要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事项进行鉴定或当事人申请诉前鉴定的案件,交由本组法官进一步判断,法官认为确有必要进行诉前鉴定的,由调解员开展鉴定工作。

第四条【共同委托】对于需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事项进行诉前司法鉴定的,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共同委托。如无法联系对方当事人或经联系对法院诉前鉴定告知书不予理会的,人民法院可在征求申请方意见后启动单方鉴定。

第五条【单方鉴定的处理】对于单方已在立案前申请司法鉴定的,特邀调解员应当将鉴定意见副本送达其他当事人,并告知其相应权利,其他当事人可在指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

第六条 【协商选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特邀调解员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两家鉴定机构及委托顺序;协商不成的,则采取摇珠方式随机选定鉴定机构。

第七条【摇珠选定】需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事项进行司法鉴定的,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选定机构和特定事项仅为中山中院名册中仅存单一机构具有资质的,应当通过摇珠方式或当事人认可的其他方式优先在中山中院司法委托入选专业机构范围内选定鉴定机构。经双方一致选定的机构,原则上应从广东省法院司法鉴定委托入选专业机构范围内选定。如双方当事人对在中山市和广东省内入册机构存有争议的,则在入册的广东省和中山市名册中同时摇珠。

第八条 【委托前质证】委托鉴定前,特邀调解员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确定鉴定内容,核对确认鉴定材料,针对申请一方所提交材料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 [移交鉴定]委托鉴定由司法委托组统一对外委托、通知当事人缴费、跟踪督促,与委托机构沟通协调,特邀调解员予以协助。司法委托组应当按预先确定的鉴定人及顺序依次委托。

第十条 [鉴定书送达] 司法委托组应当于收到鉴定书之日起3日内,将鉴定书及相关材料移交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员应当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3日内将副本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告知双方当事人有7日的异议期及申请人有重新明确诉讼请求的权利。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特邀调解员应在异议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将当事人的书面异议移交司法委托组,司法委托组应送达委托机构在7日内作出书面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第十一条 [开展调解]鉴定书出具后,特邀调解员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继续调解,恢复调解期限。

第十二条 [其他] 诉前鉴定案件的其他调解工作流程参照特邀调解工作规程。

 

 

 

 

 


附件1: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道交纠纷案件诉前鉴定告知书

 

诉前鉴定是人民法院在决定立案受理前,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就当事人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作出可供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或法院裁判依据的鉴定意见的活动。

根据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的要求,道交纠纷案件全面推行调解程序前置和共同委托制度,因此,道交纠纷案件如涉及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事项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均应在诉前进行。道交纠纷案件经立案庭预立案后,统一移交道交纠纷调解工作室进行诉前调解。法官或调解员将根据当事人的鉴定申请,组织双方确定鉴定范围、进行检材质证、委托鉴定等工作。在鉴定完毕后,当事人可根据鉴定意见决定是否继续起诉,是否调整诉讼请求或者进行调解,从而有效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

特别提示:

1.当事人首次向立案庭提交起诉状,视为诉讼时效中断。待诉前鉴定程序终结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2.鉴定文书的送达工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中关于诉讼文书送达的有关规定执行。

3.鉴定文书送达后十日内,当事人未对鉴定意见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诉前鉴定程序终结,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4.诉前鉴定形成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与诉讼过程中由法院委托鉴定形成的鉴定意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共同鉴定,或未在指定期限内对诉前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在诉讼过程中要求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准许。

5.当事人接受诉前鉴定的,应当按照证据规定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如果您已经了解并同意进行诉前鉴定,请阅读下面的文字后签字:

我已阅读并理解上述告知内容,同意适用诉前鉴定制度。                             

 

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司法委托风险告知书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切实保护当事人正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等规定,特就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责任予以明确,并告知如下:
 一、鉴定意见依法不被合议庭采信的风险
  鉴定意见是专家的专业性意见,是法定证据材料,能否采信应由人民法院合议庭审查决定。
 二、鉴定意见与鉴定申请人的愿望不一致的风险
   司法鉴定活动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鉴定意见可能存在对申请鉴定当事人不利的情形。
 三、司法鉴定申请人未缴纳费用的风险
   司法鉴定申请人应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7日内(从接到通知日起计算)预交鉴定费用(含拍卖公告费等实际支出费用),但与中介机构就缴费达成协议的除外。否则,人民法院管理部门将中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疑的要承担费用。
 四、司法鉴定申请人要求撤销对外委托申请的风险
  司法鉴定申请人要求撤销对外委托申请的,应承担因对外委托已实际发生的支出费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逾期提供鉴定检材资料或所提供检材资料(鉴定证据)有误的风险
  当事人应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充分、合法、真实的检材资料(鉴定证据)。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检材资料(鉴定证据)或所提供检材资料有误,存在不充分、不真实等情形的,以及送检材料被破坏、耗损,其完整性不能恢复,鉴定结论存在不能客观反应当时情况的风险,应当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 
 六、当事人放弃选定鉴定机构的风险
   当事人接到选择中介机构的通知后,未按指定的时间、地点选择中介机构,也未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部门将依法定程序确定中介机构。 
 七、鉴定意见不明确的风险
   司法鉴定受鉴定材料、科学发展水平及其他客观条件的制约,可能存在鉴定意见有瑕疵、不明确等情形。
 八、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且不明确提出的风险
   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干扰、阻挠鉴定、拍卖机构依法工作的风险
   在整个鉴定、评估、拍卖工作阶段,当事人有提供所需资料、配合勘验现场、提供必备工作条件的义务,干扰、阻挠鉴定、评估、拍卖工作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十、谋求不正当利益的风险
   当事人不得与案件承办人及专业机构进行不正当交往,谋求不正当利益,违者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当事人私自向专业机构送交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依据。
 十一、人民法院不予对外委托的风险
   具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对外委托:1、鉴定申请项目不属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案件范围的;2、鉴定申请目的不明确的;3、鉴定申请事项不具体的;4、鉴定申请事项无相关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能予实施的;5、不属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 (签字):           

                                   年  月  日
    

 

  (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入案件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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