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定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3)中一法执字第1145-1号

作者: 发布日期:2013-08-26 【收藏本文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伍某某,系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方某某。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何冠荣325197908186838何40620195205165718台山市表人0198202051595与被执行人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方某某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3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规定,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中一法执字第11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陈标科
执  行  员    黄桂源
执  行  员    秦  江
书  记  员    林业佳
责任编辑: 来源于: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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