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男童与猪共处是社会之痛


作者:邓子庆 发布日期:2015-07-07 【收藏本文
    近日,濮阳清丰县一个和猪一起待在泔水车里的孩子 “火”了。濮阳早报记者探访,男孩家境贫寒,父亲靠养猪、蹬三轮养家;母亲精神障碍,非打即骂致孩子头上身上满是伤疤,冬天也不让孩子进屋里睡觉,可怜的孩子一年四季蜷睡在院子角落里,至今不会说话。(7月6日《濮阳早报》)
    长期生活在脏乱不堪的墙角、身上满是被殴打留下的伤痕、七岁了都还不会说话……看到这些细节,想必任何一个正常人都为这位男童的境遇而心疼甚至愤怒;甚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我们身处的这个时代里,很多猪所享受到的待遇恐怕都比该男童高很多。
    从新闻得知,男童生活之所以如此悲惨,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不管男童母亲是否患有精神障碍,她的表现都不像正常人,不然不至于肆意殴打虐打自己的亲生儿子;二是男童的家庭十分贫寒,连每个月300元的电费及其他费用都难以负担,从根本上导致男童的物质生活极度匮乏。而从现实层面来看,这方面的问题依靠男童的父母抑或其自己显然都难以解决,也从另一角度折射出当前社会救助制度方面的一些不足。
    首当其冲的是儿童权益维护方面的法制缺漏。近年来,随着婚姻家庭问题的不断涌现、家庭暴力事件的不断增多和家庭虐待行为得不到合理惩处的凸显,人们对虐待罪规定的合理性产生不小质疑。例如2012 年山西某县一 7 岁女孩就被继母虐待致死,女孩死时体无完肤,淤青和烟头烫伤疤痕随处可见,肠子被打断。这一事件当时就引发社会对虐待罪的不小质疑。
    依据《刑法》规定,虐待罪在未造成重伤或死亡的情况下,属于自诉案件。所谓自诉案件,就是被害人告诉才处理,不诉则不理。现实中,受虐待的被害人大都是弱势群体中的妇女、儿童、老人,特别是儿童,他们压根不知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即使知道,在拳脚棍棒之下,是否还有胆量去自诉,也是个大问题。正因如此,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提出建议,立法机关对刑法中的虐待罪进行修改,删除告诉才处理条款,改为既可公诉也可自诉,同时对本罪情节恶劣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具体到本案中,男童连话都不会说,遑论跑到法院去控诉他人虐待了。当然,另一个可能情况是就是男童母亲患有精神障碍,不构成虐待罪。但考虑到男童长期遭受虐待的处境,有关部门可对男童母亲进行精神医学鉴定,若确认其实完全无刑事、民事责任能力的,可以依法剥夺其监护权。然后与男童父亲以及其他亲属商议,将孩子寄托于一个比较安全的环境中。此外,社会救济制度的落实方面也有缺失。男童家庭如此贫困,其自身物质生活保障严重落后,相关职能部门显然有责任保证其享有基本生活权利。
    稍感欣慰的是,与猪共处的男童得到了媒体和志愿者的关注,他的处境也正在逐渐改善。笔者相信,随着舆论的进一步聚焦,当地相关职能部门想必会积极介入,进而使得男童的有关权益得到较好的长久的保障。但话又说回来,这种舆论关注个体遭遇的影响是有限的,它终究无法从根本上帮助更多类似生活相当悲惨的孩子们。这一点,还需要政府以及社会从制度层面积极思考,并有所作为。
 
责任编辑:邓子庆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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