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黄裕佳非法拘禁案

黄裕佳非法拘禁案

作者:专栏用户 发布日期:2007-08-21 【收藏本文
陈健强
 
一、基本情况
案由:非法拘禁案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中山市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裕佳,男,34岁,汉族,籍贯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高中文化,农民,2005年4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二、诉辩主张
1、中山市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2005年3月10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黄裕佳因周业朝参与“六合彩”赌博欠其妻子陈芳玲的钱,遂纠集“阿洪”、“阿欣”、“阿有”、“阿六”(均在逃)携带两把长刀窜到周业朝的表弟卢海源住处,将卢海源绑走并搜走一部钻石牌彩屏手机和一部诺基亚8250手机。被告人黄裕佳等将卢海源绑架至佛山市顺德区金碧旅店305号房、广州市番禺区鸿涛旅店403号房、佛山市顺德区粮友旅店307号房等处。期间,被告人黄裕佳等一起殴打卢海源,并叫卢脱掉衣服跪在空调下,用冷气对着卢吹,又强逼卢写下一张欠其妻子陈芳玲人民币31000元的欠条。然后被告人黄裕佳等逼卢海源打电话给家人存入人民币33000元到指定的帐号,否则就将卢海源杀掉。同年3月17日下午,被告人黄裕佳等人将卢海源家人存入的人民币33000元分别从广州番禺、中山小榄、顺德大良的邮政储蓄所中全部取走后,释放了卢海源,并把两部手机归还给卢海源。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相关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裕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绑架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2、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黄裕佳辩称因周业朝与被害人卢海源欠其妻子陈芳玲的赌债,卢海源也为此写下借据,其为了追讨该赌债才带走卢海源。而拿走卢海源的手机是为了防止卢海源与外界联系,事后已将两部手机归还给卢海源,故对该两部手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案发过程中没有殴打过卢海源。
    辩护人认为黄裕佳的行为事出有因,是为了追讨被害人卢海源欠其妻子陈芳玲的赌债,而且公诉机关指控的赃款人民币33000元中也包含了案发过程中的食宿等花费,所以被告人黄裕佳的行为只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裕佳曾殴打被害人卢海源也证据不足。

三、事实和证据
    中山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黄裕佳因周业朝参与“六合彩”赌博欠其妻子陈芳玲的钱,并怀疑周业朝的表弟卢海源也参与其中,遂欲向卢海源追讨该笔赌债。2005年3月10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黄裕佳纠集“阿洪”、“阿欣”、“阿有”、“阿六”(均在逃)携带两把长约50公分的长刀,租用一辆面包车一起窜到中山市南头镇卢海源住处,强行将卢海源带走,同时搜走卢海源的一部钻石牌彩屏手机和一部诺基亚8250型手机。被告人黄裕佳等将卢海源押至佛山市顺德区金碧旅店看守,并又叫来三名男子(均在逃)一起殴打卢海源,同时强逼卢海源写下一张欠陈芳玲人民币31000元的欠条。后被告人黄裕佳又逼卢海源打电话给家人,威胁卢的家人存入人民币33000元到指定帐号,否则便要将卢某源杀害。同年3月11日,被告人黄裕佳等人又将卢海源转移到广州市番禺鸿涛旅店,并叫卢脱掉衣服跪在空调下,用冷气对着卢海源吹,“阿洪”等人继续殴打卢,然后再次逼卢打电话给家人,威胁尽快将钱存入指定的帐号。同年3月16日,被告人黄裕佳等将卢海源转移到顺德粮友旅店,至3月17日下午,被告人黄裕佳等将卢海源家人存入上述帐号的人民币33000元分别从广州市番禺、中山市小榄镇、顺德大良的邮政储蓄所中全部取走后,释放了卢海源,并归还了两部手机。事后被告人黄裕佳分得赃款人民币22000元,“阿洪”、“阿有”、“阿六”各分得人民币3000元,“阿欣”分得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卢海源的陈述,证实因周业朝欠陈芳玲30000多元赌债,便曾和周业朝就归还赌债之事与陈芳玲商谈未妥,黄裕佳等多名男子遂于2005年3月10日下午,将其带至旅店内拘禁并要其替周业朝偿还赌债并对其殴打,后黄裕佳等逼其写欠陈芳玲31000元的欠条,又强逼其致电家人索要欠款33000元,同年3月17日中午12时许,黄裕佳收到其家人存入33000元才将其释放,同时归还其被拿走的钻石牌彩屏手机和诺基亚8250型手机。
    2、证人梁彩菊、卢海丽的证言,证实黄裕佳等多名男子将卢海源强行带走,后对方多次以杀害卢海源相威胁索要33000元,卢海丽于是分三次将33000元存入对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3、证人周业朝的证言,证实2004年间,其因参与“六合彩”赌博欠下陈芳玲30000多元赌债,后黄裕佳、陈芳玲曾向其追索赌债的情况。
    4、证人黄懋声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卢海源的父亲告知其关于黄裕佳强行带走卢海源的事,后其为此致电黄裕佳,黄裕佳声称因卢海源欠债而向卢海源索要债务。
    5、证人刘办娣的证言,证实黄裕佳、卢海源等多人入住广州市番禺区鸿涛旅店。
    6、辨认笔录,证实卢海源、周业朝、刘办娣均对黄裕佳进行了辨认,黄裕佳辨认了作案现场的情况。
    7、中国邮政储蓄存取款凭单、转帐凭单和户名为“黎玉梅”的银行帐户交易记录,证实卢海丽先后三次将33000元存入黄裕佳等指定的银行帐户。
    8、有黄裕佳等逼迫卢海源所写的欠陈芳玲人民币31000元的借条在案。
    9、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卢海源在案中因钝器作用致前臂擦伤,伤情未达轻微伤。
    10、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分别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金碧旅店305号房、广州番禺鸿涛旅店403房、佛山市顺德区粮友旅店307号房等处。
    11、被告人黄裕佳的供述,供认其为了索要赌债而拘禁卢海源并要卢写下欠条,后逼卢海源致电家中要卢的家人交出人民币33000元的事实。

四、判案理由
    中山市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黄裕佳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具有殴打情节,依法应予从重处罚。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黄裕佳的行为是构成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裕佳结伙绑架被害人卢海源,并以杀害被害人相威胁,向被害人的家属索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黄裕佳和辩护人均认为,黄裕佳为索要赌债而带走被害人卢海源,本案属事出有因,被告人黄裕佳的行为应构成非法拘禁罪。
要正确判定被告人黄裕佳的行为构成何罪,必须综合分析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被告人案发前的认识状态和作案时的犯罪目的等因素,结合本案主客观犯罪构成要件对被告人黄裕佳的行为作准确的定性。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所谓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情形,也就是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大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而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也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同样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那么,被告人黄裕佳的行为是否属于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情形:
    本案中,被害人卢海源的陈述和证人周业朝的证言均已证实卢海源与黄裕佳、陈芳玲之间并不存在包括赌债在内的任何债务关系,被告人黄裕佳将卢海源强行带走并拘禁和殴打,后又以杀害卢海源对其家人进行威胁从而索要财物的犯罪事实也是清楚的,所以,被告人黄裕佳的行为在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上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绑架罪规定的情形。但具体考虑本案的起因,可以得知案发前周业朝确欠下陈芳玲30000多元赌债,卢海源曾因此和周业朝就归还赌债之事与陈芳玲进行了商谈,所以黄裕佳辩称是为索要该笔赌债而拘禁卢海源并进一步向其家人索要欠款的意见是合乎情理的。且就黄裕佳拘禁卢海源的整个行为表现而言,其行为始终是为了从卢海源或其家人处追索周业朝欠其妻子的30000多元赌债,而证人黄懋声的证言和黄裕佳索要的财物数额等同时能证明这一情况。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人黄裕佳确因怀疑周业朝与被害人卢海源欠其妻子陈芳玲的赌债,而为索取该赌债非法拘禁被害人卢海源,从主观上看黄裕佳的犯罪目的正是为索取赌债,其全部犯罪行为皆围绕该犯罪目的展开,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行为人为索取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的情形,据此应依法认定被告人黄裕佳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故黄裕佳及其辩护人认为黄的行为只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意见,予以采纳。但黄裕佳及其辩护人辩称没有殴打过卢海源的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则不予采纳。另对公诉机关认为黄裕佳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的指控则不予支持。

五、定案结论
    中山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裕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黄裕佳在判决后未提出上诉,广东省中山市市区人民检察院亦未提出抗诉。

六、解说
    新刑法颁布实施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虽然并未被作为基本原则正式编列于我国刑法中,但该原则仍是刑事审判实践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之一。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是指犯罪的成立不仅要求在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要求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还要求主客观的内容具有一致性;刑事责任程度的确定也不仅要考虑行为的客观危害,还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及其人身危险性。在刑事审判中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对准确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区分此罪与彼罪,同时做到适当量刑、罚当其罪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如果忽略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内容的一致性和主客观要件间的内在联系,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就容易犯主观归罪或客观归罪的错误。2000年7月1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中,对行为人索取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的行为,认定为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就是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在刑事审判领域的体现。
    就本案而言,要正确区分被告人黄裕佳的行为是构成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首先须明确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一个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目的的不同,前者的犯罪目的是为了勒索财物,而后者的犯罪目的则是为了追索债务,所以必须查明黄裕佳的行为所指向的主观故意内容中,其犯罪目的是无端地索要钱财,还是事出有因、为追索赌债。尤其是把握好被告人黄裕佳作案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从其客观行为中合理判断其主观方面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就成为准确定性其犯罪行为的关键。如只注重本案中存在的黄裕佳拘禁卢海源并以此相威胁向第三人索要财物的客观要件,不可避免会将其行为客观归罪而定性为绑架罪。法院在具体分析现有全部证据和全案案情的基础上,针对被告人黄裕佳在犯罪过程中索要的财物数额与周业朝所欠赌债数额基本相符、黄裕佳在案发时对证人黄懋声的言谈中声称只要收到赌债就释放被害人,以及黄裕佳取得财物后归还被害人手机等的行为表现,从而认为虽然卢海源与黄裕佳、陈芳玲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债务关系,但黄裕佳自以为从卢海源身上能追讨回周业朝所欠赌债的辩解意见仍是合乎情理的。故法院最后认定被告人黄裕佳的犯罪目的是为了逼要赌债,其实施拘禁他人的一系列犯罪行为也正是为了追偿赌债,并因而判定其行为应构成非法拘禁罪,是完全合乎法律规定和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要求的。
    综上,法院对被告人黄裕佳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并认定其具有殴打情节,而依法给予从重处罚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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