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台风掀翻大树,一女子被砸遇难,家属索赔百余万,法院判园林部门担责两成赔偿24万余元

罔顾“三停”通知外出路人自身有重大过错


作者:张房耿 通讯员 吴娟欢 发布日期:2019-07-04 【收藏本文

  7月3日,市第一法院通报了一起生命权纠纷的一审判决。一女子在台风“天鸽”期间回家不幸被大树砸中而离世。法院认定,当事人在极端恶劣天气出行,自身具有重大过错。市园林处担责20%,赔偿家属24万余元。

  ■案情回顾:“天鸽”掀翻大树,骑车女子被砸不幸离世

  2017年8月23日,“天鸽”正面吹袭珠海、中山。上午8时30分左右,家住西区的黄某正常上班。9时10分,相关部门启动了全市防台风Ⅰ级应急响应,全市范围内实行停工(业)、停产、停课,此时黄某还在工作单位上班。

  中午12时左右,户外风速达到10级,黄某意欲驾驶摩托车从工作单位回家,在驶至西区下闸西河东路时,被路边倒伏的一棵大树压倒,经抢救无效后离世。意外发生后,绿化公司基于人道主义向家属支付了3万元丧葬费。

  黄某的家属认为,市园林处没有在极端天气来临之前对涉案树木采取相应预防手段,相关绿化公司作为专业管护公司应当具备应对极端恶劣天气对道路旁树木管护的能力、条件和意识。家属请求法院判决市园林处和绿化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119万余元。

  ■法院判决:当事人具有重大过错,园林部门担责20%

  市园林处辩称,事故发生当日有特大台风“天鸽”,中山市气象局发布了暴雨红色预警信号,事故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园林处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还有巡查记录、修剪记录、白蚁检查记录等,拟证实市园林处已依法委托具备资质的公司进行管养、修剪枝叶以及防白蚁等工作,而且在应急抢险救灾中积极响应,履行了监管职责,不存在过错或过失。

  “倒伏的大树是桃花心木,属于根深性树种、极少患病虫害、抗风力强,广泛种植于我国台风多发的两广、福建、海南等地区。事故发生后经现场检查,树木根部被拉扯断,没有腐烂现象,不存在患病虫害。该林木是活生生被台风吹倒的。”相关绿化公司也提交了证据,拟证实倒伏的大树不存在病虫害及隐患而被处罚,同时也在台风期间履行管养责任。

  法院认为,事故既有台风吹袭的因素,又有中山市园林处的管理过错,还有黄某自身的重大过错。近日,市第一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酌定由市园林处对家属损失承担20%赔偿责任,赔偿24万余元。

  ■以案说法:极端天气出行,当事人具有重大过错

  市第一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之相关规定,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市园林处为对涉案路段行道树负有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是涉案倒伏树木的管理人。绿化公司仅是根据合同提供相关修剪、防虫等服务,不属于树木管理人,无需担责。

  虽然倒伏的大树确实没有虫害,而且曾经进行过一定程度的修剪。但根据图片、视频资料以及新闻报道显示,树木呈现“头重脚轻”的形状,地面四周浇灌的支撑树木根部的水泥面较薄弱,不足以支撑长势很高大的树木。法院认为,市园林处对此没有进行充分、全面研判与制定改善方案,在种植、扶正、修剪等环节方式较为单一,存在一定过错。

  在黄某意欲回家之前,相关部门已启动全市防台风Ⅰ级应急响应,全市范围内实行停工(业)、停产、停课,而在12时15分,“天鸽”台风中心风力已达10级。在此种情况下,黄某作为一名成年人,仍罔顾自身安危,驾驶安全系数、保护力度相对较低的摩托车回家,对发生的意外具有重大过错。


责任编辑:张房耿 通讯员 吴娟欢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效果最佳
粤ICP备15020197号-1 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62号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