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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咀香园”对簿公堂


作者: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吴娟欢 发布日期:2020-06-16 【收藏本文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其中,我市法院审理的中山市咀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咀香园公司)诉澳门咀香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门咀香园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位列其中。最终,澳门咀香园的行为构成侵权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赔偿中山咀香园13万余元。

  中山咀香园公司成立于1990年,其商标于2007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09年,中山咀香园公司的“咀香园”杏仁饼传统制作工艺被认定为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该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生产的“咀香园(園)”及“咀香”系列产品多次获得多种荣誉称号。

  黄某及其亲属在澳门以“咀香園餅家”的名义经营多年,并在澳门的报刊等媒体宣传称该饼家创立于1935年。1997年至1999年期间,黄某在澳门申请注册了多个“咀香園”“咀香園餅家”文字的澳门注册商标。2002年3月15日,澳门咀香园公司申请办理商业登记,“咀香園餅家”在澳门共有14家门店。

  2016年底,中山咀香园公司发现,澳门咀香园公司委托内地一电视台新闻频道播出的节目画面中出现了“咀香園餅家”等标识。中山咀香园公司向市第一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澳门咀香园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0万元。

  澳门咀香园公司辩称,该公司的糕点产品没有在中国内地出售,两者产品的销售市场也不同。澳门咀香园和中山咀香园公司没有任何联系,是两家各自独立完全不同的企业,澳门咀香园公司主观上无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也不会造成市场的混淆。

  最终,我市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澳门咀香园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澳门咀香园公司向中山咀香园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余元。

  以案说法

  商标侵权不一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认为,中山咀香园公司注册的14个商标经其多年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虽然澳门咀香园公司在澳门经营多年,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并持有“咀香園饼家”等文字的澳门注册商标,但在纠纷发生时,该企业并没有在内地注册含有“咀香”、“咀香園”文字的注册商标。澳门咀香园公司在内地播放广告的行为,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从而侵害了中山咀香园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咀香”“咀香园”品牌知名度和声誉的产生有着长期的历史原因,中山咀香园公司与澳门咀香园公司都对该品牌声誉的形成作出过一定贡献。法院认为,没有证据显示澳门咀香园公司主观上有搭中山咀香园公司便车,攀附其声誉的故意。而且澳门咀香园公司在广告中已特别标注了该饼家为澳门企业,其使用方式符合我国内地法律的规定,应认定构成合法使用。

  广东高院认为,这起纠纷中,人民法院依照内地法律认定澳门企业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兼顾品牌及商誉形成的历史过程及现状,认定澳门企业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责任编辑: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吴娟欢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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