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

市第一法院通报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总体案情和典型案例


作者: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吴娟欢 隋越 发布日期:2020-06-04 【收藏本文

  6月3日,市第一法院通报了该院去年至今受理的涉未成年人犯罪总体案情和典型案例。近年来,中山法院在少年审判工作中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切实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注重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数据显示,2019年,市第一法院共受理92宗涉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同比减少6.12%,今年前5个月共受理26宗案件,同比减少23.53%。案件以盗窃和寻衅滋事等为主。

  典型案例一 受到欺凌不服,约架打斗被判刑

  石某与李某是关系较好的在校高中同学。2017年10月24日,李某在学校与张某产生争执,继而相约在校外空地打斗。随后,李某叫好友石某与他一同前往。晚上11时许,石某受李某(已判决)等人纠集至一轮胎店门前空地处,与张某纠集的任某、冉某(均已判决)等多人发生打斗。过程中,石某持附近捡来的木板殴打对方人员,但未见对方人员受伤。2019年2月20日,石某接公安机关通知后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

  市第一法院认为,石某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惩处。石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石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对石某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法官说法

  在校遇欺凌应寻求帮助,聚众斗殴将触犯刑法

  打架斗殴是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的难点。学生在校难免与同学发生矛盾纠纷,在遇到问题时应冷静处事,寻求老师的帮助,不要想着用暴力解决问题,更不能学习“古惑仔”电影桥段,逞“英雄主义”聚众斗殴。本案矛盾发生在校园内,同学之间易形成小团体,意气用事,在同伴邀请共同参与打架斗殴或其他不良行为时,要及时予以制止,切勿因意气用事而参与违法犯罪之事。

  典型案例二 高中生结伙打劫,在校生被判刑

  梁某、陈某时常欺负同校的学生方某。曾某是附近高中学生,梁某和陈某会称他为“老大”。2019年6月11日晚上,曾某伙同梁某、陈某、黄某(均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等人,在一巷子共同使用扫把、木棍及拳脚殴打方某(经法医鉴定,方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抢走方某的VIVO牌手机(价值650元)。随后,曾某将手机拿到大涌镇销赃后加价换购一部Iphone6手机自用。2019年6月14日,曾某在古镇镇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罪行。赃物手机已缴回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结伙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已构成抢劫罪。曾某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对曾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说法

  学生“结团”“结社”现象值得注意

  梁某、陈某与曾某一起对同校方某行使暴力,以大欺小,以多欺少,甚至为了得到金钱不择手段。青少年受同伴影响较大,年龄、兴趣爱好、家庭背景比较相像的学生自发地结成伙伴,为显示群体优势,容易对他人进行欺凌,踏入违法犯罪的路。学校和家长应该关注“结团”“结社”的同学,增强孩子明辨是非的能力,对不良势头要及时予以制止。

  典型案例三 初中女生赴约喝酒,醉酒后遭侵犯

  2018年11月19日,在读初中,未满14周岁的被害人刘某与梁某等人在KTV喝酒。期间,梁某对刘某进行亲吻,刘某摆头想躲开,用手推对方但推不开,同时叫梁某不要动她。随后,处于醉酒状态的刘某被梁某搀扶离开KTV,后被带到出租屋侵犯。2018年11月22日,公安民警接到被告人梁某家人的报警电话后将梁某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梁某以其他手段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他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从重处罚。梁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对梁某判处有期徒刑4年。

  ●法官说法

  对不熟悉的“朋友”要警惕,学会拒绝不正当要求

  女学生人身安全、性教育、自我保护意识教育等方面值得家长、学校、社会反思。一方面,学校要着力培养女学生自信、自强、自珍、自爱的意识,提高明辨是非、抵制诱惑的能力。其次,女学生上学、放学应结伴而行,学会拒绝不正当要求,有条件的情况下,学习和掌握一些必要的自卫术。此外,女学生对不熟悉的“朋友”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悲剧发生。

责任编辑: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吴娟欢 隋越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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