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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间受贿人民币349万、港币30万为商户谋利益

中山果菜批发市场原场长获刑6年


作者:记者 张房耿 发布日期:2020-04-08 【收藏本文

  记者4月7日获悉,市第一人民法院日前已对中山果菜批发市场牵涉的管理层职务犯罪案件作出宣判。受贿高达人民币349.08万元、港币30万元的被告人吴某,获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并被责令退赃。此外,市场财务人员陈某因受贿35万余元获刑,两名行贿人被判刑。

  2006年至2017年,吴某担任中山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下属子公司中山公用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果批市场场长、中山农产品交易中心分公司副总经理、阜沙市场负责人。期间,吴某利用其职务之便,在市场档位数量安排、档口位置选配、市场停车场费用减免、准许在市场内空地搭建商铺转租牟利等方面,为市场内的多名商户谋取利益,并多次收受商户给付的贿赂,数额共计3490800元和港币30万元。

  吴某受贿款项中,最高的一笔是吴某的111万余元,其他商户则是4000元至54万余元不等。期间,出于避免被检举揭发等动机,吴某在获取贿赂款后,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给付2000元至4500元不等的方式,多次分赃给果批市场的财务人员陈某。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仍予以收受,数额共计355500元。2018年8月至9月,涉案人员先后在西区农产品交易中心市场、阜沙市场等地被抓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查封了吴某名下的银行存款43890.2元及房产7处。陈某的家属已代其将赃款353500元退至公安机关,2000元退至市第一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吴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他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陈某明知是吴某受贿所得的赃款,仍接受分赃,数额达355500元,双方达成不予告发的默契,其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日前,法院一审对吴某判刑6年,处没收财产50万元;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而商户林某、宁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巨大,两人的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宁某被判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两人均被处罚金10万元。同时,法院责令吴某退出赃款3490800元及港币30万元,上缴国库。对陈某已退出的赃款353500元由中山市公安局依法处理;退出的赃款2000元由法院依法处理。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记者 张房耿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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